德雷谢维奇出生在新泽西州,曾就读于纽约哥伦比亚大学,1985年获生物学、心理学学士学位,1987年得到新闻(journalism)硕士学位。此后他“漂”了一段时间,换过好几个工作,但是在各方面——不论是从业体验、独立生活还是社会交往——他都感到挫沮与困惑。他决定重返校园攻读英语系博士学位,填补“文学教育上的空白”。之所以仍回哥伦比亚大学,主要原因是他父亲在那里供职,可享免学费待遇。由此看,小德读博固然不失为明智的转移,但或多或少又是退缩回家长羽翼之下的逃避之旅。
他是20世纪美国文化的儿子。“现代主义文学塑造了我的读者身份,还从很多方面塑造了我作为一个人的身份。乔伊斯,康拉德,福克纳,纳博科夫:复杂、困难、成熟的作品。和很多年轻人一样,我需要把自己想象成叛逆者”,他这样描述自己。此时在他身上分泌出来的所谓 “对体制的愤怒”,大抵只是20世纪主流文学的灌输与年轻人荷尔蒙掺和发酵形成的模糊不清的情绪。这些“前期教育”的后果之一便是,虽然小德进了英语系,19世纪英国小说成了他的必修课,可他心里对那些陈年老货其实不怎么待见。
“遭遇”奥斯丁小说《爱玛》发生在读博第二年。
起初小德十分抵触。一些次要人物在他眼前晃来晃去,喋喋不休:伍德豪斯老先生时时忧虑自己的健康,反复唠叨粥热、风凉;还有已届中年的贝茨小姐不停嘴地报告母亲、外甥女和邻居的最新近况、家长里短。他想,谁有耐心忍受这些又臭又长的鸡毛蒜皮呢?
他在厌烦中开始被动阅读。但是渐渐地,却有些描写吸引了他的注意——比如贝茨小姐的“异样”。贝茨是爱玛•伍德豪斯所在村庄前任牧师的女儿,与她一起生活的有年迈的寡母,此外还有个自幼失去双亲、寄养在外的外甥女时不时住过来。自从父亲辞世,家里失了顶梁柱,她们的生活就变得非常拮据,是村里乡绅圈中最困窘的人家,连偶然改善一下生活,尝点时鲜肉食或果蔬什么的,也常常得仰赖邻居和朋友的好意馈赠。贝小姐本人早已过了嫁龄,在当时社会中是被低看的老处女,家里靠她辛苦操持维持日常生活运转,还得面对渐渐临近的孤独而凄冷的晚景。万万想不到,她却竟然是个“快乐的女人”,觉得自己“身在福中”! 这让当时胸中块垒郁结的小德受到了小小的震动。他开始思考“为什么”。
于是他开始留意那位脑瓜子似乎不太灵光的贝小姐信马由缰的闲谈,体会她对其他所有村民充满善意的兴趣和关切。她感激乡邻的好意,也每每对别人尽力相助或无条件地宽待、谅解,甚至当地主女儿爱玛刁蛮地拿话刺她、堵她的嘴,她也只怪自己“让别人非常失望”。半是笑柄的贝茨当然并非典范,但也绝不是被鄙薄的对象。奥斯丁通过这个平凡的絮叨女展示了一种人生和一种思想方式。她们平凡地劳作,她们“编织社交网络,用话头编织……创造了这个世界”。小德意识到贝小姐们如何以相濡以沫的关怀维系着乡村生活共同体——或许,那是在“现代”方式中已经失传的某种“幸福密码”?
同为话唠,伍先生另是一类。这次小德动用了英语系学生的看家本领细读了一段不足百词的相关描述,发现其中指代伍先生的人称代词多达十七个,每五个单词就摊上一个“他”(主、宾格)或“他的”——“他的”钱、“他的”房子、“他的”女儿,等等。虽是第三人称叙述,却活灵活现地表达了老伍作为本村头号地主高高在上的自我中心心态——“奥斯丁只用了三个句子,以最含蓄的方式,就刻画出一个挟病自重的人的形象。”然而他没有止步于此。他结合其他描写进一步看出,这位反对别人吃蛋糕也反对熟人出嫁的荒唐老头虽然“我”字当头,可本质上又是软弱的,善良的,并无伤害他人的用心。
也许小德尚不自觉。但是,当他让自己的目光和思绪在不起眼的贝小姐、伍先生们身上停留之时,当他学会识别并分析他们的言外之音时,他本人发生了质的改变。因为他关注的已不仅仅是自己。他不但学会了把目光投向外界和世人,而且具备了感受力和分辨力,能够认真思虑他者的境遇、能够感知桩桩件件日常小事对人们的影响。他说:“我的生活开始有了一种前所未有的重量感。 这是最令人震撼的时刻之一,你望着身边的世界,然后第一次看见了它,感觉到了它存在的真实性……”
从《爱玛》出发,小德顺理成章进而步入了《傲慢与偏见》的世界,并一见钟情地爱上了伊丽莎白•班内特。他喜欢那个机智幽默、生气勃勃的姑娘,认同她的眼光和判断。结果呢,他发现自己和伊丽莎白一道误判了别的人物。是的,虽然伊丽莎白看去和爱玛大不相同,却和后者一样有自以为是的毛病。她们都犯了错,都在丢脸(humiliation)的痛苦体验中获得了新的自我认识,然后得以重建与他人的关系。小德突然领悟到什么叫“成长”。“长大成人意味着犯错”,意味要不惮于做判断、下决心并担起错误的后果——“没有人生来就是完美的,……你一生下来,就有值得写一整部小说的错误等着你”。
德雷谢维奇迈出了人生中新的一步。他出生在二战中逃离欧洲的捷克犹太人家庭,家族中多数人都在大屠杀中丧生。他是家里的老小,母亲的宝贝儿,从小在犹太经学院读书。父亲对他一方面过度保护,另一方面又提出专横的严要求并怀有某种说不清道不明的轻蔑。此外还要加上大姐的溺爱和大哥的欺负——两人都比他年长不少,不可能成为平等的玩伴。在这样的环境中长大,小德生活能力差、难以适应社会几乎是势在必然。即使到了研究生阶段,他仍住在离父亲办公室不远的哥大宿舍,在乱糟糟的“狗窝”中晨昏颠倒地过日子。
缓步走过了《爱玛》,走过了《傲慢》,小德又经数月努力通过了令人生畏的博士资格口试,心中酝酿已久的决定终于瓜熟蒂落。他打算在确定论文题目之前沉静一段时间,搬出校园在布鲁克林租屋独立生活,去承担自己选择和行为的对与错,并尝试在“丢脸”中成长。
对于一位二十七八岁的美国青年来说,这实在是个迟来的举措。为什么是伊丽莎白•班内特而不是早前他更熟悉的乔伊斯笔下的青年艺术家或《在路上》的叛逆男孩促成了他最关键的出走?两类不同领路人代表的“独立”姿态又有怎样的区别?
对于前一个问题,可能的答案必定是多重而非单一的。德雷谢维奇的传统犹太家庭背景显然是最根本原因之一。不过,他关于乔伊斯的一段颇有见地的评议也能带来若干启发。他说:乔伊斯的手法是“炫耀性”的,最终让读者感到他书中那些小人物(比如《尤利西斯》中的布鲁姆们)自身并不重要,真正令人瞩目的唯有小说创造者和他的艺术。显然,奥斯丁给他的感受迥然不同。小德更愿意也更容易“进入”奥斯丁的世界。有类似感觉的不止他一人。当然,综合多种可能,或许我们最终只得说,人与书的遇合有特定缘分,恰如人与人的关系。我们只能恭喜小德的运气,即他是在青春期之后的阶段上遇到更成熟的奥斯丁人物。《爱玛》培养的感性使他跳出了自我主义的小牢笼,懂得了观察、理解他人并更恰当地看待人我关系。因此当他决定挣脱父亲时,并没有把老人家视为恶魔或暴君,而是充分意识到父亲曾在侥幸逃离屠杀的家庭中生活、毕生未能摆脱不安全感,并由此理解了他对自己深厚但又复杂纠结的情感。因此,他迟来的反叛有必要的坚定,却没有过多自我陶醉的极端姿态,也没有造成对亲人的不必要的伤害。而我们在思虑这些的时候,便已深入到第二个问题的“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