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举报权利。
为了发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本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实践中,要特别重视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举报。他们处在生产经营第一线,对本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最为了解,其举报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同时,也要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举报。他们通常与被举报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能摆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的局限性,从而提供重要的线索。举报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捏造违法行为,诬告、陷害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有诬告、陷害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然,实践中要注意错误举报和诬告、陷害的区别。
2.受理举报的部门。
受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的部门有:(1)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10条第1款,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应急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本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据上述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也可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举报,主要有:公安机关,建筑行政部门,铁路、民航、交通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电力监管部门等。(3)监察机关。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因此,对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或者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有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有关监察机关举报。
3.有关部门对于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单位和个人以书信、电话、口头和委托他人转告等方式,无论实名还是匿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等进行举报的均应受理。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受理电话举报,应当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具名报告或者举报但不愿对外公开身份的,接受报告或者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为当事人保密。对具名报告或者举报且有联系方式的,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收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告知举报人。对于举报的事实线索比较明确,又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实践中,担心举报本单位而被解雇,担心可能存在官官相护或官商勾结而遭受打击报复,是群众不敢或不愿意举报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大多数人不敢实名举报。实质上,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群众对政府部门存在一定的信任危机。因此,必须为安全生产举报人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消除群众的顾虑。例如,为了便于查证,在鼓励实名举报的同时,应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在对举报内容进行批转的同时,应隐去举报人的各项信息而在实际工作中,更应严格执行保密工作纪律,严厉查处泄露举报人信息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只有这样,群众才没有后顾之忧,才能敢于举报安全生产的各种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