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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征“苹果税”,中国法律拿它没办法?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14 00:07

正文


近日,苹果再次强硬表示,要从基于其iOS软件开发的应用(App)的用户赞赏中抽取30%的分成。面对苹果的施压,包括今日头条、知乎、映客等不少应用已经接受了苹果的要求,此举将使得在这些平台上接受用户打赏的原创作者或主播的收入减少。


4月22日,笔者曾在《法律读库》发表过一篇《微信怒怼苹果,到底以什么名义》,当时在文章后面设置了一个投票测验:


如果微信和苹果的事件闹大,你是选择“换手机”还是“卸载微信”?


结果90%的人选择了“换手机”。


除了以上两种选择,其实还可以有第三种选择,那就是“不换手机,不卸载微信,依法处罚苹果。”至于处罚苹果的依据何在,且看本文分析。


 

“打赏”是否“购买”?


苹果要从用户打赏里抽成30%,其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iOS的开发协议,无论在何种App购买音乐、小说还是视频,都只能通过苹果AppStore的支付渠道购买。也就是说,只要属于“应用内购买”,苹果就有权抽成。苹果公司认为,虽然“打赏”是中国市场上所独有的一种创新,但就读者付费阅读/观赏的行为,属于“应用内购买”


因此,撇开网络上众说纷纭的观点和解读,关于苹果此举最核心的问题,其实就是:


“打赏”究竟是不是一种“购买”行为?


在这个问题上,大部分中国人认为:打赏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表达欣赏进而转账的方式,不属于“购买”;很显然,苹果公司和大多数中国人之间的理解,出现了不小的偏差。


在笔者看来,“打赏”与“购买”还是有本质区别的:从法律上讲,“购买”既要有要约,也要有承诺,换句话说,就是得明码标价,原则上,少一分钱也不行;而“打赏”,则可以给,也可以不给,“赏金”本身就是随意的。


那么,苹果为什么坚持要把“打赏”认定为“购买”呢?在此可以替大家解析一下:


如果你是苹果的手机用户,用手机在12306网站上买高铁票,要是500元的票款被苹果截留了150元,你肯定就买不到高铁票了,如果这样,这时候你第一个念头肯定就是“换手机”。


至于“打赏”,对广大手机用户而言就不会构成实质性的利益伤害,至于有限的几个创作者,苹果并不会放在心上,这就是“明码标价”的重要性,也是苹果收这取“苹果税”背后的算计。


所以,如果苹果公司坚持要把“打赏”和“购买”等同起来的话,我们倒是很希望今后苹果手机的专卖店都采用“打赏”的销售模式。客户用得不满意,就不用给钱;用得满意,就给苹果公司打赏,至于给多少,随意。


 

“契约精神”还是“霸王条款”?


在两个月前,苹果公司与微信互怼的过程中,苹果发表了声明,大概有这么两层意思:1各家平台的赞赏功能可以保留,但前提是选择采用App内购方式设计开发;2苹果的生态系统对所有开发者是一视同仁的。为表示苹果是对所有开发者一律公平对待,苹果公司特别声明这体现的是“契约精神”。


所谓的契约精神,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重合同、守信用”的行为。苹果是一个封闭的系统,针对苹果用户的所有应用都要基于iOS开发,开发者需要和苹果公司签订开发协议,约定报酬事项,这听起来,确实很符合“契约精神”。


且慢,既然是“契约”,就应该有“签约主体”。我们知道,在iOS的开发协议中,一方是苹果公司,另一方是开发平台。


所以,如果开发平台与创作者有分成协议,对于平台所获得的这部分“打赏”费用,苹果根据协议从中抽取30%合理是有一定依据的。


但是,苹果抽取应归创作者所得的“打赏”,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苹果与创作者之间,并没有订立任何协议,既然没有协议,又何谈什么“契约精神”?


当然,肯定会有人替苹果辩解,因为苹果公司并不清楚,或者说很难搞清楚平台与作者之间是否存在“分成协议”,不如干脆一刀切,直接要求抽取打赏金额的30%。


如果可以这样,那么,是不是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电信公司等等,也可以向苹果公司、乃至所有的用户提出要分一杯羹呢?因为大部分社会财富的创造,离不开他们所提供的公共产品。


由此可见,苹果拿“契约精神”说事,其实质是通过“契约方”,强迫第三方(创作者)接受苹果所设定的条件。如果苹果此举不算“霸王条款”的话,那么这个世界上就真的没有所谓的“霸王条款”了。


 

“规则”还是“法律”?


如果不适用于“契约精神”,苹果还有一招,叫做“我的地盘我做主”,既然大家都是我这个生态的用户,不管双方有无协议,反正都得遵守我家的“规则”。


看来,无论是在江湖上,还是生意场上,凡是做老大的,都有一颗“定规则”的心,这是因为嘴巴人人都有,区别在于说的话有没有人听,能定规则的人,叫“掌握话语权”


理论上,规则一旦制定,就应该得到遵守,不过这有个前提,那就是必须合乎“国法”。


先看看苹果3.1.1条款,“严格要求App不得包含指引客户使用非IAP机制进行购买的按钮、外部链接或其他行动号召用语”的表述,有可能涉及违反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以下情形,构成“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很多人可能会提出,苹果在中国市场上的总体份额不超过20%,应该达不到“市场垄断”的地位,恐怕很难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实,市场份额并不是判定“垄断行为”的唯一标准,苹果完全可以通过纵向垄断协议,来实现其垄断行为。


所谓的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价值链或供应链不同阶段的、不具有竞争关系但具有交易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所达成的垄断协议。如上下游商家利用协议限制或者排除交易对方与经营者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


在这个案例中,苹果利用其优势地位,要求应用平台向原创作者收取“苹果税”,就是一起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在一般人看来,相对于强势的苹果,各家平台是弱势一方,也是受害者,但就法律而言,这些平台如果答应苹果的要求,就涉嫌与苹果达成纵向垄断协议,构成违法。如果说得再直白一点,如果苹果最终被认定垄断行为成立,相关平台就是“帮凶”。


大家或许还记得,前不久国家发改委曾经处罚了一批进口汽车公司,其实这些汽车公司在中国的市场份额也不算太高,但这些公司利用对已购车客户的市场独占地位,通过4S店对汽车零配件进行不合理定价,进而侵害了客户的权益。


在此,还是要提醒一下苹果:


  1. “打赏”不是“购买”;


  2. “霸王条款”不是“契约精神”;


  3. “规则”必须服从于“法律”;


  4. 在中国的地盘上,还是应该由中国人说了算。




作者:洋杨大观,微信公众号“洋杨大观”(ID:yangyang-daguan ),信息时代,我们既要生活在知识里,更要生活在思想里。 洋杨大观,打开不一样的观察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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