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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征“苹果税”,中国法律拿它没办法?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14 00:07

正文


近日,苹果再次强硬表示,要从基于其iOS软件开发的应用(App)的用户赞赏中抽取30%的分成。面对苹果的施压,包括今日头条、知乎、映客等不少应用已经接受了苹果的要求,此举将使得在这些平台上接受用户打赏的原创作者或主播的收入减少。


4月22日,笔者曾在《法律读库》发表过一篇《微信怒怼苹果,到底以什么名义》,当时在文章后面设置了一个投票测验:


如果微信和苹果的事件闹大,你是选择“换手机”还是“卸载微信”?


结果90%的人选择了“ 换手机 ”。


除了以上两种选择,其实还可以有第三种选择,那就是“不换手机,不卸载微信,依法处罚苹果。”至于处罚苹果的依据何在,且看本文分析。


“打赏”是否“购买”?


苹果要从用户打赏里抽成30%,其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iOS的开发协议,无论在何种App购买音乐、小说还是视频,都只能通过苹果AppStore的支付渠道购买。也就是说,只要属于“应用内购买”,苹果就有权抽成。苹果公司认为,虽然“打赏”是中国市场上所独有的一种创新,但就读者付费阅读/观赏的行为,属于“应用内购买”


因此,撇开网络上众说纷纭的观点和解读,关于苹果此举最核心的问题,其实就是:


“打赏”究竟是不是一种“购买”行为?


在这个问题上,大部分中国人认为:打赏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表达欣赏进而转账的方式,不属于“购买”;很显然,苹果公司和大多数中国人之间的理解,出现了不小的偏差。


在笔者看来,“打赏”与“购买”还是有本质区别的:从法律上讲,“购买”既要有要约,也要有承诺,换句话说,就是得明码标价,原则上,少一分钱也不行;而“打赏”,则可以给,也可以不给,“赏金”本身就是随意的。


那么,苹果为什么坚持要把“打赏”认定为“购买”呢?在此可以替大家解析一下:


如果你是苹果的手机用户,用手机在12306网站上买高铁票,要是500元的票款被苹果截留了150元,你肯定就买不到高铁票了,如果这样,这时候你第一个念头肯定就是“换手机”。


至于“打赏”,对广大手机用户而言就不会构成实质性的利益伤害,至于有限的几个创作者,苹果并不会放在心上,这就是“明码标价”的重要性,也是苹果收这取“苹果税”背后的算计。


所以,如果苹果公司坚持要把“打赏”和“购买”等同起来的话,我们倒是很希望今后苹果手机的专卖店都采用“打赏”的销售模式。客户用得不满意,就不用给钱;用得满意,就给苹果公司打赏,至于给多少,随意。


“契约精神”还是“霸王条款”?


在两个月前,苹果公司与微信互怼的过程中,苹果发表了声明,大概有这么两层意思:1各家平台的赞赏功能可以保留,但前提是选择采用App内购方式设计开发;2苹果的生态系统对所有开发者是一视同仁的。为表示苹果是对所有开发者一律公平对待,苹果公司特别声明这体现的是“契约精神”。


所谓的契约精神,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重合同、守信用”的行为。苹果是一个封闭的系统,针对苹果用户的所有应用都要基于iOS开发,开发者需要和苹果公司签订开发协议,约定报酬事项,这听起来,确实很符合“契约精神”。


且慢,既然是“契约”,就应该有“签约主体”。我们知道,在iOS的开发协议中,一方是苹果公司,另一方是开发平台。


所以,如果开发平台与创作者有分成协议,对于平台所获得的这部分“打赏”费用,苹果根据协议从中抽取30%合理是有一定依据的。


但是,苹果抽取应归创作者所得的“打赏”,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苹果与创作者之间,并没有订立任何协议,既然没有协议,又何谈什么“契约精神”?


当然,肯定会有人替苹果辩解,因为苹果公司并不清楚,或者说很难搞清楚平台与作者之间是否存在“分成协议”,不如干脆一刀切,直接要求抽取打赏金额的30%。


如果可以这样,那么,是不是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电信公司等等,也可以向苹果公司、乃至所有的用户提出要分一杯羹呢?因为大部分社会财富的创造,离不开他们所提供的公共产品。


由此可见,苹果拿“契约精神”说事,其实质是通过“契约方”,强迫第三方(创作者)接受苹果所设定的条件。如果苹果此举不算“霸王条款”的话,那么这个世界上就真的没有所谓的“霸王条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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