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鲁柏祥博士
企业让企业家去经营,让我来帮助企业家好梦成真——鲁柏祥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西藏发布  ·  238.12万人次!这个春节假期,西藏火了! ·  2 天前  
西藏发布  ·  238.12万人次!这个春节假期,西藏火了! ·  2 天前  
网信西藏  ·  扎巴益西等人请保持电话畅通! ·  3 天前  
网信西藏  ·  西藏局地有暴雪! ·  4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鲁柏祥博士

吐槽视觉中国莫要瞎起哄,这一点才是问题根本

鲁柏祥博士  · 公众号  ·  · 2019-04-13 06:00

正文

编者按: 这几天,黑洞大热,视觉中国就这么被黑洞吸进去,真的是NO DO NO DIE。稍微有点科学常识吗?黑洞可以如此亵玩吗?黑洞在武林中最厉害的可是吸星大法。去除狂热,冷静下,痛打落水狗之后,是不是该做些什么,定个制度?


几千万光年外的黑洞,意外打开了视觉中国这个中国图片霸主的经营黑洞。


自媒体纷纷吐槽“苦视觉中国久矣”,还有舆论质疑:国旗、国徽的著作权也归视觉中国了吗?各大公司官微也来了一段集体大合唱:我家的东西,怎么成了视觉中国家的?


吐槽归吐槽,但是不能搞情绪化,不能毁掉中国近几年来好不容易提升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还得回归法律的标准,厘清问题所在:哪些是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提升之后必然带来的“用图不便”?哪些是以视觉中国为代表的中国图片霸主“占山为王”带来的问题? 把讨论“带上道”,才能促进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进步。




让我们就事论事,从法律的角度重新认识这一问题。


第一种情况,《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创新、创造性的劳动。视觉中国直接将他人的logo图案做了矢量图、打上水印,其中没有“创造性劳动”,当然不能享有著作权,视觉中国拿这个 “盖戳卖钱”本身就是对著作权的侵权


第二种情况,广义上的“二次拍摄”, 一些官微编辑不理解:自己家的楼、自己家的产品被拍摄做成图片之后,怎么成了人家的知识产权?难道不是应该对方给自己钱吗?其实,商品、大楼本身并不产生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相反在拍摄过程中,摄影师是付出创新性劳动的,包括光线调整、明暗对比等,所以 “二次拍摄”会产生著作权


那么,拍摄厂名、产品是不是侵犯了公司的商标权呢?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保护的对象是不一样的,商标权保护的是商标的独占性,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法律禁止的商标侵权手段主要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 拍摄带有商标的产品,并不侵犯商标权。相反,因为拍摄是创造性劳动,反而产生了著作权。


至于摄影作品和一些商品的外观专利的冲突,也是一个道理。一些公司官微吐槽“自己家的东西成了视觉中国家的”,恰恰说明自己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短板。


第三种情况,肖像权和摄影作品著作权之间的冲突。这次很多公众人物、明星站出来吐槽:自己在一些公开场合的照片被摄影师拍了之后,卖给了视觉中国,自己一分钱都拿不到。 肖像权和著作权属竞合关系,搞活动让摄影师来拍照,如果不是事先厘清著作权归属的话,那么照片著作权就是摄影师的。


但是,30年前的《民法通则》就明确规定:未经公民同意,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其肖像。所以,在这方面,视觉中国明显揣着明白装糊涂,打着著作权的旗号四处维权、诉讼,但是完全不顾被拍摄对象的肖像权的侵害问题。


第四种情况则是对著作权讨论进行“道德绑架”。有人翻出视觉中国图库一些英烈的照片质问:为什么用烈士生前照片卖钱?为什么花几百块钱就获得英烈的照片?……这就是通过绑架烈士搞诡辩术、搅浑水, 本该正常认定的版权使用费,被偷换成了“拿烈士换钱”的道德污名化 。其实,歌颂英烈、记录英烈事迹的图书、音像作品,在商店里销售一样是有价格的;“红歌”也一样有版权,商业使用一样要收费,是不是都要妖魔化成为“拿英烈换钱”?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