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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有6点不公正的地方

十点读书会  · 公众号  · 读书  · 2017-03-26 21:40

正文




文 | 周冲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英国哲学家培根

我从11年网易新闻客户端诞生开始,一直看到现在,从来没见过200+万跟帖的。


此刻的跟贴量已达10万+

前所未有的现象


群情汹汹,舆情滔滔,只因为一件事:这个案子令民众太绝望了。


当法律都无法保护我们的安全和尊严,我们该何去何从!



杀人当然得追究法律责任。这一点,没有人有异议。


但是,本案之中有太多因素,没有在一审时考量进去。


-1-

高利贷月息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清晰的界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而在本案中,高利贷月息是10%,年利120%(120%的认定来自网易新闻。又有人说,年息不止120%。因为有复利,利滚利,利息会成指数增长。比如你借十万,这个月利息一万,然后你就欠了11万,下个月利息就是一万一了。这就是“高利贷”),远远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


超出部分属于非法收入。


法律不予保护,法院不会支持。


催债人员连续几天暴力催讨非法所得,已经涉嫌违法。但案件审理中没有提及。



-2-

催债人员涉嫌违法


2016年4月13日,催债人员在房子里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


2016年4月14日,11名催债人员将苏银霞、于欢和一名员工,带到公司接待室,非法拘禁,并以极端手段实施恐吓、侮辱、殴打和猥亵。


“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


以上为南周报道内容


此为于欢之父于西明所发的网帖

对案情的叙述与南周的报道并无出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明确规定:


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如上,催债人员因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侮辱等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已涉嫌违法。


更令人震惊的细节


而杜志浩等人先是“在他娘俩面前,他们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


后来当众脱下裤子,用JB往苏银霞脸上蹭,“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此举已经涉嫌强制侮辱、猥亵妇女罪,具体可查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报警前,催债人员已经明显涉嫌寻衅滋事、强制猥亵、非法拘禁等犯罪。


对于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公民自卫反抗是法定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

警察涉嫌渎职


13日,苏银霞四次拔打110和市长热线,没有得到帮助。


14日,员工报警,警察来了之后,对于苏银霞和于欢仍处于非法监禁、极度危险、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状况视而不见。


不仅未曾施以援手,制止犯罪,反而丢下一句轻描淡写的话就拔腿离开。


苏银霞曾请求警察将其母子带离,警察未处理。


母子二人被吴学占等人拖回。


当时民警的说法是“要出去了解情况”。但接待室里正在发生剧烈冲突,你出去了解什么呢?


如此敷衍了事,见死不救,未曾拯救弱者于危难和恐惧之中,此举涉嫌渎职。

《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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