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查尔斯克莱品牌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仿冒原告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包袋款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查尔斯克莱品牌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第3216114号、第18842791号、第G10706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袋商品,并立即停止许可其加盟店铺使用侵害原告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CHERMAS&KAETH"标识;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查尔斯克莱品牌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黄某连带赔偿原告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00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成都市睿驰扬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00元;被告刘某对成都市睿驰扬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查尔斯克莱品牌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定),消除影响;若被告查尔斯克莱品牌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原告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本院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查尔斯克莱品牌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承担; 六、驳回原告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