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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做市业务那些事儿~~~

交易圈  · 公众号  ·  · 2024-12-19 12:06

正文


债券做市业务概述

随风


一、什么是债券做市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是指做市商在银行间市场按照有关要求连续报出做市券种的现券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的行为。

证券交易所债券做市业务是指做市商在债券市场持续报出做市品种的双边买卖价格,对交易场所债券投资者的询价请求进行回复,以及通过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做市方式,为债券提供流动性的行为。

在做市交易下,一般由具备一定实力、资源和信誉的机构充当“做市商”,不断向买卖双方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在这个过程中,做市商报出价格,买卖双方不必等到交易对手的出现,就能按这个价格买入或卖出,有利于促进市场合理定价,显著增加市场流动性。


二、做市交易的优势

目前,债券做市业务已成为国际市场普遍采用的交易机制。做市交易主要有三重优势。一是有利于提高债券定价效率,券商的定价和报价通常比普通投资者更科学,能够为市场定价提供基准参考;二是有利于降低流动性溢价和债券发行成本,进一步发挥债券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三是提高市场活跃度,相比股市,债市的流动性更弱,交易价格往往不连续,而做市商通过双边报价能够促进交易达成,从而提升整个交易所市场的规模量和交易量。


三、债券做市的历史

(一)做市商制度确立并初具雏形

1、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首次提出“双边报价商”概念;

2、2001年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制度于2007年已被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 废止),明确了双边报价商准入规定和业务规范,并于同年批准了9家商业银行成为双边报价商;

3、2004年7月,双边报价商正式更名为做市商,参与其中的银行数量增加到了15家;

4、200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的通知》 (该制度最新修订于2021年,且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 对该制度第十三条进行了修订),银行间外汇市场也引入了做市商制度;

5、2007年,发布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 (该制度于2020年被 《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废止),正式确立了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

6、2008年,发布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 (该制度最新修订于2010年),建立做市商考评体系,至此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基本确立。

(二)做市商分层制度推出,做市商队伍扩容

2014年,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 《银行间债券市场尝试做市业务规程》 (该制度于2020年被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业务操作指引》 废止)。该规程明确了尝试做市商的准入要求和做市规范。除作为传统主力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外资银行和券商也纷纷加入了做市商队伍,为做市商队伍注入了活力;

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正式取消做市商行政审批,进一步激发了市场主体参与活力。

(三)证券交易所推出债券做市制度

2023年,为推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提升市场活力,完善价格发现机制,沪深交易所发布 《交易所债券做市业务指引》 ,正式推出做市制度,首批共有12家证券公司参与做市。

证券交易所推出债券做市业务,一方面有利于降低流动性溢价和债券发行成本,完善交易所债券市场功能,进一步发挥债券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定价效率,形成能更加准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债券收益率曲线,为市场定价提供基准参考。


四、银行间市场做市

(一)债券做市商

现券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做市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境内金融机构法人。做市商应当具有较强的定价能力和与拟开展做市业务相匹配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具备支持做市业务开展的业务系统和专业人才队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做市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12亿元人民币;

2、市场表现活跃,提交申请时上一年度的现券交易量排名前80位;

3、提交申请前,已在银行间市场尝试做市业务,具备必要的经验和能力;

4、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激励考核机制;

5、有较强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分析能力;

6、相关业务部门有5人以上的合格债券从业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7、提交申请前2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做市商名单

截止2024年3月4日,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共计107家(综合类89家,利率债专项14家、信用债专项3家,公司信用债专项1家),其中证券公司38家,具体情况如下:

类型

数量

具体情况

综合类

3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债专项

3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利率债专项

1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信用债专项

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做市的品种

目前交易商协会按综合类、利率债专项、信用债专项、公司信用债专项类型开展做市。主要做市券种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等。

做市商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每家做市商确定的做市券种总数应当不少于6种,且最终确定的做市券种应当包括政府债券、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和非政府信用债券3种类型;

2、做市券种的期限应当至少包括0-1年、1-3年、3-5年、5-7年和7年以上等5个待偿期类型中的4个;

3、做市商一旦确定做市券种后,当日不能变更,且应当对所选定的做市券种进行连续双边报价,双边报价空白时间不能超过30分钟;

4、做市券种单笔最小报价数量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

(四)做市的方式

1、双边成交

双边成交指做市商主动提供的持续性双边报价后达成的交易。

2、请求报价成交(RFQ)

请求报价成交(RFQ)指做市商对收到的请求报价后回复并达成的交易。

3、匿名点击成交(X-Bond)

匿名点击成交(X-Bond)指做市商在现券匿名点击业务系统上主动报价后达成的交易。

五、证券交易所做市

(一)债券做市商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做市商包括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主做市商对基准做市品种开展持续做市业务(以下简称基准做市业务);一般做市商对其自行选定的做市品种在一定时期内开展做市业务(以下简称一般做市业务)。主做市商可以参照一般做市业务的要求对自选做市品种开展做市业务。

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券交易参与人可以成为主做市商,开展基准做市业务:

1、市场交易活跃,近2年债券交易量排名靠前;

2、具有专业的做市团队和较强的做市能力;

3、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为债券交易开展做市业务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二)做市商名单

2023年2月,首批主做市商包括安信证券、东方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华泰证券、申万宏源、银河证券、招商证券、中信建投、中信证券、财通证券和国金证券12家证券公司。截止2024年11月22日,主做市商共计11家,首批12家中财通证券和国金证券退为一般做市商,新增浙商证券。

截止2024年11月22日,一般做市商共计4家,分别为财通证券、国金证券、东吴证券和兴业证券。

(三)做市的品种

做市品种包括基准做市品种和自选做市品种。主做市商对基准做市品种开展持续做市业务,一般做市商对其自行选定的做市品种在一定时期内开展做市业务。主做市商可以参照交易所对一般做市业务的要求对其自行选定的基准做市品种以外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品种开展一般做市业务。

1、基准做市品种

主做市商应当从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基准做市债券清单中选择至少5只债券做市,从公司债券基准做市债券清单中选择至少10只债券做市。

2、基准做市债券清单

交易所将选取符合以下要求的债券纳入基准做市债券清单:

1)国债:选取1年期、2年期、3年期、5年期、10年期等期限中最新上市的两期国债;

2)地方政府债以及政策性金融债:交易所指定;

3)政府支持债券:选取最新发行的2只铁道债;

4)公司债券:选取债项评级AAA、存续规模大于15亿元、剩余期限大于半年的公募公司债券,暂不纳入可交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针对每月末不再符合要求的债券,交易所将对其进行调出处理,并原则上设置1个月的“过渡期”安排,即于次月将相关债券正式调出基准做市债券清单,对处于“过渡期”内的债券开展做市业务计入评价范畴。基准做市债券清单中提前摘牌的债券将于当月末直接从清单中调出,不再设置上述“过渡期”安排。

3、一般做市品种

一般做市商可以自行选定的做市品种对其在一定时期内开展做市业务,自选做市品种包含除可转债和可交债以外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所鼓励债券承销商为其承销的债券品种做市。

(四)做市的方式

1、匹配成交

做市商可以使用匹配成交方式面向全市场分别进行双边买卖报价。匹配成交双边报价方式下,买入价格不得高于卖出价格,单笔申报数量应不低于100万元面额;

2、点击成交

做市商可以使用点击成交方式面向全市场分别进行双边买卖报价。点击成交双边报价方式下,买入价格不得高于卖出价格,单笔申报数量应不低于100万元面额。

3、询价成交

做市商应当基于其做市债券对债券投资者的询价请求进行回复。做市商应当在询价请求有效期内进行询价回复。

从实践来看,目前利率债基准做市主要以匹配成交方式开展,信用债基准做市主要以点击成交方式开展。


六、债券做市存在的问题

1、虚增报价行为

1)对单券双边报价量超该券的存续规模;

2)不以成交为目的或无正当理由,频繁撤改做市报价;

3)提前达成约定后,两家或多家市场机构间通过请求报价互相对债券进行要价,但回复后均不成交;

4)通过自动化系统等技术手段,实现以不成交为目的的交易策略。

2、虚增交易行为

1)与其他市场机构联合,针对一只或多只债券进行成交量、价格相同或相近,但交易双方或各方做市报价成交中无任何损益或极小损益的倒量交易;

2)在货币经纪成交或双边询价后再通过请求报价方式执行交易;

3)故意拆分做市报价成交,以虚增交易笔数。

3、市场操纵行为

1)本机构或与他人串通,操纵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市场公允价格形成的;

2)交易目的在于不当影响另一个市场上相同或相关产品的价格;

3)操纵收盘价或定盘价。

4、其他行为

1)抢跑交易,即在得知客户大额交易指令前提下,不以善意对冲为目的,利用自营头寸先于客户开展交易,损害客户利益;

2)诱导交易,即在持有头寸时,散播误导性消息,目的在于影响价格以使自己持有的头寸获利;

3)幌骗交易,即在发布报价或达成交易后撤销相应报价或拒绝结算,目的在于营造虚假买盘或卖盘的不平衡双边报价或多档报价;

4)以不正当目的与其他机构协同确定交易策略或头寸存放;

5)与其他市场机构、经纪商等串谋获取不正当利益。


七、债券做市业务处罚案例

1、虚假交易

2021年7月,南粤银行、民生银行、国信证券因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在开展做市业务时参与了倒量虚假交易(2020年四季度多个交易日内,南粤银行参与了多组当日较短时间内卖出后买入、价量相同的闭环交易),被交易所协会予以诫勉谈话;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2、不正当交易

2023年4月28日,青岛银行因开展涉事交易未反映真实或正当交易目的,内部未能有效识别交易风险或防范交易发生,且部分交易通过做市交易方式完成,未严格遵守做市业务规范。鉴于存在一定减轻情节,被予以诫勉谈话,责令针对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3、债券代持

2023年10月12日,大连银行因通过做市业务方式,每日滚动开展买卖方向相反、清算速度不同的现券交易,代持利率债活跃券,且规模较大,被交易所协会予以严重警告自律处分并暂停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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