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之税碎念·建言-1
抗击武汉肺炎捐赠支出国家可比照
非典出台全额扣除税收政策
为抗击武汉肺炎国家可参照抗击非典时出台的全额扣除政策,出台抗击武汉肺炎的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且接受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扩大解释至医院等医院机构,不要仅限于有限的公益组织和国家机关。建议免征抗击武汉肺炎物资的增值税及附加;建议适当减免交通运输、旅游、住宿、餐饮等受较大影响行业的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
武汉肺炎在这个春节牵动着全国人民的神经,随着疫情的扩散,相关防疫物资短缺也成为疫情防控的主要困难之一。疫区的政府部门及各大医院均发出的捐助公告,倡议公众捐款捐物。
在
2003
年抗击非典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人向
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
〕
106
号),该通知规定,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
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现行的《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第二十六条规定,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
公益性社会组织
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
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
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