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一年,助贷行业可能迎来一场剧烈的洗牌和重塑,“助贷准入名单”则是这场变动的见证者。
按照监管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对合作机构开展一次全面评估;商业银行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合作机构名单的重检。
留在名单内的机构家家相似,被踢出局的却各有各的不幸。
针对助贷业务名单制准入,实际上已有部分机构开始行动了。
某商业银行、消金公司等机构,已经在窗口期梳理6类助贷业务合作机构的准入名单,并在2025年有计划压缩一些高风险助贷平台的合作规模,并且清退部分高风险助贷平台相关的合作机构。
这些合作名单之外的助贷平台,主要是几百亿内中小体量的机构,普遍具有合规底线低、客户投诉居高不下、24%以内业务占比过低、权益收费高且定价不透明、暴力和违法违规催收等特征。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助贷平台如何在新的一年里留在名单上?
且看本文。
“名单制”势在必行
助贷准入“名单制”,在监管政策脉络中已经相当明晰,主要包括“两个办法三个通知”。两个办法三个通知具体如下: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2020〕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2021〕24号)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2022〕1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银行等三类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金办发〔2024〕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金监总局2024年第4号)
重点关注2024年的“54号文“和《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两个新文件,需要各家助贷平台逐条解读并整改落地,对业务中的合作机构进行全面复盘和整改。
6大类合作机构,包括不限于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
其中,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并根据合作内容、风险程度对合作机构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合作机构与合作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具体对比如下。
行业内广泛流传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中,尚未正式出台)同样规定,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助贷机构、担保增信机构建立名单制管理,不得与名单外助贷机构、担保增信机构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
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对名单内助贷机构、担保增信机构的重检,对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及时退出。
至此,趋势已经相当明确。从五项文件和未发布的助贷新规,以及部分金融的近期动作来看,助贷合作名单制势在必行!只有留在名单内,助贷平台才会有资金;只有资金供给充足,助贷平台才能活下去。
名单准入的几条红线
就监管政策导向来看,助贷准入名单的重要影响因子包括,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机构声誉等。
不同类型合作的准入名单影响因子略有不同。其中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还应重点关注合作方资本充足水平、杠杆率、流动性水平、不良贷款率、贷款集中度及其变化。
经行业调研了解,目前金融机构所拟定的主流准入名单,一般是选择财务能力强、风控水平高、市场评价好(客诉和负面要少)、资金归集等合规整改方面配合度高的合作机构。重点排查违规高息、暴力催收、违规代扣等一系列违法违规情况。
根据合作平台类型,主要有三类机构予以重点准入管控:
第一、对于营销获客类机构,
准入经营管理情况良好稳定,客群规模稳定、质量优良,处于细分市场头部,有明确消费场景、贸易场景、生活服务场景和企业服务场景,公司治理完善、规范经营、未有重大负面信息的机构。
禁入存在违规放贷、连续3年亏损且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客群综合定价超出监管要求,具有严重监管处罚记录且对合作方经营产生重大实质影响,机构本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有其他重大负面影响的机构。
第二、对于担保增信机构(风险分担类合作机构),
准入提供增信服务的合作机构应具备合法合规业务资质,股东背景良好,公司治理完善规范,风险管控能力较好,财务状况及资产质量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的机构。
禁入不具备业务资质的增信服务机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小于N亿元,不符合监管指标(担保放大倍数、集中度、准备金、代偿率、回款率等),连续亏损或资不抵债,机构本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有其他重大负面影响的机构。
第三、对于催收机构(逾期清收类合作机构),
准入具备相关经营资质,公司治理规范、经营运转正常,人员团队稳定,无暴力催收或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客户隐私数据安全保密、具有较强专业优势及良好行业声誉的机构。
禁入不具备相关资格和条件、存在暴力催收、数据泄露或其他重大负面信息、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有其他重大负面影响的机构。
除了上述综合性、常规性准入标准,对于助贷业务中最为常见的担保增信类业务,应重点关注两大准入红线:“代偿赔付前的逾期贷款形成率”与“客户综合融资成本”。
特别关注1:代偿前的逾期形成率
代偿赔付前的逾期贷款形成率是助贷严管之后的新关注指标,也是穿透真实底层助贷资产风险情况的重要指标。然而,长期以来机构上报的统计报表里助贷业务的风险数据很好,其中担保增信类的很多业务没有逾期和不良数据,或者上报的风险数据很低。
对此,监管于2024年2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检查发现主要问题的通报》后,4月紧接着发布“54号文”,把代偿赔付前的逾期贷款形成率作为金融机构助贷合作的监管指标,目的便是穿透助贷业务的真实风险。
“54号文”规定,要将代偿赔付前的逾期贷款形成率作为担保增信类合作机构的重要评价标准,对代偿赔付前逾期贷款形成率和客户综合融资成本明显偏高的担保增信合作机构,及时采取压降合作规模、终止业务合作等措施。
这也意味着过高的助贷业务代偿率,将会引起监管关注,部分助贷机构将面临压降规模、清退准入名单。因此,要想留在金融机构名单内,首要的便是控制代偿率,让平台资产质量看着更好一些。
行业人士透露,去年以来,已有多家助贷机构开始压降代偿率,以应对监管指标“代偿赔付前的逾期贷款形成率”。其中,上海和深圳地区的部分中小型助贷机构2024年底开始动作不断,压降后的代偿率一定程度上出现代偿率失真。
那么代偿率是如何压降的呢?答案便是,控制还款资金流即控制了代偿暴露速度。
至于具体压缩细节,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后台了解。
此处给出一个直观的行业案例。
某助贷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担保增信业务中,在合作期间,每个还款期次的逾期代偿率在5-10%之间,但是从2024年下半年代偿率开始轻微上升。为了防止后续准入困难,该助贷机构从第四季度逐步增加了非代偿还款的占比,从之前的不足10%,到最新的近20%,进而降低“代偿赔付前的逾期贷款形成率”,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关注。
据了解,通过此种手段压降代偿率的助贷平台并不算少。
特别关注2:客户综合融资成本
客户综合融资成本也是助贷平台重要准入标准,提到综合融资成本就不得不提会员权益类增值服务,相关“权益包”到底还能不能收取?
目前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默认助贷业务中合作方向借款人收取的权益包等费用,只要不是和本笔贷款授信和用信强关联就可以,不要强行绑定。客户投诉时及时反馈,可以退款的及时处理,不要引起进一步投诉和转办。
简而言之,各类增值服务权益的投诉对象是合作方,而不能延至金融机构。
市场上,权益收费方式主要包括借款前一次性收取、还款时按期收取。现有政策下,这两者都可以,但不能隐藏或者隐瞒权益收费。之前存在助贷平台因权益包费用被罚被曝光的情况,所涉及的红线即是隐瞒收费信息。
按照规定,金融机构需要向借款人充分披露互联网贷款的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等信息。对于有合作机构参与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要明确告知消费者实际息费收取规则及收取方等信息。约束合作机构不当收费行为,有效降低客户实际承担的综合融资成本。
现实却是,2024年,多家金融机构对含权益的助贷业务开始加大投放力度,尤其是民营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
2025年,多家金融机构准备在“助贷新规”等文件发布前和窗口指导前,会对于定价IRR 24-36%以内的含权益包的资产,在一定时间窗口和风险敞口下加大投放。当然,金融机构也在持续加强自营、联合贷等非助贷模式合作。
与此同时,助贷业务的资金定价也更加精细化。
例如,某金融机构以前对助贷业务24%内资产的统一定价4.0-4.5%左右,但是现在合作资产需要区分开是否含权益。含权益资产的资金定价提高到4.5-5.0%左右,不含权益的定价调整到3.5-4.0%左右。
写在最后
2025年,基于主体责任的监管逻辑,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必将对6类合作机构加强管理,这既是监管导向,也是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对于助贷机构而言,更加需要参考上文提到的“两个办法三个通知”,对照整改,争取都留在2025助贷合作机构准入名单上。
准入名单制正是行业向上生长的一个缩影。管理好底层资产,穿透真实风险,正是为助贷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涵养一个更美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