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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是否还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案例解析

律商政通法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17-03-02 18:3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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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倩与王东于2007年1月结婚。由于刘倩与王东自由恋爱时间短,双方缺乏很好的了解。婚后,王东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刘倩大打出手。2007年11月28日,王东喝酒后又对刘倩进行殴打,忍无可忍的刘倩离家出走。在朋友的劝说下,决定与王东离婚。2008年2月3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2008年3月16日,刘倩以在婚姻存续期间,王东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王东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王东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感到很惊讶:既然已经协议离婚,何来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答疑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

关于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 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作出了规定,包括:

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 、 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 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案中,刘倩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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