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独播!
江必新、胡建淼、蔡小雪、沈福俊
来智拾网上课了!
随着公众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全国行政诉讼案件量呈激增态势。据司法部网站公布数据显示:2000-2022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量从
2000年的
4万余件
攀升至2022年的
21万余件
,
见微知著,行政法业务将成为律师不可忽视的案源高地。
究其背后的原因,既有《行政诉讼法》的施行拓宽了行政诉讼的案件受理范围,信息公开、强制拆除、出嫁女维权、环保执法等新类型案件成为行政诉讼案件量的新增长点;也有行刑、行民、刑行民此类交叉案件的不断派生。
尤其在合规大势的背景下,掌握行政法规、了解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行政复议的受理程序,对律师而言至关重要。
鉴于此,我们把
行政法学大家
江必新、胡建淼、蔡小雪、沈福俊请到直播间
,由其为大家理清
行政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原则中的难点要点
,通过提纲挈领的讲解,帮助大家抓准行政法业务的关键。
4月15-18日
晚19:00
4天连播
法学大家亲授
附赠
【直播间资料】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
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两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
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政复议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行政诉讼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
人民法院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只有在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完全合法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中审查的要件包括证据是否充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是否滥用职权、是否明显不当六个,而对
“明显不当”的审查
一直是理论与实务界的热议话题。
那么,合法性审查的标准是什么?具体范围到什么程度?
4月15日晚19:00
,
著名法学家江必新老师
将就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这一主题,进行讲解。
专题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概说
一、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原则(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六条)
二、合法性审查三个原则
(一)既进行法律审,也进行事实审
(二)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为例外
(三)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正当性审查为例外
三、应当全面把握合法性审查的广度、尺度、进度、程度、效度和温度
专题二、合法性审查的广度
一、审查广度这里指对那些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审查。既包括受案范围,也包括其他受理条件,主要包括:起诉或申请资格、适格被告、争讼期间、争讼请求、管辖机关等。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二、受案范围的理论界域(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法第12、13条的规定)
三、确定申请或起诉资格的根本标准(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法第25条“有利害关系”)
四、确定适格被申请人或被告基本原则
五、前置程序的把握
六、理性对待争讼期间
七、争讼请求的选择
八、正确理解四十九条第三项的“事实根据”
专题三、合法性审查的理由和标准
一、争讼请求不同审查的尺度也不同
二、作为之审查尺度
三、不作为之审查尺度
四、行政协议之审查尺度
专题四、合法性审查的进路和结构
一、对行政作为之审查进路和结构
二、对行政不作为之审查进路和结构
三、对行政协议之审查进路和结构
专题五、被审查行为的深层次审查
一、从形式合法性到实质合法性
二、从争讼行为的合法性到行为准据合法性的审查
专题六、被审查行为法律效力的影响
一、三种基本影响方式——加持、改变或重作
二、加持方式的选择
三、改变方式的选择
(一)撤销还是无效
(二)撤销还是确违不撤销
四、重作方式的选择
专题七、审查的效果
《行政处罚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同时,却也在具体适用时产生不少疑问。
司法实践中,《行政处罚法》的适用逻辑是,当一个行政行为被确定为行政处罚后,就需要受到《行政处罚法》中诸多程序与实体性规则的约束。但由于
《行政处罚法》在处罚类型上采取的是列举式的立法方式
,所列举的处罚类型又相对狭窄和封闭,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当下,
已越发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以行政管理实践中广泛运用的
“黑名单”举例
,若将其认定为行政处罚,那么设定黑名单的权限就要受到《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7项的限定。但实践中,这类行为是逸脱在《行政处罚法》之外的,碰到该类情形时,该如何适用?
此外还有对“一事不二罚”原则及其“一事”与“二罚”的认定标准问题。
何谓“一事”?何谓“二罚”?
4月16日晚19:00
,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胡建淼老师
将就行政处罚法的适用难题进行讲解。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专家工作室领衔专家
专题一、如何认定行政处罚行为?
除了《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13种处罚手段,以下行为属于行政处罚么?
——责令纠正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公布曝光违法行为
——上黑名单
——按日罚款
专题二、《行政处罚法》与其他单行法规定不一致如何适用?
1.作为基础性法律的《行政处罚法》与其他单行法律(如《广告法》《食品卫生法》等)是一种什么关系?
2.它们之间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哪法?
专题三、如何理解“一事不二罚”原则及其“一事”与“二罚”?
1.“一事不二罚”原则仅仅适用“罚款”么?
2.一个违法行为与多个违法行为到底如何划分?
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的作用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这是否意味着行政诉讼中原告没有举证责任?
最高院有一则司法观点是这样的:
原告不能没有任何理由和事实就提起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
,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前提是存在一个纠纷。这个纠纷须构成法律上的争点,法院才能受理。也就是说,原告须举证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了侵害或者不利影响。
此时,
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该如何把握?
相应的
举证责任范围又是怎样的?
4月17日晚19:00
,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高级法官、审判长蔡小雪老师
将就行政诉讼举证责任问题进行讲解。
专题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1.举证规则的概念
2.举证责任的分类
3.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专题二、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
1.被告应当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应当要求被告提供全部证据
(1)一般行政案件被告举证的内容
(2)授益性行政案件被告举证的内容
(3)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证据
专题三、原告、第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
1.原告承担推进举证责任
2.原告应当承担的特殊说服举证责任
专题四、行政诉讼举证期限的规则
1.关于被告举证期限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