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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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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科技局、长白山开发区教育科技局、梅河新区科技创新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驻吉中直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长白英才计划”实施方案》,现就开展2024年吉林省“长白英才计划”杰出人才团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企业、科研院所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基础研究、工程技术领域)申报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吉林省“长白英才计划”杰出人才团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企业、科研院所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基础研究、工程技术领域)申报人选条件见附件(1—4)。
申报人年龄、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24年7月31日。
二、申报推荐程序
各市(州)科技部门组织本地的申报推荐工作,并将推荐人选报当地党委组织部审核把关。中省直部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本单位的申报推荐和审核把关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申报人(团队)于7月9日后通过长白英才计划申报管理系统(网址:https://jlcbyc.jilinxiangyun.com)填报申报书,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所在单位须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2. 推荐部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组织专家进行初选,按照推荐名额确定拟推荐人选(团队)名单。推荐名额详见附件5。
3. 所有拟推荐人选(团队)须在本人(团队)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部门(单位)组织推荐人选(团队)于2024年7月15日至27日期间在线提交完毕申报材料,并于7月31日前完成线上推荐工作。同时,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随推荐材料一并送至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中心(长春市前进大街1244号科技厅科研园2号楼南门第十三会议室)。推荐材料主要包括推荐函和推荐汇总表(盖章)。推荐部门(单位)要确认报送的申报材料与系统填报的版本一致。
三、相关要求
1.各推荐部门要做好组织申报、材料审核、初步筛选等工作,对推荐人选认真审核把关。
2.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严把推荐人选的政治素质、资格条件、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关,所有推荐人选需经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决定,做好人选推荐工作。
3.申报人必须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及时将申报材料报送推荐部门,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律取消遴选资格。
4.严格落实相关工作纪律要求,涉密材料及工作内容严禁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电子邮件等渠道传播,申报材料不得出现涉密内容。
5.纸质申报书和附件等申报材料胶装成一册。
6.其他相关要求详见附件实施细则。
省科学技术厅:侯冠宇 0431-88910207
遴选工作监督电话:0431-88955600
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中心:邹连杨 18443118910
申报管理系统技术服务: 0431-80767550
附件:
1. 杰出人才团队项目实施细则
2.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企业、科研院所类)项目实施细则
3.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实施细则
4. 青年拔尖人才(基础研究、工程技术领域)项目实施细则
5. 推荐名额分配表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7月12日
吉林省 “ 长白英才计划 ” 杰出人才团队 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造一批杰出人才领衔的高水平创新人才团队,聚焦国家战略部署和吉林振兴发展需要,根据《吉林省 “ 长白英才计划 ” 实施方案》和《吉林省 “ 长白英才计划 ” 遴选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 长白英才计划 ” 杰出人才团队项目(以下简称 “ 杰出人才团队项目 ” )重点支持在所从事领域有精深研究和学术造诣,研究方向处于国际科学技术发展前沿、引领科技自主创新、承担国家战略科技任务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一般每 1 年遴选一次,每次遴选 5 个左右。
第三条 杰出人才团队项目在省委统一领导和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下,由省科技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及团队成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爱国奉献,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正派,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 团队带头人基本条件。应长期奋战在科研创新第一线,在所从事领域有精深研究和学术造诣,研究方向处于国际科学技术发展前沿、引领科技自主创新、承担国家战略科技任务,全职(一般应在省内全职工作 1 年以上,且入选后能够在省内连续工作 5 年以上)在我省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 “ 两院院士 ” 不超过 65 周岁。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 国家海外引才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入选者;
3. 国家科技奖第一完成人,国际著名科技奖项获得者;
4.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和重大研究计划项目(课题)等负责人;
5. 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重大科技发展规划或向国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并被国家采纳的科技人才;
6. 国家和吉林省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团队基本条件。团队依托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含新型研发机构)、医疗机构或企业等组建。
(一)人员组成。带头人 1 人;学术骨干: 5—7 人。团队成员一般应获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团队成员中 40 周岁以下青年人才比例一般不少于 50% 。团队应梯次配备、年龄结构合理且均为全职在我省工作人员。
(二)组建方式。自主组建团队,严把成员政治关、能力关,围绕稳定的优势研究方向,优先吸纳本单位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省部级拔尖人才以及在本领域具有较高水平成就的高层次人才。
第七条 依托单位条件。团队依托的平台应是国家或部委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或重点专科平台、前沿科学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等,以及其它我省重点领域高层次科研平台。
第八条 项目与研究范围。应依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及国家自然基金重大、重点项目(课题)等和国防与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课题),包括牵头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和重大科技发展规划,并有望获得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和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重大新产品等创新成果。研究成果明确在我省转化的、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显著拉动作用的优先推荐。
第九条 申报团队既要有在研项目,也要有依托平台,且一个单位依托同一个平台只能申报一个杰出人才团队项目。同一申报人只能依托一个团队进行申报,并且不得同时申报 “ 长白英才计划 ” 其他项目。申报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可跨单位申报。
第十条 坚持不向下申报、不同时申报、不重复申报原则,已入选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的人才,不推荐申报相应层次项目,原培养支持期结束后,可推荐申报上一层次项目。
第十一条 对中直驻吉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推荐申报从严把握,防止领导干部以行政职位获取人才 “ 帽子 ” 。确需申报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并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
(一)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二)受到党政纪处分或其他纪律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尚在惩戒期内的;
(四)有其他不宜参评情况的。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三条 印发通知。省科技厅按照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总体部署,制定年度经营管理领军人才遴选通知,明确遴选工作的具体目标任务、标准条件、申报程序、遴选方式、时限安排和工作要求等。经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印发申报推荐工作通知。
第十四条 团队申报。符合遴选条件的团队,均可按照年度相关通知要求,在 “ 长白英才计划 ” 申报管理系统上填写申报书、上传相关附件,并向 推荐部门(单位)提出 推荐申请。
第十五条 审核推荐。各地党委组织部门会同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无异议的推荐至省科技厅;省直部门(单位)和中直驻吉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用人单位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无异议的直接推荐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汇总推荐申报情况,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掌握。所有拟推荐团队(含成员)需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在单位内部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进行推荐。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由省科技厅受理汇总申报推荐材料,组织人员对各地、各部门(单位)推荐的申报人申报材料进行查阅,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参评资格和条件。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省科技厅组织评审专家,采取通信、会议(网上视频)答辩等评审方式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八条 实地考察。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省科技厅具体实施,赴考察人选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依托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考察材料及考察情况报告,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研究形成拟入选人员名单。
第十九条 公示公布。省科技厅结合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反馈意见,对拟入选人员面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报省委审定后,正式印发计划入选者名单。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杰出人才团队项目遴选分 A 、 B 、 C 三档。按团队高层次人才占比、科研项目的先进性、预期成果的作用、效益和影响等因素综合评审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基础研究领域杰出人才团队项目, A 档给予最高 800 万元支持; B 档给予最高 500 万元支持; C 档给予最高 300 万元支持。工程技术领域杰出人才团队项目, A 档给予最高 1000 万元支持; B 档给予最高 600 万元支持; C 档给予最高 400 万元支持。分 5 年拨付。经费主要用于开展人才培养引进、团队建设、理论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学术交流、绩效激励等。其中,绩效奖励部分不得超过总额的 50% ,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视同省级奖励,按照相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入选的省管干部本人不享受省级培养支持经费绩效激励部分。
第二十二条 赋予充分用人自主权,杰出团队带头人、骨干成员存在编制困难的,可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有关平台部门审核,报编制部门审批,使用 “ 人才编制池 ” 专项编制保障。
第二十三条 优先推荐入选者主持、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重点学科建设。优先推荐入选者申报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到国际、国内学术组织任职,进入各级决策咨询委员会,鼓励积极建言献策。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深化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制度改革,计划入选者实行项目经费 “ 包干制 ” 和战略科技人才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享有技术路线自主决定权、经费自主支配权。
第二十五条 杰出人才团队项目培养支持经费纳入用人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使用时,由入选者向所在单位提出使用计划及具体方案,经审批同意后予以支付。所在单位应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使用效率,保证经费使用效果,并于每年末将资金使用情况报省科技厅备案。在培养支持周期内,年度剩余的培养支持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培养支持周期结束后,剩余培养支持经费按国家和省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原 “ 长白山人才工程 - 杰出人才项目 ” 入选者,按照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推荐、省科技厅审核、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纳入本项目管理,继续享受原有政策待遇至支持期结束,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 将入选者纳入省委及省科技厅党组联系服务专家范围,加强政治引领,定期走访慰问,及时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每年组织新入选者开展国情省情研修,教育引导广大人才积极投身吉林振兴发展实践。
第二十八条 切实加强人才服务保障力度,对计划入选者按照省人才政策相应标准条件,给予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照顾、交通出行、景区旅游等多种服务保障,着力解决人才后顾之忧。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入选者须共同制定工作计划并报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会同各有关地区、各有关单位,定期对用人单位、入选者进行管理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人才成长、项目进展、发挥作用、培养支持经费使用等情况,促进人才更好的发挥作用,并将考核结果存入人才信息档案。支持期结束前 6 个月,省科技厅将组织开展效果评估,评估结果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在支持期内,计划入选者工作变动、职务调整、取得重大成果、获得奖励、受到处分以及健康状况等方面情况,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省科技厅,并向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计划入选者在培养支持周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工作单位,确需在省内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当与转出单位协商一致,并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未经同意离职的,取消计划入选者资格,不再享受支持政策。入选团队带头人在我省变更工作单位的,团队培养支持经费随团队流转。团队负责人及多数骨干成员调离我省或团队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在我省开展研发工作的,取消 “ 长白英才计划 ” 入选者称号,不再享受支持政策。
第三十二条 入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省科技厅核实并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 取消项目入选者人才称号,不再享受支持政策 :
1. 本人(团队)提出不再保留的;
2. 定期考核或终期评估不合格,经督促提醒仍不能整改提高的;
3. 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到岗工作,在岗时间未达到要求,或多处创业、兼职难以保证工作质量,经督促提醒仍不整改的;
4. 已离开创办企业或不参加企业经营活动,企业处于停滞状态或已注销,或将企业主要研发生产职能、主营业务迁出我省的;
5. 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或职业操守的;
6. 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
7. 严重违法违纪或构成犯罪的;
8. 其他不适宜入选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计划入选者无法继续从事相关科学技术工作的,保留 “ 长白英才计划 ” 入选者称号,不再发放剩余培养支持经费;计划入选者担任行政领导职务,且不再从事科学技术工作或调离吉林省的,终止 “ 长白英才计划 ” 入选者称号,不再享受支持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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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白英才计划”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项目 (企业、科研院所)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队伍建设, 根据 《吉林省 “ 长白英才计划 ” 实施方案》和《吉林省 “ 长白英才计划 ” 遴选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 长白英才计划 ”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项目(以下简称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重点支持省内科研院所、企业中主持重大科研任务、领衔高层次创新团队、牵头负责省级以上创新基地和重点学科建设,研究方向属于吉林振兴发展重点领域,科研成果具有重大创新性和发展前景的科技人才;或长期从事基础研究工作,在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基础学科前沿取得突破性创新研究成果的基础研究人才。项目一般每年选拔一次,每次评选 15 名左右。
第三条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项目(企业、科研院所)在省委统一领导和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下,由省科技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 四 条 申报人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爱国奉献,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正派,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第 五 条 资格条件。申报人必须与省域内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签订有正式劳动合同且实际工作 1 年(含)以上,人事档案、社保关系或个人所得税缴纳地须在吉林省域内,年龄一般应在 55 周岁 (含) 以下,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获得者(主要完成人);
2.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科技成果转化奖)一等奖获奖者(前三名)或二等奖获得者(前两名);
3. 国家级科技项目课题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4. 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课题负责人。
第 六 条 坚持不向下申报、不同时申报、不重复申报原则,已入选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的人才,不推荐申报相应层次项目,原培养支持期结束后,可推荐申报上一层次项目。申报人在一个年度内只能申报 1 个项目,除研究成果、技术水平取得重大进展或突破外,申报人 5 年内累计申报不得超过 2 次。
第 七 条 对中直驻吉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推荐申报从严把握,防止领导干部以行政职位获取人才 “ 帽子 ” 。确需申报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并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 八 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
(一)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二)受到党政纪处分或其他纪律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尚在惩戒期内的;
(四)有其他不宜参评情况的。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 九 条 印发通知。省科技厅按照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总体部署,制定年度项目遴选通知,明确遴选工作的具体目标任务、标准条件、申报程序、遴选方式、时限安排和工作要求等。经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印发申报推荐工作通知。
第 十 条 个人申报。符合遴选条件的 人才 ,均可按照年度相关通知要求,在 “ 长白英才计划 ” 申报管理系统上填写申报书、上传相关附件,并提出向 推荐部门(单位)提出 推荐申请。
第十 一 条 审核推荐。各地党委组织部门会同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无异议的推荐至省科技厅;省直部门(单位)和中直驻吉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用人单位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无异议的直接推荐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汇总推荐申报情况,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掌握。所有拟推荐 人选 需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在单位内部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进行推荐。
第十 二 条 资格审查。由省科技厅受理汇总申报推荐材料,组织人员对各地、各部门(单位)推荐的申报人申报材料进行查阅,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参评资格和条件。
第十 三 条 专家评审。省科技厅组织评审专家,采取通信、会议(网上视频)答辩等评审方式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 四 条 实地考察。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省科技厅具体实施,赴考察人选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依托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考察材料及考察情况报告,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研究形成拟入选人员名单。
第十 五 条 公示公布。省科技厅结合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反馈意见,对拟入选人员面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报省委审定后,正式印发 项目入选者 名单。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 六 条 项目支持周期为 5 年,给予入选者每人 50 万元培养支持经费,分 5 年拨付。培养支持经费主要用于 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同时可用于 开展人才培养引进、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企业运营、绩效激励等。其中,绩效奖励部分不得超过总额的 50% ,视同省级奖励,按照相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入选的省管干部本人不享受省级培养支持经费绩效激励部分。
第十 七 条 优先推荐入选者主持、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重点学科建设。优先推荐入选者申报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到国际、国内学术组织任职,进入各级决策咨询委员会,鼓励积极建言献策。
第十 八 条 进一步深化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制度改革, 项目入选者 实行项目经费 “ 包干制 ” 和战略科技人才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享有技术路线自主决定权、经费自主支配权。
第十 九 条 项目培养支持经费纳入用人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使用时,由入选者向所在单位提出使用计划及具体方案,经审批同意后予以支付。所在单位应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使用效率,保证经费使用效果,并于每年末将资金使用情况报省科技厅备案。在培养支持周期内,年度剩余的培养支持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培养支持周期结束后,剩余培养支持经费按国家和省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管理。
第 二十 条 原 “ 长白山人才工程 —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项目(企业、科研院所) ” 入选者,按照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推荐、省科技厅审核、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纳入本项目管理,继续享受原有政策待遇至支持期结束,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 二十一 条 将入选者纳入省委 和省科技厅党组 联系服务专家范围,加强政治引领,定期走访慰问,及时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各主管部门每年组织新入选者开展国情省情研修,教育引导广大人才积极投身吉林振兴发展实践。
第 二十二 条 切实加强人才服务保障力度,对 项目入选者 按照省人才政策相应标准条件,给予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照顾、交通出行、景区旅游等多种服务保障,着力解决人才后顾之忧。
第二十 三 条 用人单位和入选者须共同制定工作计划并报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会同各有关地区、各有关单位,定期对用人单位、入选者进行管理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人才成长、项目进展、发挥作用、培养支持经费使用等情况,促进人才更好的发挥作用,并将考核结果存入人才信息档案。支持期结束前 6 个月,省科技厅将组织开展效果评估,评估结果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 四 条 在支持期内, 项目入选者 工作变动、职务调整、取得重大成果、获得奖励、受到处分以及健康状况等方面情况,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省科技厅 ,并向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项目入选者 在同一培养支持周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工作单位,确需在省内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当与转出单位协商一致,并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未经同意离职的,取消 项目入选者 资格,不再享受支持政策。
第二十 五 条 入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省科技厅核实并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 取消项目入选者人才称号,不再享受支持政策 :
1. 本人提出不再保留的;
2. 定期考核或终期评估不合格,经督促提醒仍不能整改提高的;
3. 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到岗工作,在岗时间未达到要求,或多处创业、兼职难以保证工作质量,经督促提醒仍不整改的;
4. 已离开创办企业或不参加企业经营活动,企业处于停滞状态或已注销,或将企业主要研发生产职能、主营业务迁出我省的;
5. 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或职业操守的;
6. 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
7. 严重违法违纪或构成犯罪的;
8. 其他不适宜入选的情形。
第 二十六 条 项目入选者 无法继续从事相关科学技术工作的,保留 “ 长白英才计划 ” 入选者称号,不再发放剩余培养支持经费; 项目入选者 担任行政领导职务,且不再从事科学技术工作或调离吉林省的,终止 “ 长白英才计划 ” 入选者称号,不再享受支持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七 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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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白英才计划”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根据《吉林省 “ 长白英才计划 ” 实施方案》 和《吉林省“长白英才计划”遴选管理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 长白英才计划 ”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以下简称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 重点支持 具有较强创新创业精神,掌握核心技术和 自主知识产权的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 项目 一般每 1 年选拔一次,每次评选 10 名 左右 。
第三条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 在在省委统一领导和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下, 由省科技 厅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爱国奉献,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正派,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 资格条件。申报人 的 人事档案、社保关系或个人所得税缴纳地须在吉林省域内,年龄 一般应在 55 周岁 (含) 以下, 申报人须为企业主要创办者(企业第一大股东或董事长或总经理) 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领办的企业在省域内登记注册 2 年以上、 5 年以内(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户企业只能申报 1 名人选;
2. 研发并拥有对企业和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科研成果;或者具有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经历,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规则,擅于经营管理,实践经验丰富,在业界享有较高声誉;
3. 创办领办的企业有明确的创新发展规划,创业项目 须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并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好成长性 。 企业科研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 3 人,并连续合作 2 年以上。专业搭配科学,能够满足企业创新发展需要;
4. 创办领办的企业主营产品(服务)关键或核心技术为自主创新成果,技术(产品)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市场潜力大;
5. 申报人和创办领办的企业无不良记录和重大法律纠纷。
第 六 条 已入选国家有关重点人才计划的人才,不再推荐申报 “ 长白英才计划 ” 相应层次项目,原支持期结束后,可推荐申报上一层次项目。 申报人在 一个年度内只能申报 1 个项目 ,除研究成果、技术水平取得重大进展或突破外,申报人 5 年内累计申报不得超过 2 次。
第七条 对中直驻吉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推荐申报从严把握,防止领导干部以行政职位获取人才“帽子”。确需申报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并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
(一)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二)受到党政纪处分或其他纪律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治对象尚在惩戒期的;
(四)有其他不宜参评情况的。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印发通知。省科技厅按照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总体部署,制定年度项目遴选通知,明确遴选工作的具体目标任务、标准条件、申报程序、遴选方式、时限安排和工作要求等。经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印发申报推荐工作通知。
第十条 个人申报 。符合遴选条件的 人才 ,均可按照年度相关通知要求,在 “ 长白英才计划 ” 申报管理系统上填写申报书、上传相关附件,并向 推荐部门(单位)提出 推荐申请。
第十一条 审核推荐。 各地党委组织部门会同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无异议的推荐至省科技厅;省直部门(单位)和中直驻吉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用人单位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无异议的直接推荐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汇总推荐申报情况,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掌握。所有拟推荐 人选 需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在单位内部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进行推荐。
第十二条 资格审 查 。由省科技厅受理汇总申报推荐材料,组织人员对各地、各部门(单位)推荐的申报人申报材料进行查阅,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参评资格和条件。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 省科技厅组织评审专家,采取通信、会议(网上视频)答辩等评审方式进行评审论证 。
第十四条 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省科技厅具体实施,赴考察人选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依托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考察材料及考察情况报告,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研究形成拟入选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公示公布。省科技厅结合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反馈意见,对拟入选人员面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报省委审定后,正式印发 项目 入选者名单。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项目 支持周期为 5 年,给予入选者 100 万元培养支持经费,分 5 年拨付。 培养支持经费主要用于 企业技术创新、工艺提升、成果转化、市场推广,同时可用于 开展人才培养引进、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绩效激励等。其中,绩效奖励部分不得超过总额的 5 0% ,视同省级奖励,按照相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入选的省管干部本人不享受省级培养支持经费绩效激励部分。
第十七条 优先推荐入选者主持、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重点学科建设。优先推荐入选者申报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到国际、国内学术组织任职,进入各级决策咨询委员会,鼓励积极建言献策。
第十八条 进一步深化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制度改革,项目 入选者实行项目经费“包干制”和战略科技人才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享有技术路线自主决定权、经费自主支配权。
第十九条 项目 培养支持经费纳入用人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使用时,由入选者向所在单位提出使用计划及具体方案,经审批同意后予以支付。所在单位应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使用效率,保证经费使用效果,并于每年末将资金使用情况报省科技厅备案。在培养支持周期内,年度剩余的培养支持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培养支持周期结束后,剩余培养支持经费按国家和省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 原 “ 长白山人才工程 — 科技 创业 领军人才项目 ” 入选者,按照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推荐、省科技厅审核、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纳入本项目管理,继续享受原有政策待遇至支持期结束,不得重复申报 。
第五章 管理 服务
第 二十一 条 将入选者纳入省委 和省科技厅党组 联系服务专家范围,加强政治引领,定期走访慰问,及时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各主管部门每年组织新入选者开展国情省情研修,教育引导广大人才积极投身吉林振兴发展实践。
第 二十二 条 切实加强人才服务保障力度,对 项目 入选者按照省人才政策相应标准条件,给予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照顾、交通出行、景区旅游等多种服务保障,着力解决人才后顾之忧。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入选者须共同制定工作计划并报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会同各有关地区、各有关单位,定期对用人单位、入选者进行管理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人才成长、项目进展、发挥作用、培养支持经费使用等情况,促进人才更好的发挥作用,并将考核结果存入人才信息档案。支持期结束前 6 个月,省科技厅将组织开展效果评估,评估结果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支持期内, 项目 入选者工作变动、职务调整、取得重大成果、获得奖励、受到处分以及健康状况等方面情况,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省科技厅 ,并向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项目 入选者在同一培养支持周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工作单位,确需在省内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当与转出单位协商一致,并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未经同意离职的,取消 项目 入选者资格,不再享受支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入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省科技厅核实并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 取消项目入选者人才称号,不再享受支持政策 :
1. 本人(团队)提出不再保留的;
2. 定期考核或终期评估不合格,经督促提醒仍不能整改提高的;
3. 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到岗工作,在岗时间未达到要求,或多处创业、兼职难以保证工作质量,经督促提醒仍不整改的;
4. 已离开创办企业或不参加企业经营活动,企业处于停滞状态或已注销,或将企业主要研发生产职能、主营业务迁出我省的;
5. 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或职业操守的;
6. 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
7. 严重违法违纪或构成犯罪的;
8. 其他不适宜入选的情形。
第 二十六 条 项目 入选者无法继续从事相关科学技术工作的,保留 “ 长白英才计划 ” 入选者称号,不再发放剩余培养支持经费; 项目 入选者担任行政领导职务,且不再从事科学技术工作或调离吉林省的,终止 “ 长白英才计划 ” 入选者称号,不再享受支持政策。
第六 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 省科技厅 负责解释 , 并根据 工作 需要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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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白 英才计划” 青年拔尖人才项目(基础研究类和工程技术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培养造就大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根据《吉林省 “ 长白英才计划 ” 实施方案》 和《吉林省“长白英才计划”遴选管理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 长白英才计划 ” 青年拔尖人才项目(以下简称青年拔尖人才项目) 重点支持在我省 基础研究和工程技术 领域 崭露头角、具有创新发展潜力、取得一定学术或技术成果的青年人才。项目 一般每 1 年选拔一次,每次评选 基础研究类和 工程技术类共 80 名 左右 。
第三条 青年拔尖人才项目 在省委统一领导和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下, 由省科技 厅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申报人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爱国奉献,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正派,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 资格条件。 申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础研究类
1. 申报人年龄 一般 在 40 周岁 (含)以下 , 取得 博士学位,与吉林省域内独立法人单位签订有正式劳动合同并全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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