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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雨:​宋代度牒、紫衣和师号牒形态研究——从《通玄观志》所载南宋“敕牒”谈起|202403-89(总第2667期)

宋史研究资讯  · 公众号  ·  · 2024-03-22 18:00

正文


感谢张雨老师赐稿

原文载《文献》2024年第2期

引用时请注明出处



宋代度牒、紫衣和师号牒形态研究

——从《通玄观志》所载南宋“敕牒”谈起


文 / 张雨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内容摘要: 《通玄观志》保存的三件南宋“敕牒”,实为绍兴末内侍刘敖(能真)出家为道士时所受礼部度牒和师号、紫衣牒。三牒书填时间明确,但经考证可知,书填使用的空名文书最初颁降于绍兴七年至十年之间,但直至二十多年后才被填上刘能真的信息。这一情况是南宋初年度牒售卖政策不断调整造成的。对比北宋前期度牒、紫衣和师号牒,以及北宋后期师号残牒可知,上述文书形态在元丰改制前后发生明显变化。度牒由之前的尚书祠部牒(普通牒式),紫衣和师号牒形态由之前的中书门下敕牒,均转变为尚书礼部牒(牒式模仿敕牒)。这一变化折射出元丰重建尚书省后,六部取代诸司成为政务运作主体的变化,也符合熙宁、元丰时期神宗所确立的“清中书之务”主导方针。

关键词: 度牒 敕牒 《通玄观志》 元丰改制


度牒(或祠部牒)是中国古代僧尼道冠得以出家的第一道、也是最重要的官方凭证,因而成为唐以降历代政府控制宗教团体及其规模的主要手段之一 [1] 。遗憾的是,目前仅能见到的度牒原件是上海博物馆藏明正德二年(1507)道士张永馨度牒 [2] 。就形制而言,明代度牒虽仍旧称,但已不具备“牒式”,而是类似于宋代以来官府所给公据或执照。正因为不清楚明以前的度牒形态,学者不得不引用其他资料作为讨论唐宋度牒的旁证,其中不免存在错误 [3]

近来,因研究唐宋金元敕牒形态而搜集资料时,笔者注意到明清时期所修的《通玄观志》中以“敕牒”为名收录了该观所藏三件南宋文书。这三件“敕牒”实际是南宋绍兴三十二年(1162)刘敖(法名能真)出家为道士时所受礼部度牒、师号牒和紫衣牒。因刘敖是奉敕出家,故三牒在一定程度上模仿了尚书省敕牒的形态。这三类文书,南宋后期就已被笼统称作“敕牒” [4] ,故为明清人所沿用。虽然也有研究者注意到这三件文书,但着眼于辑补《全宋文》 [5] ,并未涉及文书性质。故笔者不揣谫陋,撰此小文,对三牒略加介绍,并借此串联起与宋代度牒等文书形态演变相关的史料,或有助于学界进一步了解当时宗教管理所涉及的文书制度。


一、通玄观及其南宋三牒


通玄观位于杭州七宝山东南麓,由宋高宗内侍刘敖兴建,与当时的十大御前宫观之一的三茅宁寿观关系密切。宁寿观(三茅观)明末尚存,见于张岱《西湖梦寻》一书,其后渐渐废圮 [6] 。通玄观则自元至清迭经重修,成为杭州著名道观之一,直至咸丰年间(1852—1861)毁于战火,今仅存部分造像和摩崖碑刻(在太庙巷紫阳小学后山崖壁之上),距离南宋太庙遗址不到100米 [7]

《通玄观志》是明清时期重修道观的副产品。嘉靖中,道士徐渊澄(玉岩)、徐道彰(元一)重修后,通玄观被大火所焚,仅三清殿幸存。随即元一徒孙郁存方(克正)再次重建,遂请姜南(字叔明,浙江仁和人)纂修观志。此后,至清康熙中,道士朱闳绪再次重修三清殿,并以旧志“故明嘉靖癸卯(二十二年,1543)以后,多所阙略”为由,请吴陈琰(字宝崖,浙江钱塘人)予以辑补,并“分类厘订,定为二卷” [8] 。其中,卷下包括的《法派》和《敕牒》两目,是观志正文最后两部分内容。

《敕牒》一目所存南宋三牒是何时修入观志之中的?据序跋可知,康熙中重修《通玄观志》时,一是补旧书所“遗佚者,即(宋)高宗赐诗三首皆失载”,二则增嘉靖之后“其改辟者,(后人)不得而知其增饰者”及“诗文题赠,间为名流钜公手迹所存者” [9] 。其中并未提及敕牒。南宋三牒见于《法派》小序及该部分所载“都录少师刘真人(敖)”条:前者文曰“通玄派肇自三茅宁寿观,至于虽在三茅而住持本观者,实本支也。南宋敕牒并列于后,以志盛事云”,后者称刘敖“绍兴三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钦给光尧宸翰、福牒,礼高宗为师,敕赐左右衔(街)都道录、少师及紫衣、师号” [10] 。重订后的《法派》一目下,收录了本观自“玄悟王大师(嗣昌)”至“绮霞陈都纪(文中)”为止的道统传承者或重要道士,凡37人 [11] 。刘敖是第3人,郁存方是第18人。据此可知,郁存方以上的法派及该目小序,均应是姜南初修之文。

明人称为“敕牒”的南宋三牒,内容如下:

尚书礼部

准绍兴三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都省札子,五月二十六日三省同奉

圣旨:内侍刘敖可将见官职特与换道士,并紫衣、师号。赐名能真,差管辖宁寿观。寻差人取索本人状,称:本贯开封府人。敖见年五十七岁,礼

太上皇帝为

师。本部今依准指挥,书填度牒者。

右刘能真,奉

敕:与披戴。牒至准敕,故牒。

绍兴三十二年六月 日书令史王给 令史尹主事张汝器

行宫左朝散郎祠部员外郎勾能

祠部郎中阙

左朝奉大夫权侍郎陈

左朝请郎权侍郎吴

尚书阙

尚书左右司承指挥用新法绫纸委官系衔押

左朝散郎吏部员外郎兼权右司冯

右宣义郎吏部员外郎兼权左司薛


尚书礼部

准绍兴三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都省札子,五月二十六日三省同奉

圣旨:内侍刘敖可将见官职特与换道士,并紫衣、师号。赐名能真,差管辖宁寿观。寻差人取索本人状,称:本贯开封府人。敖见年五十七岁,礼

太上皇帝为师。本部今依准指挥书二字师号洞玄大师者。

右刘能真,奉

敕:宜赐洞玄大师。牒至准

敕,故牒。

绍兴三十二年六月 日书令史韩给 令史高支直主事尹

左宣教郎守祠部员外郎高

左奉议郎权侍郎张分押

左中大夫试侍郎曾分押

尚书阙

尚书左右司承指挥用新法绫纸委官系衔押

左承事郎试右司员外郎陈分押

右宣教郎试左司员外郎程


尚书礼部

准绍兴三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都省札子,五月二十六日三省同奉

圣旨:内侍刘敖可将见官职特与换道士,并紫衣、师号。赐名能真,差管辖宁寿观。寻差人取索本人状,称:本贯开封府人。敖见年五十七岁,礼

太上皇帝为师。本部今依准指挥书填紫衣者。

右刘能真,奉

敕:宜赐紫衣。牒至准

敕,故牒。

绍兴三十二年六月 日书令史郭给 令史高支直主事尹

左朝散郎祠部员外郎张

左朝奉试侍郎苏奉使

左朝请大夫试侍郎吴

尚书阙

尚书左右司承指挥用新法绫纸委官系衔押

左朝奉大夫右司员外郎陶

左朝奉大夫左司员外郎魏 [12]


三牒体式基本相同,牒首是“尚书礼部”,代表着发文机构,文末以“右某某,奉敕云云,牒至准敕,故牒”为结语,牒尾依次由书令史、令史、主事,祠部员外郎、郎中,礼部侍郎、尚书,以及尚书右、左司员外郎署位。署位部分今仅存职衔与姓氏。因诸官吏皆是“系衔书押”,故在文书原件上姓氏后本有押字,但现存文本未予录文 [13] 。三牒的事文部分也完全一致,均包括绍兴三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都省札子及其转发的圣旨(圣旨亦是同日由三省所同奉者),以及礼部在接获圣旨省札后再向刘敖本人发文取索其个人情况的说明状(包括本贯、年纪,及所礼之师)。只有事文之后,礼部官吏根据指挥书填的具体内容,三牒各自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刘敖出家为道士的时间点很微妙,正值宋高宗、孝宗内禅之际。五月二十六日(壬戌),三省同奉圣旨尚出于高宗。但是两天之后(二十八日,甲子),高宗便下“诏立建王玮为皇太子,更名昚”,此即孝宗。至六月十一日(丙子),“皇太子即皇帝位。帝(高宗)称太上皇帝,退处德寿宫” [14] 。据此,虽然高宗允许刘敖出家,并同意其“将见官职特与换道士,并紫衣、师号”的圣旨下达于五月末,但根据其“本人状”中“太上皇帝”一词可知,此状写于六月十一日之后。因此,三牒最终的形成时间不会早于此时间点,即应该在六月的中下旬。只因现存文本未能保留官吏所书填的日子,所以具体时间不详。

有关三牒承受者刘敖(能真)的资料不多。据其本人于绍兴三十二年中元节所撰《创建通玄观碑记》,是“绍兴庚午(二十年),顶激皇衷,命出主吴山宁寿观,手赐法名能真,给福牒,赉紫衣,暨七宝、顷田” [15] 。这一记载模糊了高宗命刘敖主管宁寿观和赐名能真诸事的时间差异。根据稍后陆游所撰《行在宁寿观碑》,“绍兴二十年十月 [16] ,诏赐行在三茅堂名曰宁寿观,因东都三茅宁寿之旧也……乃命道士蔡君大象知观事,蒙君守亮副之,许其徒世守。又命内侍刘敖典领,置吏胥,给清卫兵,略用大中祥符故事。后十年,敖遂请弃官,专奉宁寿香火。诏如所请,赐名能真,改左右街都道录,仍领观事,实又用至道中内侍洪正一故事” [17] ,绍兴二十年时,刘敖尚未出家,仅是以内侍身份典领宁寿观。该观另有知观事、副知观事道士等。在典领宁寿观的同一年,刘敖还具衔奏请将绍兴府萧山县白马湖荒田3000余亩充作本观长生田。后经转运司查实,指“白马湖系蓄水去处,难以侵占”,才得以作罢。刘敖当时的职衔由此得以保留:“入内侍省东头供奉官、睿思殿掌管簿书、干办宁寿观。” [18]

刘敖之所以将赐法名等事的时间提前,或许是为了突出自己此后“持坚养道,祝国永长,仲夏辞陛入山,笃谨焚修,密守炼功,幸几圆成,弗辜廷虑”而取得的成效,源自高宗之命。自绍兴二十年八月(仲夏)入山修道,至绍兴二十九年、三十年腊月初三日,在梦见三茅真君与鹤“旋游山角,状若栖止”后,他两次遇到三鹤来翔的祥瑞。刘敖声称这是自己“求道而道得,适请而请从,效修炼而获悟,梦茅君而化鹤”的结果,并因此在鹤游处兴建通玄观,工程直至绍兴三十二年七月完工。观成无额,刘敖又向高宗疏请“御题曰‘通玄’,仍加玺书于左”。高宗遂手书赐之,并赐御诗三首。据碑记,“请额月弦,而石壁襄于月望也” [19] 。可见,上疏在七月上弦(七日或八日),至十五日已刻石完成。此时,刘能真的头衔已经变为“奉敕左右街大都道录、少师、赐紫衣真人” [20] 。相较于六月出家之时,刘敖增加了都道录、少师两个官衔。


二、由官吏署位推定三牒时间


在了解通玄观和南宋三牒的基本情况后,本节接下来讨论三件文书的性质以及所涉官吏的情况。关于三牒的性质,据文书自名,即可判断,它们是与僧道密切相关的度牒和赐师号(亦作师名)、紫衣牒。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南宋和明清时期均存在将这三类文书称为“敕牒”的情况,但无论从文书形态,还是从发文机构来看,刘敖三牒均与唐宋时期的敕牒存在差异(详后)。吴自牧“承恩敕牒”的说法,只是当时的俗称。而且,在宋代文献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宋人将敕牒称为“敕黄”“黄牒”,或径称之为“敕”,并不会单称其为“牒” [21] 。因此,对于三牒性质,刘敖碑记载“给福牒,赉紫衣”才是更加准确的表达。

所谓“福牒”,就是度牒,是僧道童行等得以披剃、披戴的官方凭证。披戴之后的道士,通常并不会立即受赐紫衣,并获得师号 [22] 。但刘敖因属特旨颁赐,并且还是用在身官职换取紫衣、师号的情况,所以三牒颁赐相差无几,皆在绍兴三十二年六月中下旬。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刘敖三牒属于特旨颁赐者,所据为同一件圣旨,但三牒并非是礼部官吏在同一天颁赐。理由是,直接书填三牒的书令史等吏员并不完全相同。仅有第二牒和第三牒的“令史高”和“主事尹”应该是相同之人 [23] 。故三牒的具体书填日期,应该是六月中下旬三个不同的工作日 [24] 。期间,还有可能发生了尹姓吏员从令史迁转为主事的职位变动。

通过三牒上几乎完全不同的官吏署衔和姓氏可以推断其更具体的颁赐时间。考虑到吏员地位卑下,在史籍中留下详细人生轨迹的可能性很小,加之在现存文书阙名的情况,实际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更可行的方法是从官员着手。但笔者注意到李之亮《宋朝京朝官通考》所引证的资料并不包括《通玄观志》,而且该书考索出的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前后任职礼部尚书、侍郎者,与刘能真三牒中的署位者,不甚符合。

以礼部尚书而言,李之亮判断绍兴十三年(1143)至三十一年为空缺,又据《宋史》本传的资料将王刚中系于绍兴三十二年之下 [25] ;但实际上,此人始任礼部尚书的时间为隆兴二年(1164) [26] 。可见,绍兴三十二年并无礼部尚书在任。这与上引三牒中“尚书阙”的押署正相符。

在礼部侍郎方面,绍兴三十二年下列了三位任职者:黄中、吕广问、王大宝 [27] 。其中,前两人任职时间明确,黄中于绍兴三十一年九月自权尚书工部侍郎移礼部侍郎,吕广问于次年四月自起居郎迁权尚书礼部侍郎。尤其是,绍兴三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至二十四日,众官于尚书省议太上皇帝、太上皇后尊号时,其中便有礼部侍郎黄中、权侍郎吕广问;至八月九日,诏定奉太上皇帝(后)册宝差官时,“押宝案礼部侍郎二员”,仍由黄、吕二人充任 [28] 。这一时间恰好涵盖了本文所讨论的三牒的书填时间,但牒尾礼部侍郎姓氏却与此时任职者完全不符。

其他署位之祠部员外郎、吏部员外郎及左右司员外郎,皆存在类似情况 [29] 。因此,在无法将三牒署位官员与其他资料相印证的情况下,笔者曾一度怀疑过三牒的真实性,直到将这一矛盾与空名度牒的颁降、书填程序联系起来后,才意识到,空名度牒在颁降之时,礼部诸官已在牒尾完成署押、钤印。等到它被运送到各地书填,其中必然存在时间差。更何况,有时候因为地方积压了太多空名度牒未使用,朝廷还会下令将其回收涂抹,不再使用 [30] 。因此,忽略度牒运送和保管时间,仅据书填时间来寻找牒尾官吏的方法,就行不通了。

仍以南宋早期任职礼部尚书者而言,符合三牒“尚书阙”的情况,除绍兴十三年至隆兴二年时段外,比较集中的是绍兴八年三月试礼部尚书刘大中迁枢密副使后,至十年十二月礼部侍郎苏符改权礼部尚书为止这一时段 [31] 。期间,给事中苏符因受命充金国贺正旦使而在绍兴九年九月升任试礼部侍郎,并正式出发,至次年三月才返回 [32] 。同年十二月,又自侍郎迁礼部尚书。此人应即第三牒中标明“奉使”的“左朝奉试侍郎苏”。因此,以下将在绍兴八年三月至十年十二月时间段前后,逐件确定三牒空名文书的颁降时间(即“元降年月”)。

第一牒中,“左朝散郎祠部员外郎勾能”前“行宫”二字所指不明 [33] ,原志“行宫”上承“主事张汝器”之后,同样未详其意。故皆暂付阙如。“勾能”二字有两个可能:一是此祠部员外郎单姓勾,名能;二是其人复姓“勾能”。然而现存南宋早期任职祠部者,并无勾姓之人,仅有勾龙如渊。其实,勾龙如渊本即勾姓,出勾芒氏,因避宋高宗讳而改姓“勾龙” [34] 。据此可知,“能”字应是“龙”字之讹。勾龙如渊任职祠部的时间为绍兴七年(1137)正月至十二月。 [35] 在此前后,祠部无郎中,故牒作“祠部郎中阙”。

“左朝奉大夫权侍郎陈”和“左朝请郎权侍郎吴”,应即陈公辅和吴表臣。吴氏任职时间明确,自绍兴七年四月壬寅(十一日)至十月丁巳(二十八日)。同日,由常同接替他出任侍郎,但时间甚短。陈氏的始任职时间不详,但绍兴七年七月十三日已在任 [36] ,至十月丙申(七日)去职。 [37] 陈公辅阶官高于吴表臣,而署位次序却是以后者为尊,则同职者位次是以任职时间为先后,不以散阶为高低。由此可知,陈、吴两侍郎同时在任的时间是绍兴七年七月十三日之前(不早于四月十一日)至十月七日之间。在此期间,礼部尚书一职恰好因为刘大中短暂的出知处州而空阙 [38]

最后的“左朝散郎吏部员外郎兼权右司冯”和“右宣义郎吏部员外郎兼权左司薛”分别是冯康国和薛徽言。 [ 39] 不过,原志错误较多。据记载,左宣义郎、吏部员外郎薛徽言,左朝散郎、都官员外郎冯康国,于绍兴七年闰十月癸未(二十五日)一同转任右司员外郎。同日,王迪则由右司员外郎改左司,与他同时在左司任员外郎的是范直方。至次年三月五日(庚寅)、十四日(己亥),王迪与范直方先后被罢黜,“与在外差遣”。期间,十三日(戊戌),冯氏也已转任外官直显谟阁、知夔州。同月戊申(二十三日),薛氏自右司改试左司员外郎,降授左朝散郎 [40] 。由此可知,冯、薛二人皆是以兼权右司的身份在牒尾署衔,与后两牒分别由左、右司员外郎署位不同。且冯氏本官应是都官员外郎,并非以吏部员外郎兼权右司 [41] ,薛氏阶官为左宣义郎,而非右宣义郎。因两人同日任职,故以阶官高低为署位顺序。

综上可知,用来书填刘能真信息的空名度牒应该颁降于绍兴七至八年之间。其中,礼部官员署押时间在绍兴七年十月七日之前(但不早于陈公辅任职礼部侍郎的时间),而等到尚书左右司郎官署押时,已经是同年闰十月二十五日(含)之后,最迟不晚于次年三月十三日。

第二牒中“左宣教郎守祠部员外郎高”应该是高闶。此外暂未发现南宋早期另有其他高姓任职祠部郎官者。高闶于绍兴八年三月自著作郎除祠部员外郎,去职时间不详,不晚于同年十二月 [42] 。“左奉议郎权侍郎张”即张九成,任职时间为绍兴八年六月壬戌(八日)至十一月庚戌(二十八日) [43] 。“左中大夫试侍郎曾”即曾开,于绍兴八年四月己巳(十四日)自刑部侍郎改试礼部侍郎,至十二月戊午(六日)出知婺州 [44]

署位的左右司郎官为陈橐、程克俊。不过,程克俊的散阶“右宣教郎”误,应为“左宣教郎” [45] 。陈氏于绍兴八年七月丙戌(二日)由司勋员外郎转守右司员外郎,至九年三月己丑(九日)改试左司员外郎,五月庚辰(一日),又改权刑部侍郎。程氏自绍兴八年三月庚戌(二十五日)由兵部员外郎转守右司员外郎,至七月丙戌,与右司员外郎闾邱昕一同改左司。其继任者即陈橐、范同。程克俊最终与陈橐同时(九年五月一日)离开左右司,任试起居舍人 [46]

综上可知,书填刘能真信息的空名师号牒,礼部官员应在绍兴八年六月八日至十一月二十八日之间完成押署。左右司郎官则应在同年七月二日之后,至九年三月九日之间完成押署。因此,该牒颁降时间大体应在绍兴八年七月二日之后,不晚于九年三月九日。

第三牒中,奉使的礼部侍郎即前述之苏符。他出使金国的时间是绍兴九年九月癸未(六日)至次年三月丙申(二十一日)。在此期间署牒的祠部员外郎张氏,只能是绍兴九年五月至次年四月间任职的张扩 [47] 。“左朝请大夫试侍郎吴”与第一牒中的“左朝请郎权侍郎吴”是同一人,但吴表臣绍兴七年十月二十八日由礼部侍郎转任给事中,直至九年三月戊子,才由兵部侍郎再次移任礼部侍郎,任期至同年十月己未(十二日)止,迁权吏部尚书 [48] 。因此,此牒中礼部官员签署的时间段较为明确,应该在绍兴九年九月苏符出使之后,至十月十二日之间。

左右司官中,“左朝奉大夫右司员外郎陶”即陶恺,“左朝奉大夫左司员外郎魏”则是魏良臣。两人的始任时间同为绍兴九年九月戊寅(一日)。至次年二月癸酉(二十八日),陶恺外任主管川陕茶马公事。同年十一月,魏良臣转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 [49]

综上可知,书填刘能真信息的空名紫衣牒的颁降时间,应该在绍兴九年九月九日之后,不晚于十年二月二十八日。

由此可以明确,《通玄观志》所载南宋三牒最初是作为空名文书在绍兴七年至十年之间,分作三个批次被礼部和左右司官员陆续签发,此后或许一直保留在祠部库房中,未被使用。直到二十多年之后,才在高宗、孝宗内禅后的二十天之内,由祠部书令史等吏员陆续书填完成,交给受付者刘能真。书填顺序能在多年之后仍与元降时间先后保持一致,或许与当时度牒空名等文书在颁降时以“千字文”进行过编号有关 [50]

对于宋代度牒等僧道文书滥卖情况,学者多有揭示,但基本是从发行数量以及由此导致的价格贬值等现象进行分析。而上述三牒颁降和书填的时间差异,则从另一方面具象化了我们对南宋早期度牒发行、使用情况的认知。

爬梳史籍可知,南宋初年为防止民间伪造度牒而改行新法,推行绫纸度牒(详后)以替换黄纸度牒。至绍兴六年、七年朝廷连续下诏,收紧度牒发行。不过,在当时南宋北伐刘豫已经开启的背景之下,上述政策旋即被放弃。直至绍兴和议达成后,朝廷才再次收紧或停止发行度牒等文书 [51] 。刘能真三牒的元降年月恰在这一时间段内 [52] 。这些空名文书之所以在二十多年后才被书填使用,很可能是由于绍兴中期禁令造成的。

绍兴和议后收紧或停止发行度牒、紫衣牒的禁令,延续了十余年,直到绍兴后期才逐渐放开 [53] ,并且随着完颜亮南征,宋金再度开战,度牒售卖数量攀升至新高峰。但即便如此,祠部或度牒所仍保存着一定数量的陈年空名度牒,以备不时之需。由此不难想见,南宋初年,尤其是绍兴七年至十二年之间度牒发行量确实是相当可观的。


三、宋代紫衣、师号牒形态演变


如第一节所述,南宋度牒及师号、紫衣牒形态基本相同。不过,这样的文书形态基本上是元丰官制改革后确立起来的。这三种文书在北宋前期的形态并不一样。以下分而论之。

关于宋代改变紫衣、师号牒形态,史籍中有明确记载。元丰五年(1082)六月,正值新官制推行之初,神宗便下诏:“自今紫衣、师名止令尚书祠部给牒,牒用绫纸。被受紫衣、师名者,纳绫纸钱陆百。”是岁十月复诏,两牒“依度僧牒例用纸” [54]

元丰五年六月改制,变化有两个方面:一、赐紫衣、师号牒,只需由尚书祠部给牒即可。二、两牒的材质由纸变为绫纸,因此受赐者需额外缴纳绫纸钱600文。后者开启了南宋紫衣牒等三种文书皆用绫纸的先声,但在四个月之后,紫衣、师名“牒用绫纸”的新制便宣告中止,两牒仍旧依照度牒例用纸,不过文书形态的改变延续下来。

在此之前的北宋前期,朝廷规定“僧尼死及还俗者,祠部〔牒〕画时追毁讫,缴送祠部” [55] 。与之类似,还俗或去世僧道的紫衣、师名牒,也需要送纳尚书祠部:“僧尼、道士身死者 [56] ,其紫衣、师号敕牒并令知州、通判批书还俗及身死年月纳祠部。” [57] 不过,相同的管理规定并不意味着三种文书形态相同。如前引史料明确指出,赐紫衣、师号所适用的文书,并不同于元丰改制后的“祠部给牒”,而是中书门下敕牒。

这一点在反映仁宗、英宗时期制度的《两朝国史·职官志》中就有体现。据该书记载,当时尚书祠部职掌只包括“祠祭画日、休假令、受诸州僧尼、道士、女冠、童行之籍,给剃度、受戒文牒而已” [58] ,其中并不包括紫衣、师号牒。后者见于中书省职掌,“掌供郊祀及皇帝册文、幕职州县官较考、斋郎室长诸司人年满覆奏,并受文官改赐服章、僧道紫衣师号、举人出身、寺观名额正宣之事” [59] 。另外,门下省职掌中也包括“受中书宣黄、画敕及僧道赐紫衣〔师〕号”,具体则是由本省所属的“画院、甲库主之” [60]

虽然北宋前期《国史》将“僧道紫衣师号、举人出身、寺观名额”文书记载于“中书省”之下,但其实中书省只负责文书“正宣之事”。处理上述政务的文书,其实是由宰相署押的中书门下敕牒(元丰改官制后,转为尚书省敕牒) [61] 。这也与门下省职掌中的“中书”相呼应。后者即中书门下,与中书省不同。

宋代寺院赐额敕牒,多见于寺观碑刻,研究成果亦多 [62] ,兹不赘述。“举人出身”即科举及第者所受文书。元人刘埙曾见到过其族人刘嘏于宋仁宗景祐五年(1038)进士登第时所获赐同学究出身的中书门下敕牒,并将其形态记载下来 [63]

至于宋代的紫衣牒和师号牒,《平津馆金石萃编》记载的一通原在陕西宝鸡马营镇广济寺的宋代残碑值得重视 [64] 。碑文内容如下:

(一)碑上截

(前缺) [65]

(上缺)赐□□□□□元丰二

(上缺)□□□别无公私过犯,本

(上缺)□奏闻,候敕旨。奉

(上缺)宜赐号慧照大师。

[牒至]准 [66]

[敕,故牒。]

(上缺)当官许押给 [67]

(上缺)事宋押

(上缺)郎阙

(上缺)司押

(上缺)□押


(二)碑下截

中书门下牒

景灵宫使、昭德军节度使、检校太尉、兼侍中曹佾奏,遇

同天节,乞凤翔府宝鸡县广济寺僧文海

牒奉

敕:宜赐紫衣。牒至准

敕,故牒。

熙宁八年闰四月 日牒

右谏议大夫参知政事吕 押

礼部侍郎参知政事王 押

吏部侍郎平章事韩 押

吏部尚书平章事王 押 [68]


原碑下截所刻是宝鸡县广济寺僧文海于熙宁八年(1075)所得紫衣牒,据碑文可知其文书形态为中书敕牒。或是因为原碑上截保存不佳,成书稍早于《平津馆金石萃编》的〔乾隆〕《宝鸡县志》就仅著录了此碑下截,并称牒末署位的吕惠卿、韩绛、王安石皆与《宋史·宰辅表》所载任职时间相符,“唯《王韶本传》及《表》皆云,(熙宁)七年十二月,自观文殿学士、兼端明殿龙图阁学士、礼部侍郎除枢密副使,牒云‘参政’,必史误也” [69] 。实则此处考证颇愆。王韶熙宁七年(1074)五月迁礼部侍郎时,并未担任参知政事。而且,任命之时,他仍在知熙州任上,直至年底始受征入朝,并就除枢密副使 [70] 。故牒末“礼部侍郎参知政事”应该是自熙宁三年至九年(1070—1076)以礼部侍郎、参知政事在任的“三旨相公”王珪 [71] 。因此,据僧文海紫衣牒尾官员署位时间可知,其押字在熙宁八年二月王安石自知江宁府入朝再次为相之后 [72] ,与其书填时间一致或相差无几。

至于碑上截所刻文书,严氏称之为元丰二年(1079)赐慧照大师敕,亦有不准确之处。据碑文可知,“元丰二”并未出现在年月日处,而是事文所载。结合上下文可知,此处所指应是受师号者自元丰二年之后“别无公私过犯”,符合相应规定,故由当地官司奏闻而受赐。因此,慧照师号牒的书填时间必在元丰二年之后,其形态有两种可能:

(1)书填时间在元丰五年六月诏师号由祠部给牒之前,则此文书应符合中书门下敕牒之特点。但从碑下截所刻文海紫衣牒及熙宁六年(1073)三月入宋僧成寻所获师号牒 [73] 来看,敕牒末尾年月日后,直接“牒”字,无须“勾当官”或“守当官”等吏员署押。故可排除此种可能 [74]

(2)书填时间在元丰五年六月诏之后,则牒尾应由祠部官吏与礼部长贰同署。考虑到当时六部吏额有守当官而无勾当官,故可知“当官许”前所阙一字为“守”。由于此行至此而止,故下一行的署位只能是吏员而非祠部郎官。换言之,慧照师号牒尾与刘能真师号牒尾吏员押署在一行不同,而是分作两行。这种方式在当时也很常见,如徐谓礼录白印纸中由尚书工部官吏批书的三件印纸:第65则淳祐七年(1247)三月行将作监簿到任印纸、第69则同年某月推赏转朝散郎印纸,以及第70则同年十月行将作监簿解任零考印纸 [75] ,皆是此例。由此可知,此文书中“事宋押”应是主事宋某押字。那么,“郎阙”一行所指就只能是祠部员外郎,而司姓官员则是礼部侍郎,至于最后一行押字,应是尚书,但其姓已阙,不得而详。遗憾的是,由于《宋代京朝官通考》未收录司姓者 [76] ,笔者也暂未能查得司姓礼部侍郎更多的信息。因此,慧照师号牒的颁降、书填时间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综上,虽然慧照师号牒残缺已甚,但仍可基本确定,它已不再延续敕牒形态(牒尾由中书宰相或尚书省宰执官署位),而是与南宋三牒相近,属于元丰五年六月诏所规定的“止令尚书祠部给牒”的新式文书[77],而且文书抬头也极有可能已改为“尚书礼部”。

至于紫衣牒,虽然目前尚未见到北宋后期与此类牒形态相关的文书材料,但推测其形制和慧照师号牒相近,应可成立,兹不赘言。

以上讨论了元丰改制前后,紫衣、师号牒形态发生的主要变化。下一节则重点讨论度牒形态。


四、宋代度牒形态演变


前引元丰五年六月诏并未涉及度牒形态,但实际上它的形态在元丰改制前后,也同样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北宋前期的度牒形态见于熙宁年间(1068—1077)入宋僧日本延历寺主成寻所撰《参天台五台山记》。成寻不仅记录了自己在游历期间所获师号敕牒(见前引),而且记载了自己的弟子“明州通事客人陈咏”出家时所得中书敕牒与祠部度牒:

(一)“通事陈咏剃头文”,即中书敕牒

中书门下牒尚书祠部

中书门下奏,据传法院乃至敷奏,本院遂具

奏闻。奉

圣旨:送中书。

牒,奉

敕:陈咏依所乞,宜令尚书祠部特与剃度,依例出给文牒,仍法号悟本,

及关牒传法院。牒上(至)准

敕。故牒。

熙宁六年三月日牒

礼部侍郎、参知政事王

右谏议大夫、参知政事冯

礼部侍郎、平章事王 [78]


(二)“取来祠部〔牒〕如左”,即祠部度牒

尚书祠部牒

敕节文:中书门下奏,据传法院状,据明州通事客人陈咏状,昨于庆历八年内,本州市舶司给得公牒,往日本兴败(贩),前后五回,又蒙杭州运司公文,差送日本国僧赴阙朝见。日夕常见日本阇梨精勤佛事,欲乞剃头为僧,与日本阇梨为弟子,终身念佛,报答国恩。

敕:陈咏依所乞,宜令尚书祠部特与剃度,依例出给文牒,仍赐法名悟本。

牒具如前,其上件赐名悟本,事须准

敕出给剃度文牒者,故牒。

熙宁陆年肆月日

书令史郑

尚书 如前长命戒牒

左谏议 同前 [79]

(尚书侍部郎中充集贤校理同判太常

兼礼仪事兼同判王 安国

右谏议大夫知制诰同知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集贤院

兼尚书礼部兼同判王 益柔 )[80]


《参天台五台山记》中所存宋代公文,颇受学者重视 [81] 。尤其是中村裕一对陈咏敕牒、度牒和长命戒牒文书中误字的校改(如“上/至”“败/贩”“侍/祠”) [82] ,大多得到后来整理者和研究者的认同。

不过,中村氏的研究着眼于唐代文书制度,在借助陈咏度牒讨论了唐代祠部牒的形态之后,揭示出北宋前期度牒式与唐《公式令》“牒式”之间高度相似[83],却未能将研究视线下移。在对比刘敖和陈咏度牒之后,我们可以得出如下认知:

虽然刘、陈二人皆是奉敕(圣旨)出家,但相较于南宋政府仅需签发一件文书即可以处理的情况,北宋前期政府需要不同的机构先后下发两件文书来完成。毋庸多言,这种敕牒和度牒相互配合行用的文书制度,应该是对唐宋时期官员除授中告敕并行制度的模仿 [84] 。故《大宋僧史略》称之曰:“唐祠部牒,皆绫素、锦素、钿轴,盖纶诰也,非官何谓。” [85]

不过,唐代虽然有“特敕正度,仍赐法名”的情况 [86] ,但在当时更多的是“申省给牒” [87] ,似乎无需敕牒与度牒配合颁降。直至后梁末帝龙德元年(921),“禁天下私度僧尼,有愿出家,勒入京比试后,祠部上请焉” [88] 。上请之后或需降敕,但相关机制具体如何运作不详。而且五代制度变更频繁,此制施行未久。随着宋代奏裁法的推行,祠部给牒也再次被纳入其中。至道二年(996)六月,太宗“诏祠部,今后诸处牒到,许为僧道者,奏裁” [89] 。不过,这一规定或者只限于祠部汇总诸处文牒后奏请皇帝批准出给度牒,至于在度牒颁降个人时,一般不需要同时给降中书敕牒 [90] 。大概只有“非时内降祠部〔牒〕”,才由“本司预印空名纸,旧只本官书押,手分将与中书填写后降敕,下司销破,一依旧例” [91]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降敕”虽然应是中书敕牒,但敕牒的作用却是供祠部勾销所破用的“置历拘管”的度牒数目,与陈咏所获敕牒的功能仍可能不同。因此,北宋前期收缴去世僧道的披剃文牒的规定中,并不包括敕牒 [92]

所谓的“披剃”文牒,正是道冠度牒中“与披戴”与僧尼度牒中“与剃度”用语的合称。这一文书用语在唐至北宋时期基本保持稳定 [93]

文书体式也是一样。据陈咏度牒可知,在元丰改制之前,北宋度牒式应该一直保持“此牒自尚书省祠部司出,故称祠部〔牒〕”的旧制 [94] ,仅需祠部郎官(或判祠部)押署即可。元丰颁行新官制后,虽然度牒仍沿用“祠部牒”之名,并由祠部负责出给,钤祠部司印 [95] ,但其形态已经转变为礼部牒,即发文机构由“尚书祠部”改为“尚书礼部”,牒尾需要祠部郎官与礼部长贰一同签押,因此更准确的表述应该是“礼部度牒” [96] 。同时,北宋前期需要申祠部处理的度牒相关事务,在南宋法令中则径申礼部 [97]

至此可以确认,度牒、紫衣及师号牒相对一致的文书形态始于元丰改制,此后三牒便由尚书礼部统一开板印造和颁降 [98] 。至南宋初年,隶属祠部制造窠负责的度牒库印,也正式以“礼部度牒库印”六字为文 [99]

以下将在三牒形态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进一步揭示北宋后期和南宋早期度牒等文书形态上发生的细部调整。因为,如果更仔细地对比慧照师号牒和刘能真师号牒,就会发现两者仍存在一些不同:(1)北宋后期师号牒的形态更接近敕牒,而南宋早期师号牒(度牒、紫衣牒同,下同)则多了类似于告身文书“右某人”一句;(2)南宋早期师号牒除了祠部郎官、礼部长贰押署之外,尚书左右司郎官也要系衔书押。

其中,第(1)点或许与宣和年间尚书省奏改度牒等文书形态有关。如宣和二年曾将度牒等三牒“毁板住给”五年 [100] 。不过,四年之后便因“边事措置籴本,暂许开板印造”(即御笔所言“自今除应副新边及籴买并合给若干本外,更不取索”)。同时考虑到“虽有指挥印毕毁板,尚虑无以关防”,以及此前僧尼改名德士等造成的文书混乱(“昨因改更德士,奸伪益多,无以甄别,及旧式全无体制,非所以示敕命之重”),尚书省最终要求礼部开新式印板印造三牒,其格式具体来说就是“依仿将仕郎、校尉绫纸体制,别立度牒、紫衣、师号新式,令礼部依此开板,改用黄纸,如法印造,真楷书填” [101] 。“右某人”一句或是在此次更改三牒新式时所加入者。

两宋之际,伪造度牒等僧道文书的情况非常严重,朝廷颇费思量,材质上则在选用黄纸或绫纸之间游移不定。最终在建炎三年(1129)八月改行新法,弃用黄纸度牒,“改用绫纸,背造仿官告,如法书写,本部官系衔书押,空留合书填去处”,仍“令礼部依仿茶盐钞法,如遇给降诸州军度牒等,并用簿题写手本、料例、字号于绫纸后,别用朱印合同,降付逐路转运司,委本司官吏主行”。此事最初由“户部侍郎叶份提领新法度牒,就用见今提〔举〕茶盐印行使”,并“仍委左、右司度牒背后系衔押字,用本司印四印” [102] 。这就是第(2)点不同的由来。

不过,由于“左右司言,礼部书写度牒,左右司郎官阶衔在年月后,面背用印,致印文昏透不明”,高宗旋即诏“新法度牒,左、右司郎官于礼部侍郎后系衔” [103] 。这一规定虽然与《通玄观志》所载南宋三牒形态一致,但似乎并非在颁诏之初便已开始施行。绍兴元年七月,四川宣抚处置使张浚以“恭禀圣训便宜行事”为由,仿照朝廷给降度牒体例,“自行制造度牒出卖”,“与已给度牒一衮行用”,而所造绫纸度牒“既无逐处印记,又官员衔位并体式不同”,故下诏“住罢”。尚书省在勘会上奏时提及,“行在见给降空名度牒,系绢纸打背,礼部长贰、祠部郎官系衔押字,面用祠部印,背后郎官系衔押字,用左右司印。及随度牒公据,用半印合同,并用半印合同号簿给付降州军” [104] 。可见,在建炎新制颁行将近两年之后,左右司郎官仍是在度牒背后,而非在正面礼部官员后系衔押字。不过,上述规定的落实,应该不晚于刘能真三牒最初颁降的绍兴七年。


五、结语


明清时期编纂的《通玄观志》以“敕牒”为名收录的南宋三牒,完整地保留了南宋早期度牒、紫衣牒和师号牒的基本形态,是研究宋代宗教管理制度的重要文书。在对其所用空名文牒颁降时间进行辨析后可知,这一时间与其最终书填时间存在二十年以上的间隔期,真实反映出当时度牒等文书发行泛滥之程度。

在将三牒与其他文献所存北宋前期度牒、师号牒,以及碑刻所见同期紫衣牒和北宋后期师号残牒进行比较后可知,以元丰五年官制改革为节点,宋代度牒经历了由祠部牒向礼部牒转变的过程,文书体式也发生了从普通牒式向更加接近敕牒形态的转变。或可将度牒新式称之为类敕牒礼部文书。这一变化,符合笔者所论,元丰改制前后,从“省司”到“省部”概念更迭背后所体现尚书省六部实体化的转变 [105] 。自此,六部取代诸司(郎官厅)成为尚书省政务运行机制中必不可少的政务裁决实体,并在一定程度上具备独立处理政务的能力。

尽管北宋前期中书敕牒与祠部度牒并行的情况并非常态化制度,但类敕牒礼部度牒的出现,还是使得此后像陈咏那样奉敕出家的僧道,不再需要取得两件付身文书。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北宋前期“中书事繁”的困境。

加之,紫衣牒和师号牒两种文书形态经历从中书敕牒到礼部牒(类敕牒文书)的变化,使敕牒(中书敕牒和尚书省敕牒)的适用范围也从北宋前期的赐“僧道紫衣、师号”和“寺观名额” [106] ,减少为仅“僧道被旨住持,并庙额,并给敕牒” [107] ,涉及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公文数量自然大幅减少。这些变化则充分显示出,元丰改制是对此前熙宁年间推动的“清中书之务”政策的延续和落实 [108]


注 释


[1]赞宁撰、富世平校注:《大宋僧史略校注》卷中《管属僧尼(祠部牒附)》,中华书局,2020年,第132—133页。田光烈:《度牒》,中国佛教协会编:《中国佛教》第2辑,知识出版社,1982年,第343—347页。

[2]孔品屏:《张永馨道士度牒:“身份证”上的押印》,《江南印记》,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76—89页。该度牒1962年出土于上海闵行马桥镇张永馨墓,文书结句为“给付道士张永馨收执凭照,须至出给者”,“右给付道士张永馨收执,准此”,年月上钤“礼部之印”1枚,另有礼部勘合半印1处,牒尾由礼部尚书、左右侍郎及与祠祭清吏司官吏(郎中、员外郎、主事以下)押字。此件道士度牒与宣德八年(1433)日本朝贡僧人灵珍度牒形制基本相同。后者见无著道忠:《禅林象器笺》第23类《簿券门》“中华度牒式”,中国宗教历史文献集成编纂委员会编纂:《藏外佛经》第29册,黄山书社,2005年,第561—562页。该书初刊于日本宽保元年(1741)。

[3]虞云国就以“当时入宋僧的度牒完全仿效宋代体例”为由,曾引日本承久元年(宋嘉定十二年,1219)入宋僧度牒的部分内容来说明宋代度牒的形制(虞云国:《度牒》,《万象》编辑部编:《钩沉历史》,辽宁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155—165页)。此后,又在《水浒寻宋》引用了一件辽代乾统年间(1101—1110)颁发的度牒(虞云国:《水浒寻宋》,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438—453页)。上述看法应受曾我部静雄、道端良秀等日本学者的影响。周奇虽已指出道端氏关于日唐度牒形态相近的看法并不准确,但在日本仿宋度牒与宋代祠部牒样式上,仍存在与虞云国类似的看法。见周奇:《唐代的度牒文书》,《史林》2022年第3期,第24-34页。承久元年度牒的完整形态,见无著道忠:《禅林象器笺》第23类《簿券门》“日本国度牒式”,《藏外佛经》第29册,第562—563页。此件入宋僧度牒与分别藏于镰仓报国寺、早稻田大学荻野研究室的入元僧慧广(天岸慧广)弘安九年(元至元二十三年,1286)和士思(友山士偲,亦称友云士思)正和二年(元延祐六年,1313)形制相同,但赵莹波认为后两件文书都存在明显作伪痕迹,属于当时涉外交往中“非国家性集团行为”的伪造文书现象(赵莹波:《唐宋元东亚关系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6年,第103—106页)。更何况,即便搁置作伪争议不论,也应该意识到这些文书依据的是13—14世纪日本官方度牒,因而形态基本一致,故不可用以说明宋代度牒形制。至于《水浒寻宋》所增辽代度牒图版,是1974年发现于山西应县木塔内佛像内的辽代印刷品,系一件空名菩萨戒坛所牒(郑恩淮:《应县木塔发现的七件辽代印刷品》,《文献》1986年第1期,第248—256页),文书形制属于戒牒,而非度牒。

[4]吴自牧《梦粱录》卷九《监当诸局》载,“度牒库,在油车巷,掌僧道二流承恩敕牒”(王国平总主编:《杭州文献集成》第7册,浙江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496页)。

[5]王文章:《浙江近世道教方志研究》,福建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李小荣指导),2019年,第284—285页。

[6]此据丁丙《武林坊巷志》卷一〇《丰下坊三》所引《西湖梦寻》及〔乾隆〕《杭州府志》、〔雍正〕《浙江通志》(《杭州文献集成》第24册,第392—393页)。

[7]吴燕武:《杭州通玄观及其道教造像》,李凇主编:《道教美术新论:第一届道教美术史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山东美术出版社,2008年,第231—240页。唯喜:《杭州通玄观造像:瑞峰之阳的道教石刻》,《中国道教》2013年第4期,第55—57页。

[8]林云铭:《重修通玄观志序》,姜南撰、吴陈琰增补:《通玄观志》卷首,影印清康熙刻本,《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46册,齐鲁书社,1996年,第407页。

[9]吴陈琰:《重修通玄观志序》、马铨遵:《重修通玄观志后跋》,姜南撰、吴陈琰增补:《通玄观志》卷首、卷末,《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46册,第409、479页。

[10]姜南、吴陈琰:《通玄观志》卷下《法派》,《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46册,第472页。按,“六月”据牒文应为“五月”,且绍兴三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是三省同奉圣旨及都省札子颁降的时间,并非紫衣、师号牒给付的时间。另外,颁赐高宗宸翰与敕赐左右街都道录、少师职衔的时间,也与赐紫衣、师号时间不同,详后。

[11]详细情况参见王文章:《浙江近世道教方志研究》,第92—93页。

[12]姜南、吴陈琰:《通玄观志》卷下《敕牒》,《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46册,第476—477页。三牒按照原书样式移录,个别地方根据宋代文书形态加以调整,并已径改其中误字。

[13]“现存文本”即《通玄观志》所录三通文书,但编者未清楚交代所载“南宋敕牒”依据的是石质文书,还是纸质文书(原文书或文书抄件),也不清楚押字究竟在哪个环节被省略。

[14]《宋史》卷三二《高宗纪九》,中华书局,1977年,第610—611页。

[15]姜南、吴陈琰:《通玄观志》卷下《艺文·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46册,第443页。此碑及刘能真题记刻石,今皆存通玄观遗址。录文参见阮元:《两浙金石志》卷九《宋创建通元(玄)观碑》《宋刘能真创建通元(玄)观记》,《续修四库全书》第91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9页。

[16]据今存杭州吴山三茅观遗址的明嘉靖十八年(1539)重刻宁寿观赐额敕牒,颁降日期是绍兴二十年六月,阙日。图版见吴铮强:《宋高宗的神仙朋友:杭州三茅宁寿观及通玄观》,载包伟民等:《在田野看见宋朝》,浙江古籍出版社,2022年,第150页。据《宋会要辑稿》礼五之二三,应是六月二十七日(雷闻:《〈宋会要·道释类〉的复原与校勘》,《隋唐辽宋金元史论丛》第5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296页)。阮元认为陆游之所以书作“十月”,可能是未见此敕牒的原因(阮元编:《两浙金石志》卷八《宋三茅宁寿观尚书省牒碑》,《续修四库全书》第910册,第627—628页)。

[17]潜说友纂修:《咸淳临安志》卷一三“宁寿观”条,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著:《宋元浙江方志集成》第1册,杭州出版社,2009年,第453页。该书载陆游撰碑在庆元(1195—1200)初。不过,据集本《行在宁寿观碑》题解,称碑文撰于绍熙五年(陆游著,马亚中、涂小马校注:《渭南文集校注》卷一六,浙江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2册,第172页)。或志据立碑时间,而集据撰文时间。

[18] 刘敖奏请长生田一事的经过,被淳熙年间(1174—1189)担任萧山知县的顾冲记载在其所著《萧山水利事迹》中。此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编:《明清萧山县志》,上海远东出版社,2012年,第718页。

[19]姜南、吴陈琰:《通玄观志》卷下《艺文·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46册,第443页。

[20]阮元:《两浙金石志》卷九《宋创建通元(玄)观碑》,《续修四库全书》第911册,第6页。《通玄观志》未载此碑末尾刘敖的题署,碑文亦与《两浙金石志》所载略有差异。

[21]宋哲文:《宋代敕黄文书略探》,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编:《广州文博》(8),文物出版社,2015年,第192—206页。该文还指出,宋代敕牒文书在被收入后世文献集或金石录时,常被简称作“牒”或归入“牒”类编目。这一做法虽然简单直接,但却忽略了宋代“牒”并不具有“敕牒”的特指功能。正因如此,宋人对“敕牒”的特定含义较为明确,一般不会将其笼统的称作“牒”或“福牒”。

[22]在宋代,通常道士担任管内道正满七年,无私罪,经本州保明,可陈乞紫衣,有紫衣者给师号。此外,年满八十的道士女冠,亦可如前赐紫衣、师号。除此之外,道冠亦可通过皇亲、近臣保荐奏赐,或通过朝廷对重要宫观的定额拨赐制度获得紫衣、师号(唐代剑:《宋代道教管理制度研究》,线装书局,2003年,第233—243页。武清旸:《宋代对道士的管理政策》,载张龙成等:《宋代道教管理制度与政策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91—98页)。

[23]第二、三牒中“令史高”下“支直”,似乎并非是其名字。有一种可能是,原文书中“高”姓下的花体押字,被文本的整理者误释作“支直”。

[24]此处推断三牒书填于三个不同的工作日,只是根据文书形态分析而提出的一种可能性。当然还有其他可能,如匿名审稿专家提出的,同日降下的文书由不同的吏员分工签署,也是符合常理的。

[25]李之亮:《宋代京朝官通考》,《李之亮宋学全集·宋代职官通考》第1种,巴蜀书社,2020年,第4册,第2041页。

[26]何异《宋中兴百官题名·学士院》“王刚中”名下注曰:“隆兴二年闰十一月,除翰林学士,以避祖讳,改除礼部尚书、直学士院。十二月,除签书枢密院事。”(《藕香零拾丛书》第7册,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2年,叶六)。据此,本传所谓“金犯淮”(《宋史》卷三八六,第11863页),并非指因绍兴三十一年完颜亮南征而延续至次年的宋金战事,而是隆兴二年十月金人犯边“分道渡淮”一事。另参孙觌:《宋故资政殿大学士王公(刚中)墓志铭》,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卷三四九三,上海辞书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161册,第89—92页;《宋史》卷三三《孝宗纪一》,第628页。

[27]李之亮:《宋代京朝官通考》,《宋代职官通考》第4册,第2079页。

[28]徐松辑、刘琳等点校:《宋会要辑稿》礼四九之二六、二八,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1798、1799页。

[29]李之亮:《宋代京朝官通考》,第4册,第2146-2147、1748页,第3册,第1553-1554、1594-1595页。

[30]石涛:《宋代对道教的管理》,《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第30—37页。如南宋规定,空名度牒书填后,“限二日具州县、寺观、法名、年甲、度牒字号及元降年月”等信息申尚书礼部(谢深甫等编撰、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卷五〇,杨一凡等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1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698页)。

[31]李之亮:《宋代京朝官通考》,《宋代职官通考》第4册,第2039-2041页。此外,在两次任命礼部尚书之间,还会有一些短暂的空阙期,兹不赘。

[32]李心传编撰、辛更儒点校:《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三一“绍兴九年八月庚午”条、卷一三二“绍兴九年九月癸未”条、卷一三八“绍兴十年三月丙申”条,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第2201、2209、2253页。何异:《宋中兴百官题名·东宫官》“苏符”,叶一。曾枣庄:《三苏后代考略》,《三苏姻亲后代师友门生论集》,巴蜀书社,2018年,第32页。

[33]南宋于建康府(今南京)置行宫,宫内有学士院。绍兴三十一年,高宗视师建康,乃命唐文若以起居郎兼权行宫直院。三十二年二月车驾回,复旧(何异:《宋中兴百官题名·学士院》,叶六。周应合纂,彭年德等点校:《景定建康志》卷一九《山川志三·井泉》,南京稀见文献丛刊,南京出版社,2009年,第460页)。但此处将“行宫”置于“左朝散郎祠部员外郎”前,含义不明。

[34]《宋史》卷三八〇《勾龙如渊传》,第11717页。按,“勾”字在当时属于“仍其字而更其音”者,应读如“句”(王明清:《挥麈前录》卷三,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编辑:《挥麈录》,中华书局,1961年,第23页。周密撰,张茂鹏点校:《齐东野语》卷四《避讳》,中华书局,2016年,第57页)。

[35] 李之亮:《宋代京朝官通考》,《宋代职官通考》第4册,第2143-2144页。

[36]绍兴七年七月十三日祈雨,“五岳、五镇差礼部侍郎吴表臣,四海、四渎差礼部侍郎陈公辅”(《宋会要辑稿》礼一八之一八至一九,第960页)。

[37] 李之亮:《宋代京朝官通考》,《宋代职官通考》第4册,第2071页。

[38]绍兴六年八月后,刘大中已兼任权礼部尚书。至十二月充显谟阁直学士、知处州。不过,次年闰十月,他又从处州任上返京,任试礼部尚书,直至迁枢密副使。李之亮:《宋代京朝官通考》,第4册,第2039页。

[39] 李之亮:《宋代京朝官通考》,《宋代职官通考》第3册,第1548、1587-1588页。

[40]《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九七“绍兴六年正月丁酉”条、卷一一六“绍兴七年闰十月癸未”条、卷一一八“绍兴八年三月甲辰”条引《日历》、“戊申”条,第1657、1944、1987、1988页。《宋会要辑稿》职官七〇之二〇“绍兴八年三月五日”、“十四日”,第4926页。

[41]《宋史》本传及《要录》皆载冯康国为都官员外郎(李之亮《宋代京朝官通考》,第5册,第2370页),未载其尝为吏部员外郎。

[42]李之亮:《宋代京朝官通考》,《宋代职官通考》第4册,第2144页。绍兴八年十二月丙寅,礼部员外郎高闶等罢,以御史论其参与重修《神宗实录》不实(《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二四,第2095页)。本传载,高闶绍兴中任“权礼部员外郎兼史馆校勘……寻迁著作佐郎,以言者论罢,主管崇道观。召为国子司业”(《宋史》卷四三三《儒林三·高闶传》,第12857页)。“以言者论罢”即《要录》所载之事,但当时高闶已由著作佐郎迁祠部员外郎,或许《要录》因其旧职而误书为礼部员外郎。

[43] 李之亮:《宋代京朝官通考》,《宋代职官通考》第4册,第20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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