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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PE模式如何设计?

梧桐树下V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01 22:23

正文

2014年10月,证监会重新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不涉及借壳上市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并购重组将取消行政审批,并提出“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此后两年内,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并购基金发展如火如荼。

 

对于私募管理人,有两个动机:一是锁定了上市公司,提高了股权投资退出的安全性;二是对于股权投资或并购投资降低了募资难度。对于上市公司,有四方面意义:一是消除并购前期风险;二是杠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是相比通常的定增再融资进行收购提高了并购效率;四是充分利用PE私募机构的资源、渠道、品牌优势。

 

然而,多数私募机构和上市公司合作时对于出资比例和募资、项目投资管理的分工、投资决策、退出方式等具体设计不能因地制宜;

 

多数PE私募机构尚未充分掌握与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上市公司的合作谈判、交易结构设计、资源整合方案等多元化模式。

 

今天梧桐邀请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诗伟律师带来【上市公司+PE模式如何设计?】分享课程,助你学习产业并购基金设计方案。

 

——分享嘉宾——

 

张诗伟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张律师的执业领域为资本市场/证券,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公司/外商直接投资,现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工作 ,担任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北京金融服务法学会理事,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代表业绩:

 

某能源行业企业,私募股权投资项目(A股结构)

某TMT 行业企业,私募股权投资项目(VIE结构)

中国文化产业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某互联网出版公司项目

东北某乳制品企业,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红筹结构)

某股权众筹公司,公司架构设计及创建项目

高盛高华,欧菲光非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项目

高盛高华,东华软件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再融资项目

 在日常工作之外,张诗伟律师还经常把自己的业务经验和对行业的思考总结成册,和更多人分享。目前张律师已经出版5本法律著述:

 

u 美国风险投资示范合同(译著),法律出版社, 2007年

u 离岸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

u 新公司法系列从书,法律出版社,2006年

u 败诉论,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

u 商法与法律环境(译著),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

 

——参与方式——

 

参与费用:88元/人

报名方式:点击阅读原文或识别二维码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