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西藏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12月12日
,国家发改委发布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再次提出相关内容:
-
标准招标文件(文本)、资格预审文件(文本)
不得
将
投标人的诚信(信用)评价得分或评级达到、超过特定标准
列为投标资格条件
;
-
不得强令
招标人在设置投标资格条件时采用特定诚信(信用)
评价结论
。
-
不得强令
招标人将特定诚信(信用)评价结论作为
评标标准
。
此外还强调,
不得规定以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
目前为止,多省市已
发布通知,
暂停在招投标活动中运用信用评价结果
:
-
厦门
:2023年厦门市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至2024年1月31日。相关文件
停止执行
。
-
西藏:
11月28日起,
停止
使用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纳税信息!
-
青海:
11月25日起,
暂停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凡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均以满分计!
-
安徽
:自即日起,
停止
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结果在招投标领域的应用。
-
济南:
2023年10月17日起,
废止
“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信用评价结果”!
招投标活动中
停止
应用
!
-
江西:
2023年11月7日起,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
暂停
运用信用评价结果
!取消报价承诺法评标方式!
-
云南:
信用评价结果
不再
应用于工程招投标
!平台即行关闭,原文件规定同时
废止
!
-
湖南: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21〕26号)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暂停使用。
......
原文如下: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有关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全面落实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会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提升我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用评价、信息化数据的运用质效,落实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制度重大改革措施,规范招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提振经营主体信心,现就规范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良好信息加分
自2024年1月1日起
,
建筑市场主体良好信用信息不再加分
,对建筑市场主体所报良好信用信息经核实后,以企业经营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布,作为市场选择的参考依据。
二、实施信用动态管理
(一)
取消年度信用等级评定。
自2024年1月1日起
,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和信用分值
全面实施动态管理
,
不
再进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
,建筑市场主体良好信用分值
自动清零
,不良信用扣分按照行为公开截止时间自动恢复。
(二)执行守信激励政策。
建筑市场主体实行守信激励加分政策
,
每月无失信行为的,次月给予守信加分5分,逐月累计,最高加分不超过50分
。若建筑市场主体一但发生失信行为,给予守信加分的所有分值自动清零,并按规定扣除失信行为分值。
三、全面启动信用修复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我区建筑市场信用修复采用信息化方式,除不得进行信用修复的情形外,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届满后,由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修复,不良信用信息扣除分数自动恢复。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