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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保监会连发两文,推动保险资金投资PPP项目,并明确PPP项目要求

PPP特训营  · 公众号  · PPP  · 2017-05-05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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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PPP知乎整理编辑

导读

日前,保监会连发两文,分别为《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41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42号)

其中42号文提出:

  • 发挥保险产品和资金优势,推动健康和养老产业发展;

  • 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重要资源开发、关键产业合作和金融合作;

  • 推进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

41号文明确:

  • 保险资金投资PPP项目,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基础设施投资计划,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向与政府方签订PPP项目合同的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投资符合规定的PPP项目;

  • 保险资金投资的PPP项目,应满足:(1)属于国家级或省级重点项目,纳入发改委或财政部PPP项目库;(2)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AA+,最近两年在境内市场公开发行过债券;(3)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财政支出责任已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4)回报机制合理,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

  • 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股债结合等可行方式,投资一个或一组合格的PPP项目。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7〕41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融资方式创新,支持保险资金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PPP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保险资金投资PPP项目,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基础设施投资计划,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向与政府方签订PPP项目合同的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投资符合规定的PPP项目

二、投资计划投资的PPP项目,除满足《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家级或省级重点项目,已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和PPP实施方案审查审批程序,并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PPP项目库或财政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

(二)承担项目建设或运营管理责任的主要社会资本方为行业龙头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AA+,最近两年在境内市场公开发行过债券。

(三)PPP项目合同的签约政府方为地市级(含)以上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财政支出责任已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所处区域金融环境和信用环境良好,政府负债水平较低。

(四)建立了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预期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社会效益良好。

三、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股债结合等可行方式,投资一个或一组合格的PPP项目。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专业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认定投资的PPP项目运作程序合规,相关PPP项目合同规范有效。

(二)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可以覆盖投资计划的投资本金和合理收益,并设定明确可行、合法合规的退出机制。

(三)投资协议明确约定,在投资计划存续期间主要社会资本方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须取得投资计划受托人书面同意。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担任投资计划受托人,应当具备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或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综合评估投资风险和收益,加强风险管控和投后管理,确保投资计划合法合规,维护保险资金安全。

五、中国保监会建立外部专家风险评审机制,督促投资计划充分揭示和披露投资风险。投资计划涉及“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脱贫攻坚和河北雄安新区等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项目的,中国保监会建立专门的业务受理及注册绿色通道

六、各保监局应当根据当地监管实际,研究、反映保险资金投资PPP项目的情况和问题,协调、推动和落实保险资金投资PPP项目的相关政策,形成上下联动的资金运用监管工作机制。

七、投资计划运作管理及其它相关事项,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5月4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保监发〔2017〕42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保险风险管理与保障功能,拓宽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渠道,促进保险业持续向振兴实体经济发力、聚力,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意义,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的导向,发挥保险业务和资金独特优势,做实体经济服务者和价值的发现者;坚持改革创新的理念,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的不同需求,不断创新保险产品、业务模式和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拓宽支持实体经济的渠道;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遵循依法合规和专业化、市场化运作原则。

二、积极构筑实体经济的风险管理保障体系

(一)完善社会风险保障功能,发挥实体经济稳定器作用。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为实体经济稳定运行提供风险保障。重点发展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校园安全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业辅助社会治理作用。推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大病保险承办质量和统筹层次,推动大病保险政策向建档立卡贫困人群的倾斜,形成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社会救助等衔接机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推进税优健康保险在全国推广。积极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出台并落地实施。鼓励保险公司创新开发产品,开展地方试点,准确把握社会需求,扩大承保覆盖面。指导保险公司提升理赔服务水平,切实化解矛盾纠纷,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共同参与和谐社会建设。

(二)完善农业风险管理机制,推动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地方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开展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试点,探索建立农产品收入保险制度,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利用保险业务协同优势,运用农产品期货、期权等工具对冲有关风险。推进支农支小试点,探索支农支小融资模式创新,通过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对接农户、农业合作社、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融资需求,丰富农业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和农业再保险体系,持续助力现代农业发展。

(三)增强保险增信作用,助力小微企业融资和出口企业“走出去”。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持续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展,指导完善“政银保”模式运行机制,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保险增信服务,助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稳步推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充分发挥信用保险功能作用,扩大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我国外贸稳定增长,增强我国出口企业竞争力,为出口企业提供收汇风险保障。支持中长期出口信用险和海外投资险业务发展,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建设。

(四)发挥保险产品和资金优势,推动健康和养老产业发展。鼓励创新养老保险产品,发展多样化医疗健康保险服务。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医疗、养老和健康产业投资,支持保险资金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等方式兴办养老社区,增加社会养老资源供给,促进保险业和养老产业共同发展。

三、大力引导保险资金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五)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积极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和引导作用。支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去产能并购重组基金,促进钢铁、煤炭等行业加快转型发展和实现脱困升级。支持保险资金发起设立债转股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支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不良资产处置等特殊机会投资业务、发起设立专项债转股基金等。

(六)支持“一带一路”建设。推动保险机构不断提升境外投资能力,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重要资源开发、关键产业合作和金融合作。支持保险资金为“一带一路”框架内的经贸合作和双边、多边的互联互通提供投融资支持,通过股权、债权、股债结合、基金等形式为大型投资项目提供长期资金支撑。鼓励中资保险机构“走出去”,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布局,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保险保障服务。

(七)支持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鼓励保险资金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以及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东部率先等区域发展。支持保险资金对接国家自贸区建设和粤港澳大湾区等城市群发展的重点项目和工程。积极引导和支持保险资金参与雄安新区建设,探索新的投融资机制,对于新区的交通基础设施、水利、生态、能源、公共服务等重大项目给予长期资金支持。

(八)支持军民融合发展和《中国制造2025》。励保险资金服务军民融合发展,积极探索保险资金参与军工产融合作模式,支持保险机构和军工企业共同发起设立保险军民融合发展基金。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兼并重组和转型升级的债权计划、股权计划和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更好服务《中国制造2025》各项任务。

(九)推进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募集保险资金投资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调整PPP项目公司提供融资的主体资质、信用增级等监管要求,推动PPP项目融资模式创新。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关系国计民生的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逐步完善投资计划监管标准,放宽信用增级要求和担保主体范围,扩大免增信融资主体数量,创新交易结构,精准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和工程。

四、不断创新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形式

(十)创新保险扶贫基金,助力国家脱贫攻坚战略。推进中国保险业产业扶贫投资基金,积极探索引导保险资金通过市场化产业投资开展对贫困地区的精准扶贫。设立中国保险业扶贫公益基金,创新保险产品对贫困人口的精准扶贫。积极发挥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和上海保险交易所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平台作用。

(十一)创新再保险和巨灾险业务模式,为实体经济保驾护航。发挥再保险创新引领作用,建设区域性再保险中心,加大再保险对国家重点项目的大型风险、特殊风险的保险保障。发展巨灾保险,支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通过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开展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业务。

(十二)完善新技术、新业态保险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创新战略。研究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工作,分散科技企业创新风险,降低企业专利维权成本,为科技企业自主创新、融资、并购等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推广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会同财政部、工信部修订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指导目录,研究深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点。研究启动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落实“互联网+”行动,鼓励保险机构围绕互联网开展商业模式、销售渠道、产品服务等领域的创新,更好满足不同层次实体经济的风险管理需求。

五、持续改进和加强保险监管与政策引导

(十三)逐步调整和优化比例及资本监管。注重风险实质判断,动态审慎调整投资资产的分类和资本要求。对于基础资产为国家政策明确支持的基础设施、保障房、城镇化建设等项目,且具有保证条款的股权计划和私募基金,研究调整其所属的大类资产类别和优化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研究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的监管比例,按照基础资产属性实施穿透性监管。

(十四)积极推进差异化监管和分类监管试点。研究推进差异化监管,对于经营运作稳健、资产负债管理科学、投资管理能力优良的保险机构,支持其开展各类创新试点业务。研究建立保险资金非重大股权投资负面清单制度,支持保险机构根据资产负债匹配和偿付能力状况自主选择所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行业范围。对于保险资金投资国家发展战略和国家重大工程的项目和产品,在政策上给予适度倾斜,在产品注册、备案、审核等环节给予优先支持。

(十五)着力防范和化解重点领域风险隐患。切实强化风险防范和监管,加强对重点风险领域和重点公司的风险预警,落实风险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规范和治理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抑制产融无序结合和资金脱实向虚。坚持去杠杆、去嵌套、去通道导向,引导保险资金秉承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稳健投资原则,为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提供长期稳定的优质资金。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范风险跨行业传递,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中国保监会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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