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2024年全国“宪法宣传周”活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胡方,和二级高级法官黄西武做客总台中国之声《问答之间》,细数我国海事审判工作40年来取得哪些新进展。
“中威案”为何在网上被称为“对日民间索赔第一案”?当年的“康菲溢油案”有何典型意义?外籍船船主弃船逃债,船上的外籍船员权益如何保障?同一船主的两条船之间的救助需要支付相关费用吗?与中国毫无关系的外籍主体为何选择到中国的海事法院打官司?最高法法官一一回应。诠释我国海事法院如何通过审理案件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我国已成受理海事案件数量最多 案件类型最丰富国家
自1984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以来,我国先后在上海、天津、青岛、大连、广州、武汉、海口、厦门、宁波、北海、南京设立11家海事法院,下设42个派出法庭,管辖区域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全部海域,以及长江、珠江、松花江等通海可航水域。
最高法民四庭副庭长胡方
:40年来累计收案50多万件,其中涉外案件超过8万件,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类型从18项增加到108项,有力服务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受理海事案件数量最多、案件类型最丰富的国家。
彰显我国海事司法的公信力与影响力
2023年9月5日,《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开放签署,成为首个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海事公约,这是中国法院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生动实践。我国依法审结一批具有规则意义、国际影响重大、推动法治进程的典型案例,越来越多与我国没有实际联系的案件当事人主动选择中国海事法院管辖,彰显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公信力与影响力。
马六甲海峡碰撞案开庭
最高法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黄西武:
比如,2015年10月,朝鲜籍船舶“秃鲁峰3”轮与韩国籍货船“海霓”轮在朝鲜半岛东部海域相撞,案涉纠纷与我国没有任何实际联系,但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并适用我国法律。再比如:2022年9月,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船与巴拿马籍大型油轮在马六甲海峡发生碰撞,该案显然也与我国没有实际联系。但双方当事人选择宁波海事法院审理该案,并适用我国法律。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审结执结“中威案”彰显中国司法权威
“中威案”,在网上被称为“对日民间索赔第一案”,1936年,中威轮船公司将其所有的“顺丰”轮、“新太平”轮租与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使用。租用期间,两轮相继沉没。中威轮船公司通过政治、外交、司法等途径在日本索赔均未果。1988年12月,中威轮船公司等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相关主体支付租金并赔偿损失。作为此案在最高法申请再审时的合议庭成员,胡方对此案印象深刻。
胡方:
本案经过上海海事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支付并赔偿船舶租金、运营损失等合计29亿多日元(合人民币1.7亿元)。被告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一起长达77年的中日民间索赔纠纷审结了,但被告迟迟不肯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对停泊于我国港口的,被告所有的“宝韵”轮实施扣押,4天后,被告就支付了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法院解除扣押。
“中威”案宣判;法官向“BAOSTEEL EMOTION”轮船长送达法律文书
胡方:
这个案子通过扣押船舶,促使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履行我国法院生效判决,为跨世纪的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在国际上赢得正面评价,彰显了中国司法权威。在国际航运界、海事司法界引起强烈反响。
处置重大海洋污染事故 行政协调先行 司法裁判兜底
黄西武参与审理了“康菲溢油案”部分案件,2011年6月,位于我国渤海中南部的“蓬莱19-3油田” 发生溢油事故,污染海域面积大约6200平方公里,康菲公司作为作业者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通过行政协调,康菲公司共支付了人民币30.33亿元赔偿款,其中7亿多元用于赔偿补偿相关受污染区域渔民的养殖损失。大多数渔民按政府确定的赔偿补偿标准接受行政调解并领取了赔偿补偿款。部分不接受行政调解的渔民选择到海事法院起诉。
“康菲溢油案”庭审现场
黄西武
:天津、青岛、大连海事法院先后受理并审结相关案件共1743件,参照政府确定的赔偿补偿标准,判决康菲公司赔偿渔民损失,充分发挥中国特色“行政协调先行、司法裁判兜底”处置重大海洋污染事故的独特优势,依法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海难救助以公平、公共利益和鼓励救助为基本原则
同一个公司的两条船互相救助需要支付报酬吗?最高法近日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两艘船舶属于同一家海运公司,其中一艘船在港口装载汽油时因过失造成泄漏,出现危及安全的重大险情。多家单位参与了抢险救助,其中也包括海运公司的另一艘船舶,最终船、货均顺利脱险。那么货主要不要向海运公司支付救助报酬?一审法院判决不支付,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支付救助报酬的诉讼请求。
胡方:
海难救助制度是海商法中特有的法律制度,以公平、公共利益和鼓励救助为基本原则,以救助报酬的关系为核心内容,从而实现促进航运事业的目的。为了鼓励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参与海难救助,避免剥夺施救船员应得的救助报酬,以及公平对待各船舶保险人的利益,这个案件明确了救助船的救助报酬并不因“姊妹船”对海难事故的过失而取消或减少。
我国审理的海事案件中的大标的额的案件也屡见不鲜,拍卖船舶的最高记录曾经达到4.033亿元人民币,但更多的是与普通船员权益息息相关的案例。黄西武说到了“天使力量”轮外籍船员讨薪案。“天使力量”轮是一艘希腊籍船舶,船东是利比里亚的公司。2021年3月,船东因债务纠纷而弃船,在“天使力量”轮被广州海事法院依法扣押拍卖过程中,船东雇佣的2名希腊籍船员和13名菲律宾籍船员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