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演员聘用合同的关键条款,包括缔约主体、演员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知识产权保护、道德条款及救济措施等。短剧行业也在逐步规范,制片方和演员需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行业惯例,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缔约主体包括甲方(制片方/出品方)和乙方(演员所属的经纪公司、演员个人工作室或演员本人)。不同的缔约主体对应着演员不同的经营模式和责任划分。
演员的工作内容及其在影视项目中的职责分为筹备拍摄阶段、实际拍摄阶段、后期制作阶段和宣传发行阶段。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和职责都有所不同,需要明确约定在合同中。
合同中应明确列明拍摄计划、工时计算方式及保存相关证明、加班拍摄及休息请假安排等。关于报酬,应明确包括工作内容、付款时间点和金额、支付方式等,并遵守行业惯例和主管部门的规定。
重点保护知识产权,尤其是演员的署名权和肖像权。合同中应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范围,不得将演员肖像用于与短剧宣发无关的用途。
随着演艺行业从业者“塌房”事件的频发,短剧制片方越来越重视道德条款的作用。合同中应明确道德条款的具体内容和违背条款的救济措施,如采用AI换脸等技术手段保证短剧通过审核并正常播出。
作者/钱佳仪、汤诗诣
编辑/张惠佳
本文重点内容:
一、演员聘用合同的缔约主体
二、演员工作内容
三、演员工作时间
四、演员工作报酬
五、知识产权保护
六、主要演员“道德条款”及救济措施
本文依托
“剧有法力”团队在微短剧行业的深入观察与研究成果,结合我们多年来在影视传媒领域积累的丰富法律服务实践经验,并参照行业内的“示范文本”,对《微短剧演员聘用合同》的
关键
条款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剖析。
旨在
为短剧投资方、制片方及演员群体提供一份兼具实用性与指导性的参考指南,助力各方在合作过程中能够更加明确各自的权责,促进项目顺利进行,同时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共同推动微短剧行业的健康与繁荣发展。
一、演员聘用合同的缔约主体
演员聘用合同的适格的聘用方甲方一般为短剧出品方或制片方,剧组并非法人,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也就不能作为演员聘用合同的缔约主体。
在影视行业的操作实践中,一些剧组可能会代表出品方或制片方对外开展商务合作,并以剧组的名义与演员工作室或经纪公司签订《演员聘用合同》,从司法实践来看,剧组的管理模式将会对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产生影响。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剧组与劳务提供方签订的聘用合同,无论投资方内部如何约定,通常都不能用来对抗第三方。这意味着,即使不参与剧组管理的投资方也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即便投资合作协议中有非常明确的责任划分(所谓的
“防火墙”条款),而这些条款对外部第三方很可能无效,从而给其他投资方带来较大风险。一旦承担责任后,非管理方的投资方只能通过向剧组管理方追偿来挽回损失。
我们建议非管理方的投资方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由负责剧组管理的投资方以其自身名义对外签订所有合同,并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可以增加法院判决该管理方独立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从而减少非管理方投资方的风险。
演员聘用合同的乙方一般为演员所属的经纪公司、演员个人工作室或演员本人。这三种不同的适格主体,对应着演员
经营事业
的三种模式:
①与
经纪公司
签约;
②
成立个人工作室
;
③
以个人名义直接
对接工作
。这三种模式各有特点,适用于不同需求和职业规划的演员。
无论是和演员所属经纪公司签约,还是与演员个人工作室签约,
聘用方
都应进行工商注册查询,确认
经纪公司或工作室
是否
为独立法人
,如果不
是独立法人
,则不能作为适格的缔约主体。
(
1
)若所聘用的演员有其所属的经纪公司,聘用方应当与其所属的经纪公司签订合同。这里建议审查经纪公司有无签订聘用合同的经纪权限,谨防合同诈骗。
(
2
)若
与演员
个人
工作室签订合同,应区分拟签约工作室的具体类型
,判断工作室有无签订演员聘用合同的权限。
演员个人工作室主
要有
两类:
一类是
作为经纪公司的工作室
(一般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这类工作室承担经纪公司的角色,负责演员的演艺活动安排、合同签订等。
因此,这类工作室有权与聘用方签订合同。另一类则是
作为演员个人联系或收款通道的工作室
,该
类工作室并不直接参与演员的演艺活动安排
,无法成为聘用合同
的
缔约
主体。
(
3
)若欲聘用的演员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对接演艺工作的,签约时除了写明演员的个人身份信息之外,
应要求其做出
具有独立
签约资格,并无其他经纪合约在身的承诺
,以免演员私接演艺工作引起纠纷
。在合同后续的履行中,
还要注意演员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等问题
。
演员的薪酬与其具体工作内容紧密相关,特别是对于知名演员,每一项任务都可能单独计价。因此,制片方在与演员签订合同时,应详细列出聘用期间的所有工作任务,以确保演员能够满足剧组的需求,尤其是在演员日程紧张的情况下。这样在演员违约时,制片方也能依据明确的合同条款追究其责任。
演员在影视项目中的职责可分为如下四个阶段
:
1、筹备拍摄阶段:
演员应在该剧正式开拍前,根据聘用方要求参加试装、定妆、试拍、剧本研讨会等筹备工作。该阶段常发生的问题是,演员试镜合同原定角色后发现不合适而需调整或放弃角色。为避免试镜不合格引发解除合同纠纷,建议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若乙方(演员)试镜不合格,甲方(制片方/出品方)享有解除合同或调整角色的权利。关于演员参加试镜产生的成本,双方可协商约定:“如遇乙方无法胜任角色情况,双方均可免责解除合同,且甲方可视情况补偿乙方因缔约及试镜产生的合理费用。”不过,若甲方在谈判中处于优势地位,亦可约定不进行此类补偿。
2、实际拍摄阶段:
演员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准时到达拍摄地点进行拍摄,优质、专业、高效地完成角色的演出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工作。在拍摄过程中,鉴于演艺成果的主观评价特性,若演员与制片方意见不合,明确决策权归属至关重要,以防合作受阻。建议双方约定,演员有权为提升拍摄效果提出建设性意见,但需以剧组整体拍摄计划为优先,积极采纳导演及制片方的指导。同时,确认制片方享有最终决策权,有权对演员的工作内容作出必要调整,演员则需依此执行,确保合作顺畅进行。
3、后期制作阶段:
由于现场录音质量低、演员台词能力不佳以及导演对台词表现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在后期制作阶段,演员常常需要进行配音。因此,建议聘用方在合同中约定,后期配音属于演员的合同义务或聘用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业配音师,同时明确由哪一方承担聘请配音师的相应成本。另外,由于意外或审核不通过等原因而发生的补拍、重拍,也需在合同中进行相应的安排,清晰约定是否支付额外报酬,以确保演员能够灵活调整档期,配合完成工作。
4、宣传发行阶段:
演员应按照聘用方的要求,配合短剧的宣传、发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机仪式、首映礼、发布会、宣发活动等。演员作为影视剧的灵魂人物,他们参与宣传的程度对于宣传效果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因此在这一阶段需要注意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具体化演员参与宣发活动的阶段、形式、次数及是否额外支付报酬,二是宣发过程中演员肖像权的使用,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聘用方为宣传推广短剧之目的,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演员的肖像以及其参与录制的短剧宣发相关视频。
三、演员工作时间
1.在合同中列明详尽的拍摄计划
为了防止演员未来档期发生变化,影响拍摄进度,建议在聘用合同中提出尽可能详尽的拍摄计划,以便演员安排档期。
2.明确工时的计算方式及保存相应证明
由于演员的工作时长是核定其报酬的关键指标,所以进组时间、离组时间、每日拍摄时长、拍摄天数均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就“天数”的计算,须列出具体的计算方式(如固定天数或累积天数),明确筹备阶段的剧本研读、试镜等时间是否算在拍摄天数之内。此处尤其要提醒聘用方保存好《进组通知》等相关资料,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证明演员的实际拍摄时间。
3.加班拍摄及休息、请假安排
为了控制预算,剧组经常会加快拍摄进度,要求演员进行长时间工作。为免争议,建议在合同中对演员是否接受加班及加班费计算标准达成一致。同时,关于演员的休息和请假安排也应事先商定,以防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拍摄进程。
四、演员工作报酬
关于演员工作报酬的条款应包括:报酬所涵盖的工作内容、付款时间点和金额、付款方式、税费承担。虽然,新闻媒体中对演员薪酬经常采用XXX元一集的方式进行报道,但这其实并不科学,也不符合行业惯例。演员报酬一般是按照单位时间内的表演服务价格来计算的,因此,根据双方约定的具体拍摄天数作为报酬的计算更加合理。当然,也有部分演员出于参与投资或影响力较大等原因而与制片方约定采用“片酬入股”或“固定酬金加分红”的模式,此时要注意的就是明确投资收入、成本、利润等的计算方式。
1、报酬支付方式及支付条款注意点:
就报酬支付方式,我们建议分期付款,这不仅可以减轻聘用方的资金压力,还能对演员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在确定每期款项的具体支付时间时,应确保表述清晰,避免使用可能引起误解的措辞。比如,崔永元曝光的演员范冰冰聘用合同中付款时间条款表述为“乙方完成过半拍摄工作前三天……”就极易引发歧义。“完成过半拍摄”这一表述可能指整个影视剧拍摄进度过半,也可能仅指演员个人的戏份过半,不如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日来得明确。如果实在难以明确支付报酬的具体日期,建议约定为“演员个人戏份拍摄过半,最迟不得晚于某年某月某日”。如此约定,既明确了是该演员本人的戏份拍摄过半,又提供了最迟支付日期作为备选。不仅遵循了演员薪酬支付的行业惯例,又兼顾了拍摄延期等不确定性因素,确保了条款的实用性和可执行性。
2、演员报酬限制:
“示范文本”的使用说明强调了“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演员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演员总片酬的30%。”近年来,针对天价片酬的问题,相关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也陆续出台了若干文件以规制演员的片酬(俗称“限薪令”)。从“限薪令”相关文件中来看,一旦剧方被查出存在违反“限薪令”的行为,就极有可能面临被拉入行业黑名单、取消制作资质等处罚。目前,一些短剧演员凭借热门剧集而迅速走红,片酬也随之水涨船高,知名影视剧演员也纷纷下场投资、参演短剧。我们在此强调,短剧作为网络剧的一种形式,其制片方及演员亦应严格遵守“限薪令”的相关规定。
五、知识产权保护
就拍摄剧集的知识产权归属,“示范文本”已经写得十分详细:“甲方(制片方/出品方)在全球范围内永久的独占性拥有演员方出演的该剧及与该剧相关的衍生品、演绎作品及其他作品、商品、服务等全部版权及其他所有权利……”
1、演员署名权之争
根据行业惯例,演员聘用合同中影视剧的知识产权通常都归制片方或出品方,演员只保留具有人身性的知识产权,如署名权。就此,我们想要特别提醒缔约双方的是,近年来,随着粉丝经济及饭圈文化的兴起,演员方越来越关注署名权问题,演员方因署名问题与剧方乃至其他演员方产生矛盾的新闻层出不穷。如《仙剑四》鞠婧祎与陈哲远的剧方定档宣发微博署名位置之争,电影《小小的愿望》中彭昱畅、王大陆与剧方的番位纠纷。在娱乐圈中,番位不仅关乎演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还可能影响到其片酬待遇和后续的合作机会。因此,避免和妥善处理演员署名位置争议对于维护行业秩序至关重要。我们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应清晰界定演员在短剧中的署名称谓(例如领衔主演、主演等),并明确署名的具体展现形式(比如大小、顺位、格式、位置、出现时长等)。若签约时因故无法确切决定这些内容,双方应约定具体的署名由后续进一步协商确定。
2、不得将演员肖像用于与短剧宣发无关的用途
演员聘用合同中一般会约定聘用方为筹备、宣发短剧等目的,有权自行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演员方的姓名(本名、艺名及角色名称)、肖像、声音、签名、个人工作上的资料、载有演员方剧中形象的照片、胶片、录像带、录音带、剧照等,而不需要取得演员方的另行同意。
需提醒聘用方的是,演员授权使用其肖像的用途应仅限于该短剧相关的宣发。如果聘用方将演员在剧中角色形象制作为短剧无关的商业衍生品或用于与短剧宣发无关的用途,应当事先得到演员方许可。
六、主要演员“道德条款”及救济措施
1.主要演员的“道德条款
”
随着演艺行业从业者“塌房”事件的频发,短剧制片方越来越重视“道德条款”对于约束演员言行、维护自身权益的作用,“道德条款”也逐渐成为演员聘请合同的必备条款。
“主要演员道德条款”的核心内容一般为,在聘用合同有效期或合同到期后一段时间内,如果主要演员因违背公序良俗或法律的行为或言论,导致公众对其评价严重降低或存在严重降低的可能性,则合同相对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该演员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关于违背公序良俗或法律的具体内容,往往因地域、民族、历史、社会习俗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比如我国影视行业中比较有特色的道德条款内容是:主创人员不得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实施反华、“港独”“台独”“藏独”等煽动分裂中国的行为;代孕(郑爽张恒代孕事件);学历造假(翟
天临不知知网事件、仝卓高考舞弊事件)等。
容易忽视的是,主要演员在签约前发生的未被曝光的劣迹也可能存在一定的隐患。因此建议聘用方与主要演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在“道德条款”中明确约定“若签约前或入圈前的劣迹被曝光,聘用方亦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相关演员承担违约责任”。另外,一些知名演员的公众影响力极大,即使他们未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也可能因负面评价引发连锁反应。因此,演员聘用合同中应当将“演员的言行举止可能对剧集的筹备、制作、发行造成负面影响,或者损害剧集的市场价值”作为“演员道德条款”的兜底情形,以规避相关风险,如此便能对短剧聘用方提供更加周延的保护。
2.演员违背“道德条款”的救济措施
以往,如果演员严重违反道德义务乃至做出违法行为,则其所参演的影视剧将会被全面禁播。一部影视作品的诞生,历经立项策划、精心制作直至最终呈现在观众面前,是投资方、制片团队、全体演员及众多幕后工作者共同努力与心血的结晶。若不幸遭遇禁播,不仅意味着所有参与者先前的辛勤付出付诸东流,更将带来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而如今,AI生成技术的出现,为影视剧因某一演员违背“道德条款”而被禁播这一令制片方十分头疼的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比如电视剧“三千鸦杀”原定饰演青青师姐的演员刘露因在火车站不配合警察正常执法而被AI换脸为演员张鼎鼎的面庞。
为了有效利用这些技术,在演员聘用合同中预先设定条款显得尤为重要:一旦演员违反道德条款,聘用方有权采用当前或未来可能发展的技术手段(例如AI人脸替换、合成配音等),将演员的形象、声音与表演通过高科技手段与其他演员的形象、声音、表演或特效相结合,保证短剧通过审核并正常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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