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物业公司服务的小区
业主都得交物业费
不过不少人都只往物业交过钱
从来没见过“回头钱”
近日,《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明确提出
广告等公共经营收益 60%归全体业主所有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广告收益,归业主共有。
除此之外,草案还细化了业主与物业的权利及义务,并对物业服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停车位规划使用、私搭乱建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公共经营收益单独列账。扣除物业服务企业合理成本后的收益,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使用;没有约定或者决定的,收益的60%归全体业主所有,可用于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的酬金,也可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扩建等
或将需“双三分之二”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应急维修费用应当向业主公示,并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余额不足以支付应急维修费用的,应当由县、区人民政府应急资金垫付,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到位后,予以归还。
《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并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后十五日内退出。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者擅自撤离的,由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责令其限期撤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有关要求记入诚信系统。
《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私搭乱建、违规养犬、扰乱公共秩序、违反治安消防、乱停车、违规收费、违规办公、破坏环境卫生、小区绿化等行为时,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报告。各有关部门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及时受理,在15日内将调查或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现将正在审核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7年6月14日前登陆省政府门户网站或者“辽宁省政府法制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箱: [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7号,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409房间。
邮政编码:110032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新北方、沈阳日报、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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