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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私盖公章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法院: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人力资源心理学  · 公众号  · 职场  · 2024-09-26 13:30

正文

柒剑于2019年12月2日入职天山公司,双方在2019年12月20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1日,岗位是人资经理。

2022年12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就续签合同调整薪资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12月7日,在公司未做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柒剑私自使用公章与自己续订了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尚在与柒剑就调整工资问题进行协商,在此情况下,柒剑作为人资经理,在明知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与自己续订劳动合同,有违诚信原则。

2022年12月15日公司以柒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为由与柒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一审判决: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本院允许,但要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21,819.21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公司以柒剑私自加盖公章、伪造合同内容、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庭审中出示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及当庭供述,可以认定自2022年12月5日复工后,公司与柒剑等人就是否调整工资正在协商阶段,在此情况下,柒剑作为人资经理在明知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与自己续订劳动合同,有违上述法律规定中订立劳动合同中的诚信原则。虽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于公章保管存在管理问题,但不足以认定加盖公章的结果构成公司对该续订劳动合同的认可。由此可见续订该劳动合同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劳动合同的续订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期满后,2022年12月5日至12月15日期间,柒剑仍在公司工作,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视为该劳动合同于2022年12月15日终止,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不能证明向劳动者进行过告知,对其发生效力,且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不足以说明柒剑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适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情形,故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柒剑经济补偿赔偿金21,819.21元(6,234.06元/月×3.5个月)

公司上诉:未经批准加盖公章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公司上诉认为,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是劳动者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柒剑从事人事工作,其应当知晓并遵守。其未经批准加盖公章、未进行公章使用登记,亦未如实告知公章保管人员其使用公章的真实目的,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故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柒剑辩称,1.本人工作岗位为人事经理,签订劳动合同是工作职责,无需向公司申请,公司也未曾提出异议。2.公司在12月6日与本人沟通内容仅为降薪,并非不再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12月2日起,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人按原有条件继续签订,属正常履责,应属有效。3.公章使用确有授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但公司没有公章使用和劳动合同签订制度流程,且公章是由出纳而非本人保管,其公司应当承担公章管理不利的后果。

二审判决:人事经理虽然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但其仍然是劳动者身份,其应当知道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解除与柒剑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

本案柒剑于2019年12月2日入职公司,双方于2019年12月20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1日,约定岗位为人资经理。2022年12月15日,公司以柒剑未经公司授权擅自使用公章与其本人续订劳动合同系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柒剑工作岗位为人资经理,其工作职责包含劳动合同签订、续签及管理。在包括柒剑在内的多名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签及续签后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变更等问题,均应由劳动者与公司进行协商,并在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续订。但彼时,柒剑与公司就调整薪资问题并未达成一致意见,部分劳动合同内容仍在磋商当中,柒剑在与公司未协商一致、其本人未经单位授权、且在保持原有劳动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与其本人续签劳动合同,并私自加盖公司公章,续订后,亦未告知公司。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上述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做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柒剑虽然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但其仍然是劳动者身份,其应当知道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况且在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更应当谨慎行使权利,但柒剑在与其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时未事先征得公司同意,事后亦未经公司追认,故其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以柒剑私盖公司印章与其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向街道工会报备后当众宣读解除通知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上诉主张不支付柒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柒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1,819.21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二审改判公司不向柒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819.21元(6,234.06元/月×3.5个月)。

案号:(2024)新01民终2819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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