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霍菲尔德举了一个例子:
在X与Y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如果X对Y有权要求他离开前者的土地,则与之相关的(和等同的)是Y对X负有离开该地的义务,但是在上述图表中,特权与义务相反,与无权利相关。
也就是说,面对X的权利,他有进入土地的特权,那么换句话说,他没有义务离开,在这个关系中,进去土地的特权实际上是否定离开的义务。在这个案例中,霍菲尔德又提出了两种具体情况:
第一种情况:
由于某种特殊原因,X与Y签约要进入前者的土地,对于Y来说,X既具有进入的特权,又具有进入的义务。这种特权与这种义务是完全一致的,因为后者的内容与特权相同,对于Y来说,X的进入特权就是对停止履行的义务的精确否定。
第二种情况:
如果A没有与B签订合同,那么A不这样做的特权就是否定了这样做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对比的义务的内容与特权的内容完全相反。
霍菲尔德提出,特权的相关的概念是“无权利”,如果还是以X/Y的例子来说明,X具有的“进入土地”的特权的相关概念,显然是Y无权利“要求X不进入”。
霍菲尔德表示,“使权利的概念和特权的概念彼此完全不同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因此应该有一个单独的术语来表示后一种特别的关系,但是现实中不加区别地使用术语“权利”非常普遍,但实际上有可能指定的关系是“特权”,这种情况导致产生了很多混乱的结果。
在这里,霍菲尔德海表示,自由的概念和特权的概念比较类似,特别是由一些确定的内容构成的时候,比如,可以任意与他人打交道的特权/自由,这种自由没有任何与第三方相伴的特殊权利。这些特权/自由,在逻辑上相关的是“第三方”的“无权利”。
关于权利和特权的差异,霍菲尔德还举了个例子,当你在上学时被告知休假是一种“特权”而不是“权利”时,请问有什么不同?
如果是完整的权利,那么我既有不上课的特权,即老师没有权利要求我们上课,同时我们可以要求老师不得干涉我们的休假,他们有义务不去阻止我们放假。而倘若我们是一种特权的话,我们可以休假,但是老师居然可以堂而皇之地阻止我们放假,在这种情况下,我不上课的“自由”并没有现实意义。比如宪法上可以赋予你结社自由,但是当你结社的时候却可以驱逐你,也就是说你没有请求排除干涉的权利,那这只是一种形同虚设的“自由”。
汉语的语义里,更加“完整”的传统权利和剥离了特权的权利,使用了同一个词,霍菲尔德体系下,right则可以继续拆分为claim和privilege(中国政法大学王涌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