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律师来了(kblst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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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温州青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离婚案。案件的男主人公李某和妻子共同经营着一家公司,收益良好。他和妻子是生意上的好搭档,却不是生活上的好夫妻。
因家庭矛盾重重,两人早已分居多年。2016年,李某遇到身患重病的初恋后,两度提出离婚。为了能陪伴初恋度过余生,他主动放弃了公司股份、存款、上海市市中心的房子等一切财产,净身出户。
前日,赵女士也因相似遭遇发来求助:
我丈夫外面有女人,不肯回家。东窗事发后,丈夫觉得愧疚,主动要求离婚并写了承诺书请求净身出户,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
赵女士和丈夫老李都已年逾五十,结婚30来年,外孙都有了。可从去年5月起,赵女士发现一向健壮的老李变得“精神恍惚,走路虚浮,一副虚弱的样子。”赵女士多次劝老李去医院检查身体,却被他一口回绝。
没多久,赵女士发现老李和一个40左右的女人小芳“来往亲密”。一家人开始轮流给老李做思想工作。可不料却适得其反,老李非但没有和小芳断了联系,反倒索性夜不归宿。
赵女士说自己当时又气又急,直接打电话给小芳“请你放手,离开我老公。他已经是做外公的人了,你还图什么?”小芳不说话,直接挂电话。之后依旧和老李“出双入对”。
12月中旬,小芳回老家过年。老李也终于回了家,“修养”一段时间后,赵女士说“老李的身体明显变好”。赵女士说:“估计老李是吃了性药,纵欲过度才把身子掏空了!”
过完年,小芳从老家返回后,老李不顾家人反对,留了张纸条就搬出去与小芳同居了。
据赵女士说,老李在纸条上表示了对她的歉意,并承诺离婚后会净身出户。
看到这张字条,赵女士表示自己已经心灰意冷,只想请问律师老李写下的字条是否有效?
律师吴晓洁为赵女士解答了疑问。
吴晓洁: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西湖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专业方向:婚姻家事、财富传承。
应该肯定的说,在赵女士与丈夫未真正离婚之前,该承诺书(协议)并没有生效,如果赵女士丈夫在双方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时对承诺书反悔,那么赵女士从法律上来说很难要求其丈夫按照承诺书履行义务的,会很被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个问题其中有一问就提到赵女士这种的情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另一方起诉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有效并要求据此分割财产的,能否予以支持?
解答: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的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非属《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对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的效力应不予确认,法院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财产进行分割。
但是,一方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过错且导致离婚,另一方无过错的,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综合考虑过错情况等,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鉴于此,建议赵女士考虑权衡清楚,是与丈夫继续维持婚姻关系还是立即解除婚姻关系?
如果赵女士希望维持婚姻关系,可以与丈夫协商书写《婚内财产协议》,对夫妻目前存在的以及未来将会存在的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全部归赵女士一人所有,有需要办理过户的,尽早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赵女士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那么就夫妻婚内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协议书中进行明确分割,并及时办理离婚手续。
老大不小了还如此鬼迷心窍,离了也罢!
猛戳大拇指,赶紧净身出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