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国企工资总额由国资委和国企共同决定,但是企业通常都处于弱势地位,工资总额主要参考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企业的收入、利润的权重并不够高,不同行业的特殊性也没有考虑到,该低不低该高不高。
每年国企最苦恼的事情之一就是如何与国资委“博弈”,对总额制定掌握更多话语权,以期工资总额更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和市场竞争需求。
尤其是效益好的企业,受限于工资总额,绩效考核制度无法充分地实施,一定程度上仍然只能实行“大锅饭”的薪酬体制,难以有效形成激励的同时,更带来了工资竞争力不足,难以吸引人才的问题。
第二,虽有“上缴税利下降时,工资总额要相应下浮。为了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下浮工资总额的比例可以作适当限制”等下浮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时,常常变味成“工资总额不下浮”,出现国企工资只增不降的情况。
工资总额只增不降带来的不只是“铁饭碗”问题,对于效益不好、难以提高的企业来说,工资总额已经成为其沉重的负担,加剧亏损,甚至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
第三,由于现有工资分配制度颁布早、未根据市场发展进行调节,存在弹性较差、浮动部分占比低、中基层员工工资差异小、高管与职工薪酬差异大、编制员工与非编制员工同工不同酬等诸多情况。
在内部分配上市场化机制不足,难以有效激励员工,公平性也遭到诟病,进一步影响到了国有企业薪酬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