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全国和地方立法,对具有一定规模以上的排放装置采用强制管制措施
根据日本《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地方法律(如:东京都《排放防治装置安装义务规定》《化学物质合理管制制度》等)规定,针对具有一定规模以上VOCs的排放装置进行强制排放管制,主要的排放管制装置共六大类,分别为:喷涂及干燥设施、粘结及干燥设施、印刷及干燥设施、化学品制造及干燥设施、涉及有机溶剂的产品洗涤和干燥设施、汽油等挥发性油品储罐设施。
强制管制措施主要包括:
1)强制管制设施拥有企业具有安装相应防治有机物挥发装置的义务;
2)对实施浓度管制的59类化学品年使用量超过100kg时,相关企业有对每年度使用量、排放量进行申报的义务;
3)如相关企业员工人数超过21人,还需承担提交相关化学物质管理方法的义务。
(2)对分散作业,不宜规模化控制的VOCs排放行为,以源头控制为主,制定对应行业的VOCs减排对策指南,实行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减少VOCs排放量
对于分散作业,不宜采取控制措施的行为,如:室内外喷涂、干洗、金属表面喷涂处理等,以源头控制为主,通过制定VOCs减排对策指南,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减少过程中VOCs的产生。以《室内外喷涂对策指南》为例,指南规定以下方面内容:
1)宣贯VOCs的危害,提高人们对VOCs削减必要性的认识;
2)给出各类水性、油性涂料的VOCs含量、使用量、挥发量等各类数据,帮助人们科学合理地选择低VOCs涂料;
3)对涂装现场作业流程进行详细的规定,如:如何密闭涂料,如何调和涂料,如何选择施工工具、最佳施工条件、不同涂料的最佳用量、最佳涂层厚度等,指导工人选择环境最佳和经济最佳的涂装方式,从过程中减少VOCs的排放量;
4)对涂装完成后涂装用具的清洗和洗净废液的处理给出最佳建议。
(3)各行业团体联合起来,根据行业自身特点,制定各行业针对性VOCs减排工作促进方案
2005年起,日本经济产业省制定《事业体挥发性化合物(VOCs)自主工作促进方针》,要求各行业团体针对本行业VOCs排放特点,制定自主减排方案,每年度提交年度减排计划。截至2012年,共有石油联盟、日本汽车工业会、日本印刷工业联合会、日本工业涂装协同组合联合会、全国镀金工业组合联合会等41个行业团体,涉及7938家企业,在全国团体的方针指导下,向各会员推广VOCs自主减排工作。41个团体VOCs排放量由2000年的51.0万t/a降低为2012年的19.8万t/a,VOCs排放量削减幅度达到61%。详见图2。
(4)通过各类宣传途径,提高企业和个人VOCs减排意识和减排能力
1)面向企业和个人定期开展VOCs对策研究班,宣讲VOCs污染、VOCs减排的意义和必要性、VOCs常用减排技术及相关事业体和行业团队的工作实例,提高企业和个人VOCs减排技能和减排意识;
2)选择一些知名度较高的标志性构造物,如东京塔展望台涂装、JR常盘线三河岛跨线桥涂装等为典型案例,将其VOCs减排措施发布在环境局和相关网站上,对低排放VOCs涂装案例进行普及,使得VOCs减排对策可视化。
(5)实施对VOCs排放的中小企业实行VOCs减排对策顾问免费派遣制度,提高中小企业的VOCs控制和减排能力
对于涉及VOCs排放的中小企业,如企业自身缺乏VOCs减排意识和减排技术,可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派遣申请,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类型,派遣相关行业的VOCs对策顾问,对策顾问根据企业的VOCs排放情况,提出对应的VOCs控制和减排措施,最后企业将减排成果提交环保部门。
(6)建立监管和惩罚机制,保障相关法律有效贯彻实施
根据日本《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企业对当地环保部门有主动申报的义务,环保部门对其辖区内的企业具有入内检查和收取报告的权利,环保部门根据入内检查的结果,针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有权下令其停产改善。
(7)采取经济引导措施,引导企业形成自觉的环保意识
根据《东京都环境物品等采购方针》规定,公共部门对低VOCs产品优先采购,同时,通过分发宣传册对消费者进行普及启蒙,建议进行绿色采购,选择低VOCs产品。以此引导企业形成自觉的环保意识,从而形成内在的环保机制与内生的环保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