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山网
记者从新疆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获悉,近日,新疆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新疆通信管理局根据公众举报线索,依法依规查处并曝光第二批共十一起网上传播违法信息典型案例。经查,相关涉案人员利用互联网等平台宣扬、存储、传播涉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以及虚假谣言信息,侮辱、恐吓、诽谤他人等内容的音视频、文字图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已对有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2017年1月28日,网民举报杰某(男,哈萨克族,48岁,乌鲁木齐市人)利用互联网下载、传播暴恐及非法讲经图文、音视频。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杰某予以刑事拘留。
2017年2月3日,网民举报阿某(男,维吾尔族,24岁,克拉玛依市白碱滩人)利用互联网下载、观看并向他人传播暴恐音视频。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阿某予以刑事拘留。
2017年2月15日,网民举报帕某(男,维吾尔族,28岁,克州阿图什市人)电脑中存有多部暴恐电子书。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帕某予以刑事拘留。
2017年2月24日,网民举报阿某(男,维吾尔族,25岁,喀什地区莎车县人)在百度网盘上传多部涉及暴恐内容的电子书。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阿某予以刑事拘留。
2017年1月4日,网民举报伊某(男,维吾尔族,20岁,伊犁州伊宁市人)通过网盘下载多部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音视频。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伊某予以刑事拘留。
2017年3月4日,网民举报吐某(男,维吾尔族,30岁,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人)在个人QQ空间上传并存储多张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图片。经核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吐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七:库尔勒市杨某、王某恶意攻击自治区维稳措施案
2017年1月10日,网民举报杨某(男,汉族,30岁,库尔勒市人)、王某(男,汉族,29岁,库尔勒市人)在微信群中发布信息,恶意攻击自治区维稳措施,侮辱、诽谤他人。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王某予以行政拘留。
2017年2月16日,网民举报韩某(女,汉族,24岁,喀什地区叶城县人)在微信群发布虚假恐怖信息称“叶城出事了,好多地方都出事了,天黑了就别往外边跑了,听说广场哪个地方,两个骑电瓶车的人后备箱里面发现炸弹了”。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韩某予以行政拘留。
2017年3月3日,网民举报向某(男,汉族,52岁,石河子西古城镇人)在微信群发布涉恐谣言信息称:“有到石河子去的朋友们,要注意安全,暴恐分子在石河子很厉害,都杀死了好几个人了,杀的是官员、派出所的人,政府都不敢公布,怕引起恐慌”。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向某予以行政拘留。
2017年3月10日,网民举报杜某(男,汉族,29岁,轮台县人)在微信群发布信息,恶意攻击、侮辱、诽谤他人。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杜某予以行政拘留。
2017年1月12日,网民举报阿某(男,维吾尔族,25岁,喀什地区喀什市人)在QQ群上传多部(张)淫秽色情视频及图片。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阿某予以行政拘留。
朋友圈传谣最高可判7年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同意请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