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日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哈尔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依据该《通知》,今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更名为城镇垃圾处理费,并由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哈尔滨市市区(不含县市)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但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居民家庭,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网络配图
依据《征收通知》,城市居民个人(包括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实行“按人计费、按户征收”,即户籍登记人口大于或等于2人的,按2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3.00元;户籍登记人口为1人的,提供户籍证明,按1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1.50元。
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驻哈部队)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上年平均实际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企业城镇垃圾处理费,按上年平均实际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0.50元,每户每月最高收费额4000元。
饮食业从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计收,21平方米以下(不含2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5.00元;21至41平方米(不含4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10.00元;41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2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每户每月加收5.00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户每月最高收费额4000元。
商服业从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营业场地面积计收,11平方米以下(不含1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2.50元;11至21平方米(不含2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5.00元;21至41平方米(不含4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7.50元;41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1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每户每月加收2.50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户每月最高收费额4000元。
依据《征收通知》,机关、事业单位(含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驻哈部队)和非纳税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城管部门征收;纳税企业和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地税部门代收。
城市居民个人(含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在收取燃气费、水费时代收。其中,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区由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代收;松北、呼兰区由黑龙江天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代收;阿城区由哈尔滨市阿城区自来水公司代收;双城区由哈尔滨市双城区供排水集团公司代收。相关燃气、自来水公司代征范围以外的个人用户由城管部门组织征收。
据悉,城镇垃圾处理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专项用于支付城镇垃圾处理相关费用。各收费单位在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时,须开具黑龙江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整体上,新征收模式未提高原有收费标准,但通过调整征收方式、强化征收管理等方式,提升垃圾处理收费征缴率、覆盖面。
稿件来源:哈尔滨日报 哈尔滨新闻网微信
记者:徐光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