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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城新闻】城镇垃圾处理费每人每月1.50元|哈尔滨城镇垃圾处理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哈尔滨发布  · 公众号  · 黑龙江  · 2017-07-15 14:27

正文




哈尔滨日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哈尔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依据该《通知》,今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更名为城镇垃圾处理费,并由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哈尔滨市市区(不含县市)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但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居民家庭,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网络配图


居民每人每月1.50元,每户多于2人按2人收


依据《征收通知》,城市居民个人(包括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实行“按人计费、按户征收”,即户籍登记人口大于或等于2人的,按2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3.00元;户籍登记人口为1人的,提供户籍证明,按1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1.50元


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驻哈部队)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上年平均实际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企业城镇垃圾处理费,按上年平均实际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0.50元,每户每月最高收费额4000元


  

餐饮商服业按面积计收,每月4000元封顶


饮食业从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计收,21平方米以下(不含2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5.00元;21至41平方米(不含4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10.00元;41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2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每户每月加收5.00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户每月最高收费额4000元


商服业从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营业场地面积计收,11平方米以下(不含1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2.50元;11至21平方米(不含2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5.00元;21至41平方米(不含4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7.50元;41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1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每户每月加收2.50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户每月最高收费额4000元



城市居民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燃气公司等代收


依据《征收通知》,机关、事业单位(含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驻哈部队)和非纳税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城管部门征收;纳税企业和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地税部门代收。


城市居民个人(含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在收取燃气费、水费时代收。其中,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区由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代收松北、呼兰区由黑龙江天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代收阿城区由哈尔滨市阿城区自来水公司代收双城区由哈尔滨市双城区供排水集团公司代收。相关燃气、自来水公司代征范围以外的个人用户由城管部门组织征收。


据悉,城镇垃圾处理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专项用于支付城镇垃圾处理相关费用。各收费单位在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时,须开具黑龙江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整体上,新征收模式未提高原有收费标准,但通过调整征收方式、强化征收管理等方式,提升垃圾处理收费征缴率、覆盖面。



稿件来源:哈尔滨日报  哈尔滨新闻网微信

记者:徐光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