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重复侵权,不得不说到我们手上处理的案件,好多都是如此。这也是很多品牌权利人困惑的地方,为什么以往的维权并不能制止侵权,反而复发率是如此之高呢?本案是一个很好的深度治理仿冒侵权的范本案件,可以好好说一说。
2021年年初我们接到客户一个案件咨询,案件的背景就是:
客户曾经针对这个侵权行为在2018年和2020年先后起诉了两次,但发现侵权行为不仅未能停止,反而是侵权规模越来越大,在全国各地均发现该仿冒品牌的门店和产品。客户希望方图能够给出不一样的维权解决方案,彻底打掉这个侵权工厂。
这刚好是方图一直擅长的事情,所以我看到这样的案件也很兴奋,做了一份94页的法律服务方案PPT给了客户。经过与客户几次共同的商讨,最终在2021年4月底正式启动了这个案件第三次起诉维权事宜。
Part
1.
不一样的诉讼策略,
是方案获得客户认同的最大原因
我分析了这个案件前两次起诉的情况,发现这里面存在的问题其实是两个点。
第一个是缺乏诉前深度调查,在销售店做了一份侵权购买公证后,就直接将产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商给起诉了。
而这个所谓的“生产商”其实并不是真正的侵权工厂,而只是侵权工厂用来迷惑权利人视线的关联公司。换做方图做的深度调查,则会从分析工商登记的处所地,查询侵权标识的注册人,以及实地探查疑似侵权工厂等等方式去完成。
第二个是起诉标的与侵权规模严重不匹配。
正是因为缺乏全面调查,所以之前案件起诉的金额上都是10万左右。虽然第一次起诉和解结案,第二次起诉四个案件都胜诉了,但这样的诉讼金额显然与侵权获利相比太低了,不足以产生让侵权人愿意停止侵权的震慑力。
这种起诉模式其实是很多权利人在获得侵权线索后的普遍维权方式。因为简单,没有技术门槛,所以很多律师团队都可以承办,收费也更加灵活和低廉。但也因为简单,这种维权过分模式化,对侵权行为往往只能达成浅表性打击的作用。就好像是治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未能找到病根的治疗,复发率自然就是极高的。
所以我们的维权方案,会重点去关注侵权主体的问题,比如侵权标识注册人,侵权工厂,代加工厂,销售商,以及核心被告的股东等等,实际调查会锁定这些目标,甚至还有新的收获。起诉的被告越多对原告律师而言工作量无疑是越大的,有些时候还会招致法院的埋怨,但为了将侵权团伙一锅端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同时,方案还要关注制止侵权的彻底性问题。比如之前的起诉都是针对被告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但被告的行为并不限于不规范使用,也有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而且被告每被起诉一次,就会修改原来的使用标识,变得越来越规范。那么此时就要考虑要彻底解决侵权问题,就需要对于被告的注册商标进行全面禁用。包括有些被告同时有多个侵权行为,比如域名侵权,装潢侵权,虚假宣传等等,此时也可以在案件中一并予以解决,避免诉讼后还给权利人留一些侵权的尾巴。
Part
2.
两个月诉前调查完成后,
我们建议客户起诉1000万+行为保全
为了完成对侵权目标的全面调查,方图的调查员不仅与侵权工厂第一时间取得联系,进入工厂查看实地侵权情况,而且前往广西、江西、浙江、河南、湖南等多个省市的侵权销售店进行取证,结合网站、公众号、高德地图等取证,共计完成了18个公证。在核心被告的深度调查上,我们不仅对几个被告的工商内档,股东关系做了调查,而且通过与被告员工的接触,深度掌握了侵权实控人退股后依然控制公司继续实施侵权的证据线索,并获得了核心被告的一些关键财产线索。
而作为主办律师,一方面需要密切关注调查的进展,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思考案件的核心诉求,以及排除案件可能面临的风险。当时我们跟客户开了一个电话会议,法总表示这个案件公司因为各地经销商的投诉,所以提出迫切希望尽快制止侵权的诉求。同时她也很想这个案件能够有一个很大创新,做成一个典型案例。但我知道,疑难案件的诉讼周期很难实现客户尽快停止侵权的想法,即使是效率较高的工商查处,也可能会因为被告拥有注册商标的问题很难推进。要解决客户的核心诉求,要有创新,此时我脑子中浮现出“行为保全”这四个字。2014年我们曾经成功办理了一起商业秘密的行为保全案件,所以我把这个想法提出来的时候,法总感觉也很兴奋。虽然当时我们都不知道是否能够申请成功,但一致认为值得去尝试。
7月初办案组成员在初步完成了起诉文件后,开了案件诉前会议。考虑到案件各被告的侵权时间长达7年,侵权销售规模遍布全国各地,以及自述年销售产值高达2亿元等等情况,我们把起诉金额定为1000万元。同时这个起诉标的还考虑了两重因素。
第一重因素是对行为保全申请的影响力。
我们当时了解到基层法院对行为保全的态度是比较保守的,也从未有过行为保全的经验,而中院曾经有过支持行为保全的成功案例,对于涉及重复侵权的行为保全申请秉持更开放的态度。所以案件去到中院,行为保全被支持的可能性会更高,但起诉金额就必须在500万以上。同时2021年中院层面过千万标的知识产权案件还比较少见,起诉千万可以让法院更加重视,从而进一步提高行为保全被支持的可能性。
第二重因素,是我们获得的财产线索的价值。
如果财产线索严重不足,或者无法成功保全被告财产,可能会导致案件成为空头判决,那我们也不会建议客户大标的起诉。而本案前期调查所掌握的财产线索价值是比较高的,所以我们认为起诉被支持后执行的难度也不会很大。
对于上述情况我们专门约客户开了一个视频会议,向客户全面汇报案件的调查证据情况和起诉策略考虑。客户对我们的起诉意见非常赞同,于是这个千万标的案件就此诞生。
Part
3.
传统制造业的行为保全申请,
要怎样的条件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此案2021年8月到了法院正式立案后,虽然正值疫情期间,但佛山中院的效率是很高的,因此很快就完成立案和财产保全的工作,9月份就下达了行为保全听证的传票。
对于行为保全申请,我们跟客户提出这个想法的时候,只是认为这个路径值得去尝试和争取,但对于申请是否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当时其实并不是完全笃定的。主要的原因在于,之前我们了解到的成功获得支持的行为保全申请,很多都是互联网企业的案件,因为涉及互联网的侵权行为往往传播快,具有紧急性和损失的不可挽回性。传统制造行业的企业,多数因为无法向法院说明行为保全的紧急性和必要性,而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但在我真正研读了关于行为保全的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检索了若干个案例,改完了同事写的《行为保全申请书》后,我开始确信这个案件的行为保全申请应当被法院批准。
原因在于:
01.
“紧急性”不是所有行为保全的必要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针对“情况紧急”行为保全要求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保全裁定。但该条规定显然是一条针对“情况紧急”特别情形补充性的例外条款,而不是针对所有的行为保全申请的。但行为保全的立法意义在于,避免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者进一步的损害,所以“紧急性”并不是行为保全的前提,难以弥补的损害才是行为保全的核心要件。
02.
多个行为保全典型案例可以作为类案,证明本案事实理由非常充分。
本案是传统制造行业的案件,因此在找参考案例的时候我并未关注那些互联网行业的成功案例,而是重点关注制造业的案例。
我找到有三个参考案例是非常有帮助的,在修改保全申请文书的时候写了进去。
一个是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红日”商标案颁发的行为保全裁定书,不仅法律争议与本案基本一致,而且在论述“难以弥补的损害”理由也是基于被告在多地有经销商,会导致权利人市场份额急剧减少,且该损失难以用金钱计算,与本案侵权规模大会导致原告不可挽回的市场份额流失以及难以计算经济损失的情况非常相似。
另一个是
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新百伦”案件颁发的行为保全裁定书。法院认为:
被申请人在涉案侵权产品被两次行政处罚后,依然持续大量从事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正通过其庞大的线上及线下销售网络流入市场,侵权运动鞋的规模巨大,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导致申请人的市场份额被大量抢占,经济损失难以计算,而且会造成大量消费者被混淆和误认。
第三个是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颁发的(2018)粤73行保6号行为保全裁定书认为:
存在如下情形之一,损害赔偿将无法计算
:
1.产品价格被侵蚀和市场份额的丧失所共同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
2.若市场上有数名侵权者,则难以准确计算出每名侵权者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3.权利人将难以再把因为要与侵权者竞争而降下来的产品价格重新提升到原来的水平。
所以,结合这三个案例的裁定书以及本案被告多次被诉后仍不停止,而且侵权规模巨大的实际情况,那么造成难以挽回损失的事实和理由就非常清晰了。
疑难案件的法律文书,只有写完之后能够完全地说服自己,对案件充满了信心,那么这个文书才有说服法官的可能性。所以,这个案件的听证,从法官询问对方的多个问题中,我已经能够感受到法官对行为保全的态度了。几个月后,我们最终的行为保全申请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裁定书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权利人商标的被控商标标识,并停止授权各地经销商使用被控标识,相当于权利人的诉求提前实现了。而且行为保全法院需要提前审查判定侵权的可能性,只有极大可能性才会支持原告的保全请求,因此,这份裁定书也相当于提前锁定案件的胜诉结果,后面就只剩下判赔金额的争议问题了。
Part
4.
运用多个证据策略,
成功获得800万元的判赔金额
其实本案在调查阶段,获得的证据已经相当充分了。有被告在网站、公众号、招商手册上的自我宣传证据,还我们在全国各地公证取证的线下证据。这些证据看起来是比较有证明力的,而且我们之前也有法院以被告自我宣传证据全额支持的成功案例。但是本案还是让人放心不下,原因是标的太高了,法院以前没有判过这么高标的的先例。
所以接下来我们做了三件事情
是向法院申请责令被告提交与侵权相关的账册和合同。而被告果然如我们预料的一样,只是挑选部分的销售合同提交给了法院。如此一来,被告就具有举证妨碍的情形,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被告拒不提交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是向法院申请调取被告银行流水的调查令。说实在的,持法院调查令去查流水,也不是很容易的事情,有的银行就不是很配合。总之过程很曲折,结果还不错。银行流水显示,被告银行账户的货款流水高达1.8亿元。而且每年的货款金额都在大幅提升,证明被告规模持续扩大的事情。
是继续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取证。在法院下达行为保全裁定书之后,被告在线下和网络上的侵权行为已经很难再看到了,但我们收到客户的反馈,在广西一处销售商处发现仍然有被告的侵权产品。办案组成员立刻前往广西取证,将上述证据以公证方式固定。该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在法院颁发行为保全裁定后,仍然继续实施侵权,存在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的行为。
当我们收到法院800万判赔一审判决的那一刻,发现法官把上述三个事项都写入了判赔的依据中,顿时感到所有的努力都值了。
Part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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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股东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案件成功高额获赔
空头判决目前是很多知识产权案件的痛点,一方面导致权利人维权成本无法回收,另一方面也是很多侵权人屡禁不绝的根本原因。而本案在二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不仅向原告支付了几乎全额的赔偿金,还将名下50多件抢注商标全部注销,解决了双方数年的商标侵权及行政争议问题。
这个圆满的结果有赖于两个案件工作重点:
第一,财产保全非常重要。
本案通过前期周密部署调查,获得多个被告的账户信息和房产线索。因此案件在立案阶段就将多个被告两个公司银行账户和五套房产进行了保全。到案件二审判决时,被告的银行账户已有超过四百万元的现金,所以原告根本就不担心执行的问题。既然财产保全很重要,但为什么大多数的知识产权案件并没有去做呢?原因在于一方面财产线索的获取是很难的,另一方面很多法院因为人力的限制并不愿意做保全。而方图要求每个案件原则上都必须做财产保全,这就要求办案组在财产线索调查,法院选择,以及财产保全的沟通上都必须花费比别人更多更深的功夫。
第二,抓个人责任非常重要。
本案中我们将法定代表人,前股东,关联公司股东这三个具有亲属关系的个人作为案件被告,并精心绘制了被告主体关系表提供给法院。因为有前两次诉讼,本案的核心利益人已经在2018年退股,并成为公司的隐形控制人,他的堂弟则仍在公司担任非股东法定代表人,继续控制公司的财务。这个情况也导致案件抓个人责任的难度直线增加,但法院最终根据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账户密切的财务资金往来判决其承担全部连带责任。虽然没有达成我们抓三个人责任的全部目标,但也相当于抓住这个侵权团伙的尾巴。本案被告之所以愿意履行高额的赔偿义务,也与其不愿意让这个堂弟陷入高额债务有很大的关系。
本案一审开庭,法院还专门进行了庭审直播,当时正值疫情期间,双方律师都戴着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