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增鹏,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近日,脱口秀演员“瘦子”在其自媒体账号上发布内容调侃国乒选手王楚钦,称王楚钦输球出局不叫“爆冷”叫“惯冷”、32是王楚钦的“幸运数字”,引发了强烈争议。瘦子也因此被王的粉丝辱骂。10月4日,广州野生喜剧脱口秀发声明回应称,“瘦子”发布的并非演出内容,并暂停与“瘦子”的演出合作:
一、脱口秀演员"瘦子”于自媒体平台发布内容非演出内容,“野生喜剧”所有演出内容均不涉及任何国家运动员,演出内容合法合规,并按正式流程进行申报。
二、现暂停与脱口秀演员“瘦子”的演出合作。
看到这儿,引发了两个很有意思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瘦子演员和公司是劳动关系吗
第二个问题:在劳动关系之下,公司暂停演出是不是违法?
关于演员与公司是否是劳动关系?
脱口秀演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取决于他们之间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比如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判断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定义的劳动关系,主要看双方之间是否形成隶属关系,看从属性是否明显。
实务中,对于演员与公司之间是否有劳动关系,在没有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因为有劳动关系,劳动者就可以受劳动法保护,可以要求社保,加班费等,还可以跳槽。没有劳动关系,对于演员就麻烦了,没有劳动法的保护是其次,
最最最大的问题就是跳槽的高额违约金。
一般来讲,如上所述如果有劳动合同,有工资流水,有社保记录,则很好判断劳动关系。
很多演艺公司为了规避劳动关系,一般会与员工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在经纪合同中会避免出现劳动报酬条款和管理条款,强调报酬是收入分配,而不是劳动所得。这多是线上艺人,对于瘦子这里线下艺人,还是可综合判断。
如果没有演艺经纪合同,又没有劳动合同,如何判断劳动关系,主要是看从属性,从属性判断的标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如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用人单位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和工作过程等的指标,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奖惩等。
当然,有演员经纪合同也不一定就一定会认定为合同关系,也有可能认定为劳动关系。比如,在经纪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其受公司管理约束,具有人身从属性,如考勤打卡记录、加班通知、工作来往邮件、工作安排记录等,甚至有的还有社保记录等。
最近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的一个案例,值得关注,可能代表着法院的某种倾向,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京03民终7051号 / 二审)
法院的裁判要旨:基于演艺经纪行为所衍生出的管理行为,不应当然视为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具有劳动法律意义上的人格从属性。经纪公司与网络主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实质审查。对于网络主播对个人包装、演绎方式、利益分配等核心条款具有较强协商权,且经纪公司对网络主播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控制程度不强,网络主播无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的,应当认定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假如构成劳动关系,公司暂停瘦子演出是否违法?
那就要从前提入手,瘦子对王楚钦的调侃,重大违纪吗?
在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尤为复杂。笔者要搬出《宪法》,
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这个权利似乎已经被遗忘了,法律对于言论自由必要限制的前提是什么?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不能扰乱社会秩序,不能危害国家安全等。
瘦子调侃王楚钦的事件中,瘦子那些话错了?如果这有问题,骂国足的是不是该拘留了?
基于上述分析,既然瘦子有言论自由,我们综合看瘦子的言论,并没有违法,其调侃的内容幽默风趣,公司暂停其演出,必然侵犯了瘦子的劳动权,影响其收入。公司的做法违法。
假如不是劳动关系,瘦子可以根据双方的演艺经纪合同主张其合法权利。
最后,子非鱼想说的是:
公司暂停与瘦子的”演出合作“可能是基于对公众反应的考虑,以及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公司的做法表明,他们希望确保演出内容合法合规,并与国家运动员无关。公司的做法我们能理解,假如得罪了部分观众,可能就影响公司的经营。
公司没有必要过于敏感,你迎合王楚钦的粉丝暂停与瘦子的合作,意味着你失去了瘦子这么优秀的演员,也失去了支持瘦子的观众。
在网络时代,我们喜欢有趣的人,我们要保护有趣的人,我们要对自由有更多的包容。希望公司能纠正其错误,继续与瘦子合作。
祝瘦子有更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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