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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诉讼科普之3——违约债券综合处置之主体篇之被告/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债券圈  · 公众号  · 财经  · 2020-06-21 18:27

正文

来源:集煜金融

作者:集煜金融诉讼团队

在上一篇中,我们针对债券违约责任纠纷和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诉讼主体之原告进行了列明,就原告的主体资格而言主要分为三大类,即债券持有人、持有人之代表人(通过自行推选或持有人会议推选的方式)和受托管理人。本篇将继续上一篇的逻辑,就债券违约责任纠纷和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被告/仲裁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进行简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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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违约责任纠纷

考虑到债券可分为利率债和信用债,信用债又分为非金融企业发行的债券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因此,本篇仅针对非金融企业信用债在债券的发行、交易和转让行为中发生的违约责任中的被告/被申请人进行简要论述。

根据债券违约责任纠纷的性质,持有人无论是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还是根据债券募集文件(《募集说明书》等),均有权要求发行人偿付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债券之发行人毋庸置疑会处于被告/被申请人的法律地位。

当然,根据债券募集文件的具体约定,一般情况下,持有人均会要求发行人提供一定的偿债保障措施,例如追加保证人或提供担保物。另外,在《募集说明书》中一般也会如此约定:“当发行人不能或预计不能偿还债务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发行人同意承担因采取财产保全而发生的、依据中国法律或司法裁决确定的合理法律费用。”

根据《合同法》有关约定,负有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能够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以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亦可以解除合同。在实务中,当持有人有合理理由证明其持有债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也会要求发行人增加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债券风险。值得提醒的是,无论该等增信措施系发生在持有人签署《募集说明书》之前亦或是只有发行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保证人均不能以此抗辩其不需承担保证责任,除非系属于一般保证人,则持有人只能先行要求发行人还本付息之后就不足部分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明年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在保证方式的约定方面进行了根本的修改,针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不再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是按照一般保证承担。

《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债券发行增信机构与发行人的共同责任,当债券发行人不能如约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出现债券募集文件约定的违约事件时,根据相关增信文件约定的内容,增信机构应向债券持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在债券违约责任纠纷中,除了发行人,保证人也可能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对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承担担保责任。在司法实务中还存在,投资人因各种原因转让债权的情形,当投资人转让债权并通知了发行人及担保人的,该债权受让人也便取得了投资人享有的债权追偿权,届时原投资人将可能作为案件的第三人。

2


债券侵权责任纠纷

在债券侵权责任纠纷中,持有人依据《证券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以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赔偿因发行阶段及发行期间的欺诈或虚假陈述行为而导致的损失。

根据《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主要包括发行人以及其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承销商以及其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直接责任人。

另外,《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债券承销机构以及其他债券服务机构,对其制作、出具的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足以影响投资人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判断的,应当与发行人共同对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因此,在债券侵权责任纠纷中,原告需要对上述主体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鉴于不同主体的过错认定和免责抗辩事宜不尽相同,原告在综合判断后才能确定最终的被告/被申请人。

3


结语

债券违约常常存在交叉违约的可能,投资人既是受益人也可能成为最终的受害人,当违约事项发生,当务之急便是明确由谁负责起诉、向谁主张权利,即是自行起诉还是授权他方代表起诉,向发行人单独提起诉讼还是向多个不同主体共同提起诉讼,是否需要将部分主体列为第三人等。在确定具体诉讼请求前,快速确定有利于己的诉讼主体,将可能事半功倍地推进整个案件进程。


集煜金融诉讼团队系金融纠纷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可提供违约债券处置全程法律服务,包括谈判/调解、诉讼、执行在内的所有非诉和诉讼法律服务项目。

集煜团队目前代理和征集的违约债券包括金玛债、洛娃债、国购债、凯迪债、华泰债、上陵债、三胞债、西王债、五洋债、新华联等。


往期文章:

债券诉讼科普之1—债券违约纠纷的法律定位

债券诉讼科普之2—债券违约纠纷诉讼主体之原告

下期预告:违约债券综合处置之管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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