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经过公示公开征求意见,甘肃省正式发布了《甘肃省第一批药品集中带量联动采购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方案在药品范围、拟中选规则等部分有变动。
药品范围:2022年底前甘肃未采/接续的4省及以上已开展集采的医保药品
《实施方案》中明确,按照稳妥有序、分批推进、应采尽采的原则,
对2022年底前4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开展集采但甘肃省未参与或未接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
,遴选甘肃省公立医疗机构
临床使用成熟、采购金额高、较外省价格差异大
的部分
非独家药品
开展带量联动采购工作。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药品范围描述从“
省级(省际联盟)
2022年底前已开展集采但甘肃省未参与或未接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
”变为“
2022年底前
4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已开展集采但甘肃省未参与或未接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
除此之外,对不纳入
带量联动的药品范围也进行了说明,
“
截止2023年6月30日,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原研药、参比制剂(以下简称“过评药品”)累计3家及以上的品种不纳入此次带量联动范围(
甘肃省省际联盟集采未接续品种中过评药品累计
3家的品种除外
)。
”进一步细化了采购药品品种范围对过评超3家品种的避让在一定程度上或许可以看作是为国采让路,尽量避免“撞车”情况的出现。
采购周期:2年,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本次带量联动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如采购周期内带量联动品种纳入国家集采范围,相关品种采购周期予以调整,有序衔接国家集采结果执行时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前,重新组织医疗机构进行报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约定采购量。
企业报价与医院报量
企业报价
医疗机构
报量
。
医疗机构参考报量品种2022年度历史采购量并结合实际,根据申报企业产品信息选择产品进行报量。除纳入国家和甘肃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药品,原则上
抗菌药物报量不得低
于
历史采购量
的
5
0%,
其他品种不低于
60%
。
带量报价及确认。
企业根据医疗机构报量情况进行报价确认或不予报价确认。
当原中选企业需确认的需求量超过其他企业最高确认需求量的
10%时,原中选企业
必须进行
带量报价确认
,未进行带量报价确认或报价无效的,2年内不允许在甘肃省挂网(已挂网的取消该产品挂网资格)。
或是由于“原中选企业直接取得拟中选资格”这一规则,对于原中选企业的要求更加严格。
与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相比,去掉了“原中选企业可按不高于首次申报价进行二次报价,原非中选企业进行一次性报价。”和下图中未进行带量联动确认相关情形处理措施的内容。
即不再给予企业二次报价机会,要求企业慎重报价。同时不再对带量联动拟中选企业不确认情形及处理措施进行分类。如下图所示:
(征求意见稿带量联动不确认相关情形说明)
拟中选规则
拟中选规则方面,《实施方案》中,取消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增补拟备供企业的相关说明,改为“当拟中选企业不足3家时,从申报价不高于原中选最高价的非中选企业中,按照过评药品优先、申报价低次之的顺序增补拟中选企业至最多3家。”
根据拟中选规则,对于原中选企业来说较为有利,按要求报价后可直接拟中选,对于原非中选企业在达到降价要求,也能获得拟中选资格。
待分配量选择。
医疗机构上报的拟中选企业之外的需求量纳入待分配量,再次组织医疗机构从拟中选企业中完成待分配量选择,待分配量选择后不再组织拟中选企业确认。
中选获量是一方面,待分配量则是另一方面。待分配量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企业以往临床积累的情况,对于部分企业来说这也是获取市场份额的重要机会。
常态化集采形式下的新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