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经细致审查与分析,厘清其中三重法律关系,平衡各方权益。
解开“三股绳”。A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房的交付标准为毛坯房。A女士与装修公司之间的装修约定,与本案所涉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上的关联性。商品房买卖、装修承揽以及物业服务,分别隶属于三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范畴。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毛坯房,已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装修公司的装修进度与物业服务质量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证据表明,甲物业公司切实履行了安保、保洁等物业管理服务义务。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是A女士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的主要合同义务。办案法官以“三股绳” 为喻阐释道:“购房、装修、物业,如同各自独立编织的绳索,不能因其中一股出现问题,就切断其他绳结之间的联系”。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关系认定,法院判决支持甲物业公司要求A女士支付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诉讼请求。
裁调违约金。对于甲物业公司请求判令A女士自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总额每日交纳千分之一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违约金标准过高。因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违约金标准予以调减,力求在保障物业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合理减轻业主负担,实现两者之间的精准平衡。
一审判决作出后,A女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现本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