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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装”的焦虑怎能转嫁给物业?——文昌会文法庭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文昌法院  · 公众号  ·  · 2025-03-1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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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处理中,转嫁矛盾恰似在混乱的麻团上又打了个死结。本就纠缠不清的矛盾,因这一错误举动变得更加难以解开。这不仅延长了纠纷解决的时间,更可能让双方的对立情绪升级,使简单问题复杂化。

——“麦文”致读者





在社会生活中,契约精神贯穿于各类交易与服务关系里。就像房屋买卖及后续的物业服务场景,一旦契约环节出现纠纷,便会对各方权益产生影响。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会文法庭审结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就能清晰看到法律如何介入契约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契约“多米诺” 矛盾

2014年5月,A女士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标准为毛坯房。在签约当日,A女士与装修公司签订《委托装修合同》,并依约支付了装修款项。2018年1月,开发商与A女士顺利完成房屋交付手续,房屋交付时呈现毛坯状态,与合同约定一致。同日,A女士与甲物业公司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自此开始接受物业服务,且A女士起初按约向甲物业公司支付了三年的物业服务费用。然而,2021年初,A女士以开发商于2018年交付的房屋未达装修标准,房屋仍属“半成品”为由,拒绝继续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甲物业公司经多次沟通协商,均未能解决问题,最终将A女士诉至法院。

法官“拆解”乱麻团

法官经细致审查与分析,厘清其中三重法律关系,平衡各方权益。

解开“三股绳”。A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房的交付标准为毛坯房。A女士与装修公司之间的装修约定,与本案所涉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上的关联性。商品房买卖、装修承揽以及物业服务,分别隶属于三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范畴。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毛坯房,已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装修公司的装修进度与物业服务质量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证据表明,甲物业公司切实履行了安保、保洁等物业管理服务义务。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是A女士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的主要合同义务。办案法官以“三股绳” 为喻阐释道:“购房、装修、物业,如同各自独立编织的绳索,不能因其中一股出现问题,就切断其他绳结之间的联系”。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关系认定,法院判决支持甲物业公司要求A女士支付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诉讼请求。

裁调违约金。对于甲物业公司请求判令A女士自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总额每日交纳千分之一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违约金标准过高。因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违约金标准予以调减,力求在保障物业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合理减轻业主负担,实现两者之间的精准平衡。

一审判决作出后,A女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现本案已生效。

契约“轨道”要正行

本案犹如多棱镜,折射出契约社会的运行法则:法律划定的责任田,不容情绪越界耕种。A女士将精装变“惊装”的焦虑转嫁物业,本质是混淆了不同民事主体的权责边界。法院判决既捍卫“按约付费”的市场规律,又通过违约金调整彰显司法温度,生动诠释了维护公平原则与契约精神的辩证统一。当越来越多的物业纠纷源于此类责任错位,此案更具警示价值——唯有每个个体在自身契约轨道内恪守诚信,才能让万家灯火的社区成为法治文明的微缩景观。



撰稿:李雪

责任编辑:王秋雅

审稿:何启程 黄丽洁


注:本图文由文昌法院编辑发布,转载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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