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起这个标题多少有点戏谑的意味。
事情是这样子的
:
今年年初时,一款名为《幻兽帕鲁》的游戏以超乎想象的速度火遍全网,成为开年的游戏黑马。
有不少公众号当时发了文章来讨论这款游戏,比较常见的一种标题是《你的下一只宝可梦,何必是一只宝可梦?
》。
至于为什么许多公众号会取这样子的标题,不得不简单说一下《幻兽帕鲁》这款游戏背后的故事了。
作为一款出生就自带流量的游戏,
《幻兽帕鲁》早在开售前就陷入了
涉嫌抄袭的漩涡之中
。
玩家在官方放出的宣传视频中发现这款游戏是一款缝合游戏,在游戏角色和游戏玩法方面抄袭或者说“借鉴”了多款知名游戏。
而在抄袭对象中,比较著名的有日本知名IP宝可梦,这一点引发宝可梦粉丝乃至版权方公司的极大不满。
2024年1月25日,
宝可梦公司
对《幻兽帕鲁》事件进行了回应,表示
并未给予《幻兽帕鲁》任何形式的授权
,并打算调查和采取适当措施来解决任何侵犯与宝可梦相关的侵权行为。
宝可梦公司的回应将这一事件进一步推向高潮。
说句实话,作为一个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游戏玩家,我对《幻兽帕鲁》这款游戏本身并没有多大兴趣,毕竟我现在连《塞尔达》都还没打通关orz。但是,当我知道我要写公众号之后,兴趣一下子就来了,毕竟素材这不就有了嘛。
《幻兽帕鲁》
中的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问题
目前针对《幻兽帕鲁》的侵权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个是从著作权角度讨论《幻兽帕鲁》中的游戏角色和游戏玩法是否侵犯著作权;
另一个角度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讨论《幻兽帕鲁》制作公司这一系列的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事实上,针对《幻兽帕鲁》事件的两个切入视角恰恰体现了目前国内针对游戏侵权行为的主流保护方向——以《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要请求权基础。
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游戏称为第九艺术,足以见得电子游戏在创造性表达和艺术美学方面的独特性。
电子游戏本身很难以简单的计算机软件进行概括性评价,通过图形、音乐、叙事等元素的综合运用,一款游戏能够唤起人们的情感和思考,展现出高度的艺术价值。
基于以上的特性,对于电子游戏的著作权保护路径在理论界长期存在争议。具体来说,对于电子游戏的具体保护路径争议在于:是将电子游戏整体作为一个著作权客体进行保护,还是将电子游戏依据要素内容进行拆分后嵌入不同著作权客体进行保护。
前者的观点被称为整体保护论,当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应当作为类电作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观点主张独立一个新的著作权客体进行保护;
后者观点被称为拆分保护论,在理论界同样占据一席之地。
这两个观点的分歧,事实上也决定了实务案件中电子游戏侵权适用法律的选择范围。
现代游戏主要以视频的方式进行呈现,游戏角色作为游戏图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游戏的重要元素。一款优秀的游戏人物设计需要配以大量的线条勾勒、色彩搭配,由此组成风格迥异的各式人物角色形态来诠释电子游戏的艺术价值内涵。也正因为这种极具复杂且耗费劳动的智力创造过程,通常而言审判实践中会将游戏角色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
▌
例如在(2021)粤0192民初15315号中,广州互联网法院即认可《阴阳师》中游戏角色足以称之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本案游戏中的“安倍晴明”“神乐”“妖狐”“狸猫”“八岐大蛇”“八百比丘尼”“源博雅”七个角色形象,均以线条勾勒、色彩搭配等方式构成,各自具有显著特征的外貌形态,以及风格迥异的服饰、发型等细节特征,以平面造型艺术形式体现的个性化的表达,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和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
1
在判定侵权方面,针对人物角色相似侵权的比对,上海法院曾在迪士尼上海总动员案中总结了一套卡通形象的实质性相似判断标准。
即对于“实质性”的认定,既要考虑相同点的数量也要考虑相同点的质量。
数量主要考虑相同点是否达到一定数量;
质量则主要考虑相同点是否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2
更早的,具体到游戏角色领域,长期以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我叫MT》案中使用的方法被认为具有典型性,为各界所参考。
实
际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上海法院总结的标准核心内容是一致的,二者并无较大区别。
具体来说,无论是游戏角色还是动漫角色,在比较是否近似时,通过分析选择二者共同核心元素进行比较,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典型方法。
例如,在《我叫MT》案中,法院排除了不属于原告的独创性设计后,选择通过人物的武器及服装进行比对,来判断案涉人物是否构成侵权。
因原告五个游戏人物形象系以原有动漫形象为基础而创作的改编作品,故只有被诉游戏中的人物形象使用了原告游戏中对应人物形象不同于原有动漫形象的独创性表达时,该使用才可能构成对原告改编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因原告五个游戏人物形象的独创性部分体现在人物的武器及服装上,而非人物面部形象上,因此,本院仅将原告五个游戏人物形象的武器及服装与被诉游戏中对应五个人物形象中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
(此处省略比对过程,有兴趣可以查阅判决书原文)
经过上述对比可以看出,被诉游戏中的五个人物形象的武器及服饰与原告游戏中五个对应形象的武器与服饰差异较大,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被诉游戏中的人物形象并未使用原告独创性的表达。
此外,因被诉游戏的APP头像未显示武器和衣服,因此,其亦未使用原告独创性表达。综上,原告认为被诉游戏中相应人物形象的使用构成对其改编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
在《我叫MT》案使用的独创性细节比对基础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23年的《动物派对》案中将这一理论继续完善,形成了游戏人物相似侵权的高度可行性方法。
4
在对卡通形象进行实质性相似的比对时,首先应当坚持整体形象的观察比对,而不应割裂的对一个个的组成要素进行单独比对。同时,由于区别于公有领域的独特组成要素,较为集中的体现作者的独创性贡献,对卡通形象的整体独创性贡献更大可识别的程度也更高,在综合判断整体形象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当重点考虑,即在坚持整体形象观察比对基础上,是否使用了源于作者独创性艺术加工部分对实质性相似判断的影响更大。
简单来说,法院主张在判断游戏人物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当采取整体+细节的比较方法,将具有可识别性的独创表达作为重点审查要素,在比较整体基础上完成实质性相似判断。这一方法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在《幻兽帕鲁》的侵权判断中同样可以适用。
图中所示的帕鲁“女皇蜂”和宝可梦“蜂女王”。二者均是以昆虫为原型的拟人化设计,在人物形象上均采取沙漏型身形,下体如同裙子一般伞状展开,同时保留爪子、翅膀等昆虫元素设计。
而且从命名上看,二者的名字含义也高都近似,这使得玩家很难不在二者之间产生联想。
从比对结果来看,《幻兽帕鲁》在游戏角色侵权上的风险较高,至于最终是否构成侵权相信各位心中有自己的答案。
相
比于各界对游戏角色在《著作权法》中较为统一的地位认知,游戏玩法的认知则存在重大差异。
较为传统的观点一般认为,游戏玩法的本质属于一种规则方法,属于思想-表达二分法中的思想,不应当由著作权进行保护,否则就有赋予方法以专有权利的嫌疑。
而近些年,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开始出现一种与之相反的观点,这些观点认为当一个游戏玩法足够复杂时便已脱离思想的范畴,成为一种表达,进而游戏玩法在此基础上可以成为著作权客体获得保护。
更有甚者认为,电子游戏本身不属于现有的任何一种著作权法定客体,应当运用著作权法客体类型兜底条款对其进行综合保护。
这也就回到了开头所说的整体保护论和拆分保护论的分歧上来。
一般而言,认为游戏玩法是思想而非表达是当前的主流观点,后者虽然不乏有论述,但目前仍是少数观点。
具体到目前实践中来说,目前法院在游戏玩法是否应当适用著作权进行保护的裁判尺度差异较大。
▌
在支持游戏玩法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的裁判案件中,过去几年间讨论比较大的有《率土之滨》案。
在该案中,法院提出的观点认为:
该案在判决做出后曾一度引起较大的讨论,其裁判观点招致不少学者的批评。
比较代表性的如学者王迁认为:
概括与具体不是区分思想与表达的标准,《率土之滨》案的判决混淆了游戏规则和游戏规则的具体呈现方式,在论证过程中误将“独创性”与“构成表达”划上等号。
主张对游戏规则保护实质陷入了一个泛道德误区,即认为“创意”作为付出较多成本的一种智力活动结果,不应被他人随意利用。
5
必须要强调的是,如《率土之滨》案审理法院般认为游戏玩法可以受到保护的法院尚属少数,更多法院的观点是认为游戏玩法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回到《幻兽帕鲁》案本身来讲,在我国当前的《著作权法》体系下,个人认为其抄袭游戏玩法的行为较难通过著作权侵权的路径进行评价。
当然,这也并非是说抄袭游戏规则的行为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谈到知识产权问题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常常也会被纳入进行一并讨论。
有不少观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补充法,这一观点正确与否有待商榷,但不可否认的是二者在具体案件中往往交叉适用来为权利人提供救济。
事实上,若就2020年至2023年公开可以检索的游戏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进行统计会发现:选择不正当竞争纠纷作为案由提起诉讼的案件占据大头,在所有案件数量中超过半数。
而作为对比,早前学者统计的2017年至2019年期间游戏侵权案件选择以不正当竞争作为案由的案件数量不足30%
6
。这一数据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游戏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不断上升。
在具体的运用上,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用来保护游戏规则是一个比较常见的做法。实践中,虽然多数法院不支持将游戏玩法作为著作权客体进行保护,但是并不意味着法院忽视游戏规则内涵的价值,拒绝打击抄袭游戏玩法的行为。通常来讲,法院会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评价抄袭游戏规则的行为。
▌
例如
《我的世界》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便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来对游戏玩法进行保护:
本案中,游戏元素及其组合设计作为呈现游戏玩法规则的智力成果,根据 201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无法归入合适的作品类型,以游戏画面著作权进行保护亦不妥当。但如上所述,该智力成果并非全部属于著作权法有意排除保护的思想,此时仍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内,考察其是否能给经营者带来独立于著作权法的可保护利益,该法益是否因其他经营者竞争行为受损,以及综合评判被诉竞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实现对法益的间接保护。
7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模仿在先游戏规则这种“搭便车”行为并不当然具有违法性。
但是,游戏玩法规则具有竞争属性可以为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和利益,当一个模仿行为超过合理限度造成实质性替代后果,对权利人产生损害时便走向了抄袭的范畴。
此时,模仿在先游戏规则的行为便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即一般条款)的规制范围。
虽然《幻兽帕鲁》抄袭游戏规则的行为很难获得《著作权法》上的评价,但是并不意味着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层面没有任何法律风险,相信这也是未来《幻兽帕鲁》中一个比较重要的争议焦点。
另外,除了游戏规则可以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外,游戏角色同样可以采取这一路径寻求保护。
早些时候,宝可梦公司的母公司任天堂就曾针对东京街头的马里奥卡丁车提起过不正当竞争诉讼,并最终取得了胜利。
因篇幅有限,此处便不再展开,有兴趣可以上网检索。
倘若宝可梦公司针对《幻兽帕鲁》中角色的抄袭问题无法通过《著作权法》获得救济,《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会另一个重要的选择方向。
有玩家认为:“《幻兽帕鲁》充分利用了《宝可梦》缺乏创新和变化的特点,为玩家呈现了他们一直想要但从未得到的游戏。”也许《幻兽帕鲁》是一款成功的游戏,但是与宝可梦高度近似的标签也将始终伴随左右,活在影子里的作品终究走不出影子。
如今,东半球最强法务部已经出手,这一事件的未来走向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
(2021)粤0192民初15315号民事判决
-
徐飞,姜琳浩.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中“实质性相似”的认定——迪士尼企业公司、皮克斯与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C] 上海市法学会.《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5.
-
参见(2014)京知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
参见(2022)京73民终993号民事判决
-
王迁.电子游戏规则著作权保护之否定[J].法学,2024(03):123-139.
-
李季刚. 电子游戏作品的法律保护研究[D]. 重庆市:西南政法大学,2020.
-
一审案号:(2019)粤03民初2157号,二审案号:(2021)粤民终1035号,详细论述可以参阅二审判决书p113-p120
佛山办公室联系方式
0757-82582678
佛山市禅城区古新路70号高新科技产业园A座402
广州办公室联系方式:
020-22291052
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下市直街1号信义会馆12栋3楼
编辑 :栎儿
| 责编
:
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