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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又解释了:不是小散不能炒股 而是有了“特别保护”

潮理财  · 公众号  · 理财  · 2017-06-29 17:27

正文

来源:中国证券报


据中国证券报6月29日报道,昨天(28日)下午,证监会发布了一个和广大投资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大消息:《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以落实证券、 基金 、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为核心,以投资者分类和产品分级为基础,确保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市场风险,目的在于更好地规范机构依法经营,把投资者保护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同时,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期货业协会也同步发布了配套的指引细则。

网站截图

通俗地说就是:

经营机构要体现自己的专业性,及时、准确、充分地提醒客户,“你买这个产品赔钱的可能性很大,最好别买”,确保“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不能为了追求“多挣钱”,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小散”和“小白”推销高风险的股票、基金、期货等产品。

举个例子:

我们以2008年香港雷曼“迷你债券”风波为例,雷曼“迷你债券”是由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太平洋国际金融公司发行、由雷曼兄弟亚洲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安排人、面向个人投资者的债券。远高于市场平均收益的高回报是雷曼“迷你债券”最为显著的特点。从香港情况看,雷曼“迷你债券”年收益率基本都在5.6%以上,高于同期香港三年期港币定期存款利率。

然而,收益总是和风险相伴而生,雷曼“迷你债券”高回报的代价是其背后隐藏的高风险。销售人员在发行推介时,往往突出宣传信用违约互换相关机构的国际知名度和抵押品的高等级信用,而对相应风险的提示却轻描淡写,甚至故意掩饰。随着雷曼兄弟公司破产引发的雷曼“迷你债券”风波,众多购买雷曼“迷你债券”的个人投资者面临资产的巨大损失。

重点来了!

如果这个事情发生在7月1日以后的大陆资本市场,经营机构向你推销“雷曼‘迷你债券’”时,必须突出宣传产品背后的风险,如果没有对你进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风险等级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并提出匹配意见(更别提故意掩饰风险了),在风波发生后,你可以告他,要求他们赔偿损失!法院在确认“卖者有责”后,经营机构就得赔偿你的损失。

很开心,有没有?!这简直是给咱们“韭菜”发了个“护身符”,再也不是经营机构想“收割”就能“收割”的了。

但是,这是针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专业投资者不在此列!

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如何界定?

具体来说,除了机构投资者,自然人成为专业投资者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二是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律师等。

“专业投资者”之外均属于“普通投资者”。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投资者的分类并非一成不变,两类投资者在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过一定流程后可以进行转化。

专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后,可以获得与普通投资者一样的保护;符合条件的普通投资者在向经营机构申请并获得同意后,可以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此时将自主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

“护身符”的定位是什么?

说了这么多,还是让我们回到办法本身吧。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答记者问时表示,

《办法》定位于适当性管理的“母法”,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管理各环节的标准或底线,归纳整合了各市场、产品、服务的适当性相关要求,成为各市场、产品、服务适当性管理的基本依据。

《办法》的核心是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责任,围绕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揭示风险、提出匹配意见等核心内容,通过一系列看得见、抓得着的制度安排,规范经营机构义务,明确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履职要求,制定逐一对应的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适当性要求落到实处,实现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

这也是境外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普遍遵循的基本逻辑,2008年金融危机后,境外成熟市场普遍要求金融中介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时,遵循一系列适当性行为准则,确保履行适当性义务,比如美国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进一步提高了金融中介的适当性义务要求。

“护身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邓舸表示,《办法》作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规范,首次对投资者基本分类做出了统一安排,明确了产品分级和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系统规定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处罚措施。

《办法》共43条,针对适当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解决了投资者分类无统一标准、无底线要求和分类职责不明确等问题。

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建立了监管部门确立底线要求、行业协会制定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经营机构具体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产品分级体系。

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从了解投资者到纠纷处理等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适当性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突出了适当性义务规定的可操作性,细化其具体内容、方式和程序,避免成为原则性的“口号立法”。

四是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

五是强化了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针对各项义务制定了相应的违规罚则,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避免《办法》成为无约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没有牙齿的立法”。

普通投资者享有哪些特别保护?

《办法》根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因素,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两类,目的是要求经营机构根据投资者需求及证券期货产品或服务风险程度的不同,向不同类别的投资者推荐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履行差异化的适当性义务。

邓舸透露,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具体体现在:

一是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可能导致其投资风险的信息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二是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三是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是向普通投资者进行规定情形下的现场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非现场方式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

五是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所以,真的不用再担心被经营机构“收割”了!

中小投资者还能否自由买卖股票?

说了这么多,可能还会有一些“小散”担心,是不是7月1日之后,由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差,就不能自由买卖股票了?

邓舸明确回答称,《办法》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而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

具体来说就是,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经过特别的风险警示程序后,经营机构仍然可以向其销售产品,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权利不受影响。

通俗地说,《办法》更加强调“卖者有责”,但是卖者尽责之后,“买者自负,风险自担”,股票还是你想买就能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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