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须提供在开发区务工就业证明。
1、审核申请人或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开发区范围内企业有效期内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审核申请人或配偶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在开发区工商分局注册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审核申请人或配偶为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在开发区工商分局注册的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开发区工商分局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须提供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在开发区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在开发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在开发区范围内自有住房(截止2016年8月31日前购买的住宅)且正式入住的,应提供住建、国土部门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加强对过道房、车库房、空挂户等情况进行审核,凡不符合实际居住条件的,均不得作为入学资格条件。
2.审核申请人在开发区范围内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发票、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所租房屋应为住宅性质(截至2017年8月31日,租期及出租房屋纳税证明均应满三年)。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
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及相关材料。
租住开发区公租房的,应提供单位与公租房管理部门签订的公租房租赁合同以及个人与单位签署的公租房租赁合同。
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的证明无效。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1.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须保持一致。
2.超龄儿童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一年级的证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等。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并填写《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此表采用大兴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
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审核标准1.截至2017年4月28日,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须连续持有开发区公安派出所制发的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且暂住证明在有效期内。要求在开发区居住已满三年。
2.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地址与在开发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 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审核标准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持有开发区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的可视为有此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