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务之家
法务之家,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依托法务之家官网www.law114.com.cn,我们传递向上人生路。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福州日报  ·  受贿超11亿元!白天辉,维持死刑判决 ·  12 小时前  
福州日报  ·  受贿超11亿元!白天辉,维持死刑判决 ·  12 小时前  
厦门市消保委  ·  酒店擅自分装洗发水、沐浴露?涉嫌违法! ·  3 天前  
厦门市消保委  ·  酒店擅自分装洗发水、沐浴露?涉嫌违法!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法务之家

最高法:个人财产非因约定外,不转化夫妻共同财产

法务之家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7-11 21:02

正文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投稿:[email protected];法律咨询:010-56455910; 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 (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个人财产非因约定外,不转化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条文理解】

对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只有对方在婚后对其投入了劳动或者投资,在婚后所增值的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无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转化为共同财产。否则,就是对公民婚前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严重侵害,容易使有的婚姻当事人产生不劳而获的思想。

我们认为,相关法律规定中已经充分体现了保护妇女权益的宗旨,比如《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该条款实际上从法律的角度对妇女在家中的隐性贡献给予肯定,也就是从经济上给一个“说法”,使她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付出和投资在离婚时获得回报和补偿,有人称之为“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实现了质的飞跃”。

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根据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财产纠纷时,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处理。这样就能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同时满足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由夫妻双方或一方消费或者已经自然损耗的,所有权人亦不得要求对方给予补偿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权属认定

对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其个人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可以自行实施处分行为,当然可以赠与另一方 。但在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情况下,存在婚姻法和物权法、合同法之间的衔接问题。

我国目前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同时,在合同法的语境下,赠与合同中,除特定情况的赠与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对于实践中一方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将自己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离婚时,赠与财产的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是按照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则处理,还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处理,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为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此种情况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则处理。主要考虑的是:虽然《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但并没有绝对排除合同法的适用;而且,婚姻家庭虽然以身份关系为前提和基础,但其中亦涉及财产关系内容,应有合同法的适用余地。

我们认为 《民法典》实行后,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更应该注重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合同编的协调统一,仅以身份关系为由,完全排斥物权法和合同法对婚姻家庭领域财产关系的调整,要求夫妻双方对于房产的权属明确地通过登记体现出来,也能够最大限度保护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二、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情况

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父母通常无法提供明确表示赠与子女一方的证据。在目前“闪婚闪离”现象越来越多的情况下,直接认定父母为子女买房的出资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缺乏社会认同。

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出资买房虽然表面上不排除为子女配偶提供居住条件的考虑,但血亲和姻亲的差异决定了为己方子女提供婚后居住条件这一本意才是促使父母出资的根本原因。但是,一旦子女离婚,其中关于房产的争议就会凸显。

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出资过程中的相关外观行为加以判断。在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情况下,根据不动产登记情况来判断父母是赠与自己的子女一方或是赠与其夫妻双方是比较客观的,实践中也易于掌握,这与不动产变动登记生效主义原则也是一致的。即在父母出资意思表示不明时,如果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应当认定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登记在自己子女及其配偶的名下,应当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也可能存在登记在子女配偶一方名下的情况,但基于血亲关系的特殊性,此种情况下宜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该情况是父母出全资的情况,对于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基于该不动产属于婚后所得且夫妻另一方参与支付剩余款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的部分,可以按照《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精神,视为只对一方子女的赠与。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特别约定,所购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2024值得关注的法律类微信公号
↓↓↓等待您的品鉴↓↓↓

法务之家

ID:law114-com-cn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中文法律门户网站。

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

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

喜欢这些 ↓↓ 文章,点击阅读:

▶▶ 最高法:再次明确!婚前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