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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出台!新政七问,权威解答,详情入内~

拿地宝  · 公众号  ·  · 2017-08-04 20:58

正文


8月4日上午,杭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市教育局马里松副局长对市政府刚出台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办法)进行了介绍并作政策解读。哪些人可以就读?就读条件又如何?发生了什么改变?赶紧了解一下!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6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15号)两个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管理办法》共四个部分,分别对“适用范围”“就读条件”“就读手续”“工作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

 适用范围

年龄在3至14周岁非市区户籍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根据《义务教育法》及有关学制规定,3至14周岁属于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


《管理办法》的适用地域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市区),不包括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四县市。


划重点!


《管理办法》除按照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对年龄作出具体规定外:

就读和入园条件只限定在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持有杭州市区范围内申领的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这一个要求上。

以后凭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的有效居住证就可以在市区入学(入园),不需要再提交家长社保证明、家庭房产证明等材料简化报名手续,方便家长报名。

流动人口居住证量化服务制度出台后,市教育局还将与市流动人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一起,在居住证量化服务制度框架内研究制定积分入学办法,使入学(入园)报名更加方便简捷,使随迁子女入学(入园)安排更加科学合理。

 就读手续

1.关于就读责任地的确定


《管理办法》规定,居住证持证儿童在市区申请入园和入学,由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实际居住地以入园和入学报名时居住证登记信息为依据判断。责任地归属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2条第2款,《居住证暂行条例》第3条、12条,《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12条作出。


2.关于符合条件儿童就读的录取和统筹安排原则。


《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在规定报名时间内到教育服务区小学(幼儿园)报名,并提供适龄儿童本人的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安排原则:各区应根据随迁子女取得有效居住证的时间先后排序,按照就近(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园和入学。流动人口居住证量化服务制度实施后,各区应根据随迁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的量化分值按高低排序(以分值高的一方为准),按照就近(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园和入学。


3. 报名结束后,但在8月31日前能申领到有效居住证的,是否安排入园和入学的问题。


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和学校需要足够的时间进行新生入学的准备,所以招生报名一般在6月进行。为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能够入学,规定报名时间内未持有有效居住证,但在当年8月31日前预计能申领到有效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必须在规定报名时间进行预登记,取得有效居住证后,应在8月31日前补交相应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但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幼儿园和学校应优先安排规定报名时间内符合条件并完成报名的儿童入园和入学。


新政七问

一、为什么要制定《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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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因为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要求。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等六项基本公共服务。2016年12月28日,我市出台《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137号,ZJAC01-2016-0036),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等六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其他五项便利。这两个文件中关于随迁子女享有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对现行《杭州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1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随迁子女入学条件作了实质性改变。《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规定,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并制定配套政策。


二是因为九区融合的需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至2018年,九区应在招生范围不变的基础上统一义务段招生就读政策。在九区融合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如社保、工作地和居住地分离,责任地认定难等,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则和责任归属。现行随迁子女就读政策六城区和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还有差异。因此,需要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及省、市相关法规政策制定统一的九区随迁子女义务段入学政策,使之与新型居住证制度相配套。


《暂行办法》及其配套的随迁子女学前教育政策,其设定的条件与义务教育就读条件相同。学前教育属于《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的便利,所以学前教育政策也一并予以调整。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条件有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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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前的就读(入园)条件为:

1、学前教育: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0〕315号)规定的入园条件为:年龄在3至6周岁,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来我市居住的非杭州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入园,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

(2)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已取得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并至当年8月底前已在我市实际居住1年及以上;

(3)其父母至少1人或法定监护人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在我市交纳社会保险1年及以上。

2、义务教育

《杭州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163号)规定,年龄在6周岁至14周岁,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并随父母来我市居住的有学习能力的非杭州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已取得暂住证并至当年8月底前已在我市实际居住一年及以上,同时其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在我市交纳社会保险一年及以上的,可以在我市申请就学。


(二)调整后的就读(入园)条件为:

1、学前教育:凡年满3周岁,持有市区范围内申领的有效的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有效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在市区接受学前教育。

2、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持有有效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在市区接受义务教育。

文件还规定,已在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入学(入园)的随迁子女,未申领有效领居住证的应及时申领,已申领的应按规定及时签注。照此规定,已在市区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的随迁子女,如未持有有效居住证,不符合在市区幼儿园、义务教育段学校接受教育的条件。


三、2017年随迁子女必须持有效居住证才能在杭州市区入园、入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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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公众对新型居住证制度的政策了解及随迁子女居住证的申领有一个过程,为确保随迁子女入园、入学政策的平稳过渡,2017年市区幼儿园、小学招生中随迁子女入园、入学实行过渡期。即,2017年8月31日前,未持有有效居住证的随迁子女仍可按照《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0〕315号)、《杭州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163号)的规定申请入园、入学。


2017年9月1日起,《杭州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163号)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0〕315号)停止执行,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申请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均须持有有效居住证。


四、为什么《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适用区域是杭州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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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0〕315号)和《杭州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163号)两个文件的适用区域是全市,《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适用区域是杭州市区(指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适用区域限定在杭州市区的原因是因为市区的居住证申领条件相同,而四县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由各县市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制定,与市区不同。


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五、《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小升初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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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在市区小学就读的随迁子女,毕业前由在读小学组织调查核实随迁子女是否持有有效居住证,并将核实后的本校持有有效居住证的随迁子女毕业生名册报小学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升学分配。


据此规定,在市区小学毕业的随迁子女如持有市区范围内申领的有效的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区教育行政部门会进行升学分配。如未持有有效居住证,则不能升入市区初中学校。


六、《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转学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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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随迁子女转学一般以学年为期限。符合就读条件的随迁子女,要求转到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应在学年结束前1个月内或新学年开学前半个月内,凭有关证明到实际居住地所在教育服务区学校申请转学,由学校根据剩余学额情况统筹考虑,转入、转出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转学的应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发〈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基〔2017〕43号)的规定办理。


七、随迁子女在小学和幼儿园招生规定报名时间未取得有效居住证,但在当年8月31日前取得有效居住证的,当年可以入园、入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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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学校对入学工作做充分安排,如师资、教室等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提前准备,学校报名招生一般于6月进行。根据学制设置的有关规定,9月1日为新生入学日。因此,界定适龄儿童是否接受教育,以8月31为最后截止日期认定。同理,随迁子女是否符合在杭就读条件,也以8月31日为截止日进行认定。为便于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提前准备,要求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未取得有效居住证,但预计当年8月31日前能取得有效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在规定报名时间内必须先进行预登记。取得有效居住证后,在8月31日前补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学校(幼儿园)安排入学(入园)或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入园)。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幼儿园)应优先安排规定报名时间内符合条件并完成报名的儿童入学入园。


(本文源自杭州教育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