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是我家
清洁靠大家
作为海珠的一份子
保护环境干净整洁
是我们每个街坊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
但偏偏有人要恶意破坏!
就在5月
海珠区河长巡河时发现
赤岗涌
珠江帝景小区附近涌面
有大量白色漂浮物!
收到情况后
海珠区水务和生态环境部门
迅速派员到场处置
最终结果如何?
G仔马上还原事件详情~
海珠区水务和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现场看到河面漂浮一层白色不明物体,长度约150米。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通报区城管部门、属地街道和河道警长到场处置,
通过围栏控制,回收处置和调水补水,迅速消除了污染,使河涌水质恢复正常。
▲设置围油栏防止污染扩散
▲收集打捞河面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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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涌水体恢复正常
截污的同时,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河道警长迅速启动查处工作。
属地派出所专业侦查队员、视频信息员和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开展走访排查工作,环境监测部门对污染物和水体进行采样检测。
通过综合研判和视像分析,迅速锁定违法嫌疑人。经过一个多星期的耐心蹲点守候,最终将嫌疑人罗某一举抓获。
▲调阅事发河涌段周边监控录像
▲查获嫌疑人罗某
证据确凿之下,违法嫌疑人罗某主动承认了其非法向河涌倾倒过期灭火器干粉的违法事实。
据罗某供述,其日常以收破烂营生,近日某小区物业公司在进行消防维修工程期间,联系其处置小区内经营户过期灭火器。
罗某在没有处置能力和资质的情况下,收购了这批过期灭火器,并将灭火器内剩余干粉倾倒至河涌后变卖。
目前,区生态环境部门正对涉案当事人立案处罚。相关部门、街道联合对涉事的物业公司进行了约谈问责,督促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配合落实辖内商户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约谈小区物业公司和涉案嫌疑人
嫌疑人罗某的行为
真是让人气愤
为海珠区相关部门的迅速行动点赞!
今年以来
海珠加强力度保护水环境
不断完善机制、加大打击力度
今年以来,海珠区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水务、公安部门在环境治理工作中的协作机制,
探索完善河道警长制度,将全区18名派出所所长任命为河道警长,
统筹辖区公安力量,与区水务、生态部门及街道、村居河长共同严厉打击污染水环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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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2-23日,
巡查人员在海珠区新滘中路与华快交界处附近勘察雨水井时,发现一辆槽罐车正在向雨水井排放粪便污水。海珠区水务局接报后立刻启动应急响应快速处理机制,会同区公安、环保、水政执法等部门和属地街道,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制止偷排行为并控制偷排车辆。经评估,该起偷排粪水事件造成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万1千元。后
海珠区公安分局将该名嫌疑人刑事拘留并展开进一步调查。
另一方面,海珠区持续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行为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2019年以来,先后破获五金加工作坊偷排含重金属废水、中医诊所向敦和涌直排废水、吸污车向雨水井偷排粪水等案件。
偷排含重金属废水的责任人被处以有期徒刑,行政处罚80万元,赔偿177万元。偷排粪水案违法人员被刑拘。直排废水中医诊所被关停取缔,形成有力震慑。
关于违法污染水环境
还有这些法律处罚规定
你要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
都应自觉遵守环境保护规范
不要存侥幸心理
共同守护海珠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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