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或医事)保健的基本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医疗一般指对于疾病的诊疗,即以诊断和治疗(diagnosis and treatment)为中心,实施各种检查、措施、手术等医疗服务而取得的结果、成果和产出。 围绕医疗而进行的活动便是医事。在当代卫生法中,医事法是事关人们生命健康的核心法律制度。在医事法律制度中,包括执业医事制度、人体组织捐献制度、人体试验制度等,都是医学发展所不可或缺的,但《基本医疗卫生法》作为我国卫生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地一律规定于其中,而只能规定那些基本的、关涉我国医疗服务体制的根本性或至少是主要的医疗法律制度。而这些制度显然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医疗服务制度,包括医疗服务的体系构成及医疗机构的分工等。该制度主要解决医疗服务的主体及其责任问题等。就目前来看,各个国家和地区医疗服务的主体并不完全相同,但总体来看,将医疗服务机构划分为不同的级别,依据各个级别医疗机构的职能提供医疗服务,是通常的做法。目前,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也确立了分级诊疗的思路,这对于减轻公立三甲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压力,提高我国医疗服务的效率显然是有益的。因此,《基本医疗卫生法》应当以制度的形式将这一做法确立下来。此外,在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基本医疗服务保障法》的情势下,《基本卫生法》需要承担起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使命,需要为将来的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的专项立法提供立法依据。因此,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要将基本医疗服务作为我国医疗服务制度的重要内容甚至是核心内容来加以设计。
(2)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医疗保险的种类及保险费用的承担等。该制度主要解决医疗筹资与支付问题。医疗保险制度是减轻患者负担,借助国家及社会之力分担患者医疗服务成本的重要举措。在保障“病有所医”,解决人们“看病难,看病贵”方面,医疗保险制度是最为有效地一剂良药。很多国家都在本国卫生法中设置了医疗保险制度。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医疗保险还远没有发挥其预期的作用,尤其是商业健康保险,还远不适应保障人们基本医疗服务现实需求。作为我国卫生基本法的《基本医疗卫生法》应当在这一方面谋求突破。
(3)医疗监管制度。医疗服务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其专业技术性,即医疗服务是一种具有特定专业知识背景与技术要求的服务活动。医疗服务的专业技术性使得作为医患关系一方的医疗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在医患关系中处于更具优势的主导地位,具有很大的甚至是能够操控患者生死的权力。为此,医疗服务需要被监督和管理,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患者的利益,防止医患关系失衡。正因为如此,医疗监管制度在各国卫生法中都是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制度。在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如《执业医事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涉及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管的制度并不少见,但总体过于分散化,其制度设计不够统一,需要作为卫生基本法的《基本医疗卫生法》来加以统筹。
在以上基本制度中,医疗服务制度是医疗保健基本法律制度中最为复杂、纠结和难于设计的制度,但在我国社会发展急需要医疗服务基本制度法律出台的背景下,《基本医疗卫生法》必须及时关注医疗服务制度的设计及其法律化。同时由于法律一旦制定又必须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不宜朝令夕改,因此,我国医疗服务政策法律化的步伐必须要谨慎而稳妥。参照诸如美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我国香港特区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并结合我国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国应当通过实施合理的医疗机构分级与转诊、建立社区医生制度及强化医疗保险等方式来构建我国的医疗服务制度并通过由《基本医疗卫生法》加以确认的方式积极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