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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请申请人和保荐机构全面整改申报材料存在粗糙的问题,并请保荐机构对是否勤勉尽责做出说明。
保荐机构高度重视本次可转债发行申请文件差错事项,除了对尽职调查过程进行复核并全面整改申报文件之外,对相关情况和责任人员进行了部门内部通报批评,根据保荐机构内部规定作出问责追究并予以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保荐代表人合计扣罚薪酬 8 万元,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团队负责人和投资银行总部部门负责人合计扣罚薪酬 3 万元,
对负有较主要责任的经办人员和负有次要责任的其他项目组成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分别处以数额不等的薪酬扣罚处理。
根据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再融资申请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截至2020年3月19日):序号154,申请类型:可转债,企业名称:浙江大胜达包装(603687)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理日期:2019/12/13,审核状态:已反馈
其中一个插曲是证代上任不足3个月就辞职!证代是91年的!
2020
年3月6日上市公司公告: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证券事务代表黄杭炳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黄杭炳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其他任何职务。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0日召开了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王火红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胡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关于聘请黄杭炳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企业上市的时间2019年6月24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保荐及承销费用:2,136.79万元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电话:010-66555745
传真:010-66555397
保荐代表人:金国飚、蒋文
2020
年3月21日大胜达公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
一般问题九、《募集说明书》第 115 页,小标题“十一、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作出的重要承诺及承诺的履行情况”,仅列举了相关的承诺,未说明履行情况,与该小标题不相符。《尽职调查报告》第 265 页,小标题“(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对应的内容为“截至本尽职调查报告签署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请申请人和保荐机构全面整改申报材料存在粗糙的问题,并请保荐机构对是否勤勉尽责做出说明。
(一)关于申报材料的全面整改情况及修订说明
在本次可转债申报材料制作过程中,项目组在撰写部分申报文件时存在一定工作疏忽,导致部分内容未能完全符合标题。
项目组已针对申报材料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复核检查,并且对《募集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进行了通读,对申报材料进行了整改、修订。具体如下:
1
、经认真核对,针对原《募集说明书》第 115页,已修订如下(修订处以楷体加粗显示):
2
、针对原尽职调查报告第 265 页,对原标题“(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进行了补充修订,并删除了重复内容“(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之内容。
修订后情况如下(修订处以楷体加粗显示):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的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截至本尽职调查报告签署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保荐机构已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全面检查和整改,并订正了相关内容。
(二)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勤勉尽责的说明及内部整改情况
保荐机构高度重视本次可转债发行申请文件差错事项,对项目组尽职调查过程和工作底稿文件进行了详细的复核。相关复核过程如下:
1
、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作出的重要承诺的履行情况,保荐机构复核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财务报表及关联方关于主营业务的说明,以核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履行情况;复核了关联交易合同、明细表并抽取部分原始凭证,取得审议相关交易涉及的“三会”文件及独立董事意见,以核查《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履行情况;复核了发行人新股东名册、上市以来的公告文件、招股说明书、股票价格数据、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流水,以核查《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稳定股价的承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等承诺的履行情况;复核了发行人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调档记录、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房产租赁协议等,以核查《自有或租赁的无证房产的承诺》履行情况;复核了发行人社保、公积金缴纳明细和缴纳凭证、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等资料,以核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履行情况。经复核,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2
、针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情况,保荐机构复核了法院的涉诉查询结果、控股股东出具的声明文件、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的征信报告、无违法犯罪证明等资料,复核了由上述人员填写的情况调查表,并复核检索了证监会官网、上海交易所官网、裁判文书网、浙江政府服务网等公开信息渠道。经复核,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经复核,保荐机构在本次可转债发行申请的尽职调查过程中进行了积极、审慎的核查,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保荐机构高度重视本次可转债发行申请文件差错事项,除了对尽职调查过程进行复核并全面整改申报文件之外,对相关情况和责任人员进行了部门内部通报批评,根据保荐机构内部规定作出问责追究并予以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保荐代表人合计扣罚薪酬 8 万元,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团队负责人和投资银行总部部门负责人合计扣罚薪酬 3 万元,
对负有较主要责任的经办人员和负有次要责任的其他项目组成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分别处以数额不等的薪酬扣罚处理。
保荐机构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提高执业从业水平,切实加强申报文件质量的把控,避免该类情形再次发生。
“请申请人和保荐机构全面整改申报材料存在粗糙的问题”,大胜达再融资反馈意见
浙江大胜达包装
1.2016
至2018年度,公司未进行利润分配,公司2019年上市后,尚未进行利润分配,
请申请人:(1)说明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2)说明《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2.
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5.5亿元,用于年产3亿方纸包装制品项目、年产1.5亿方绿色环保智能化高档包装纸箱技改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并披露:(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存在董事会前投入;(2)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差异,结合现有产能利用率、产销率等说明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3)说明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合理性,说明预计效益的可实现性及谨慎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
近一年一期申请人业绩持续下滑,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中:(1)分析影响公司经营业绩下滑的主要因素;(2)目前公司经营业绩是否已有改观,影响经营业绩下滑的主要因素是否消除;(3)经营业绩的变动情况或其他重大不利变动情况,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
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同时,结合公司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
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公司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事项,如存在,披露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
报告期内,申请人存在会计差错更正情形,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1)上述会计差错形成的原因,会计差错调整的具体影响;(2)公司相关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7.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土地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8.
请申请人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备案是否尚在有效期内。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9.
《募集说明书》第115页,小标题“十一、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作出的重要承诺及承诺的履行情况”,仅列举了相关的承诺,未说明履行情况,与该小标题不相符。《尽职调查报告》第265页,小标题“(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对应的内容为“截至本尽职调查报告签署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请申请人和保荐机构全面整改申报材料存在粗糙的问题,并请保荐机构对是否勤勉尽责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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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先生,15914191722(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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