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组成员
以下为报告正文:
2005 年 12 月,人民银行在全国选择 5 个县 7 家小贷公司进行试点,从 2008 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出台,到 2014 年 5 月银监会连同中国人民银行向各地金融办下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随后全国各省先后下发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得到迅速发展,民间借贷市场和农村金融市场焕发生机。
2016 开始,传统小额贷款公司经过快速发展,行业诸多问题开始初见端倪,整体行业开始萎缩,利率过高引发诉讼逐渐增多,挪用银行低利率贷款用于放贷、借助黑恶势力暴力催收等问题频出,传统小额贷款行业久久横盘,陷入瓶颈。与此同时,国内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借助互联网技术、大数据风控等优势,网络小贷在小额贷款行业中异军突起,发展势头势不可挡。2018 年以后,国内经济下行趋势明显,经济进入新常态,原本被行业高增长所掩盖的小额贷款行业不规范问题彻底浮出水面,高利贷、套路贷、校园贷、砍头息、暴力催收、短信轰炸、“714 高炮”等等问题迅速被社会广泛关注,引起很大社会舆论,行业形象和口碑一落千丈。
2018 年,为期三年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拉开序幕,经过各地金融部门对金融领域行业乱象的不懈治理和整顿,额贷款行业原本存在的大量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明显治理和改善,小额贷款行业净化基本结束。从 2020年 5 月份之后各地协会和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内容及方向可以看出,“合规经营”“促进发展”等字样成为主题,小额贷款行业痛定思痛,整装待发。
2020 年 8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 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为标准。一直以来未被认定为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行业面临前所未有之变局,行业转型发展迫在眉睫。
2020 年 11 月 2 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含重申小额贷款公司属地经营原则,跨区域经营需银保监会审批,且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需达 50 亿元;联合贷款出资比例不得低于 30%;强调“一参一控”,即只能控股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参股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不得多于两家等。该《办法》对当前网络小贷业务的开展及未来格局将产生实质性影响和改变,引发业界广泛关注。
至此,小额贷款行业大起大落,整个民间借贷市场将如何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高门槛(主要指网络小贷)和严监管,面向未来,小额贷款行业何去何从?
一、全国小额贷款行业基本情况
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数据显示,2015 年—2020 年 9 月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据变化。
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自 2015 年后,全国小贷机构的数量、贷款余额及从业人员整体下降趋势明显。2020 第三季度数据较 2015 年末,小贷机构数量下降 18.89%,贷款余额下降4.16%,从业人员数量下降 35.03%.
二、宁夏及银川市 2020 年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
(一)宁夏全区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 2020 年 9 月末,全区共 112 家小额贷款公司(含乡镇小额贷款公司 45 家、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 4 家、子公司 1 家),注册资本 63.6 亿元,同比减少 8 亿元,贷款余额 47.5 亿元,同比减少 20.4 亿元,减幅 30%。逾期贷款余额 25.4 亿元,逾期率 53%,不良贷款余额 16.9 亿元,不良率 36%。自 2019 年以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针对长期未开展信贷业务的公司,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取消经营资质,2019 年以来共取消 51 家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质(2019 年 29 家,2020 年 22 家)。
(二)银川市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
银川市现有小额贷款公司 45 家,2019 年至今共取消小贷经营资质 16 家,通过线上统计 44 家(1 家僵尸企业未纳入统计)基本数据如下:
全市 44 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共计 30.8 亿元,净资产 26.87 亿元。截至 8 月末,贷款余额 18.62 亿元,不良贷款额 9.64 亿元,平均不良贷款率达 48.9%,其中,不良贷款率超 50%的 19 家;44 家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合计 281 人;2020 年新增放贷业务小额贷款公司 26 家,新增业务 404 笔合计 2.05 亿元。44 家小额贷款公司当年累计纳税金额419.76 万元;涉诉案件 1064 家,其中,5 家公司涉诉案件均超 100 件。
三、小额贷款行业发展中问题分析
回顾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十五年的发展历史,经历过快速发展的高潮,也经历过举步维艰的低谷,以下对小额贷款行业发展中的几个问题做简要分析。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角色定位
1.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必要性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民间金融向正式金融过渡的一种组织形式,其本身对促进民间资本“阳光化”、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盲点”、拓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发挥着积极且不可替代的补缺作用。
它与农信社、村镇银行一起,构建了提供农村地区、小微企业服务的一个金融体系层次,弥补了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广大基层与农村金融覆盖的不足。
2. 金融机构身份认定问题
迄今为止,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人总行和银监会)、经济统计部门(国家统计局)和最高院对“金融机构”并无明确、统一的定义。金融领域多有“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及“金融企业”等表述。
2008 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对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只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并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
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从该文件的表述来看,并不能认定小额贷款公司系金融机构。
2015 年,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印发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小额贷款公司被认定为“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这里的表述似乎更倾向认定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
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下称《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46次会议通过,从金融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来看,其认可了小
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机构,而并非“普通的民间借贷”。
本次调研过程中我们拜访了中国小贷协会,从协会的答复来看,也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范畴。综上,我们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属于金融机构范畴,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
3. 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身份的意义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是典型的“做金融之事,不享金融之权利”,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身份,既有利于行业监管,又有利于小额贷款行业发展。
从地方监管层面来看,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对民间借贷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事实上地方金融监管一直以来对小额贷款公司从严格要求经营范围、建立健全风控体系、按时上报经营数据以及每年的定期检查等方面的动作来看,也是把小额贷款公司当做金融机构来监管。
从小额贷款行业发展层面来看,认定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对其自身发展有着实质性的好处和作用。例如征税标准,税务机关对金融机构的征税标准较一般纳税企业的标准更低,税收扶持政策也更多。从近年来银川市小额贷款公司反馈的意见可以看出,目前银川市税务机关仍然未将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金融机构,而是按照一般纳税企业来征税。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也无法享受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7]48 号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优惠等,也无法享受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及印花税优惠。
另外,2020 年 8 月 20 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调整对小额贷款行业影响巨大,其“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的表述让小额贷款行业无所适从,“我是谁?我从哪里来? 我要到哪里去? ”的哲学领域三大终极问题扑面而来,小额贷款公司无数遍发出疑问:“我是金融机构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许可证算不算金融牌照?小额贷款行业何去何从?”面对居高不下的资金成本、人力成本、风控成本、税收成本以及其他运营成本,如果认定为金融机构,那么通过优化经营、良好的风控等措施,小额贷款公司还可以继续发展,继续服务小微、三农市场,如果被认定为民间借贷,那新的利率将对小额贷款行业产生巨大影响。
在此,我们粗略统计一下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构成:
①税收成本:小贷公司按照一般纳税人纳税,增值税 6%,附加税 12%,企业所得税 25%。
②管理成本:主要指职工工资及社保等“五险一金”费用,按银川市目前行业收入标准,平均每人每年至少需要10-15 万元。
③财务成本:除自有资金以外(自有资金也有成本),主要是股东借款资金成本和同业拆借成本(利率一般较银行贷款利率上浮 20%-40%)。从银行融资的成本可以忽略(银行一般不提供融资给小额贷款公司)。
④运营成本:主要包括办公场所租赁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招待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劳动保护费、会议费、印刷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职工培训费用等。
⑤计提损失准备金:一般小额贷款公司每年末 按 在 贷余额 1%计提。
以上只是表面上的成本,考虑到银川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不良贷款率达到 48.9%,不良和坏账的成本同样巨大。小额贷款公司在承担着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诸多成本的前提下,利润空间还剩多少也就可想而知了。事实上,通过调研可以看出,新的利率颁布以来,全市 45 家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有超过 90%以上暂停了新增业务,并且逐步削减人员。
(二)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归结起来主要有监管风险、有自身经营风险、内控风险和信用风险。
1. 监管风险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从近年来的监管情况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来看,小额贷款公司无视监管从事违法违规事项时有发生,给监管带来较大压力。例如银川市金融工作局在开展全市小额贷款公司专项检查中发现,账外经营情况较为普遍,小额贷款公司为了规避利率监管,往往存在 2 份合同,表面上利率 10%—20%,实际利率高达 30%-50%。同时,为了规避税收,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不以公司名义贷出,而是用公司员工或股东的个人名义放贷,导致监管机关仅从账面上无法掌握小额贷款公司真实业务数据。另外,小额贷款公司暴力催收情况时有发生,从近年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可以看出,金融监管部门接到的群众举报线索,很多涉及小额贷款公司采用跟踪、围堵、恐吓等手段暴力催收行为。
2. 经营风险
(1)资金来源单一。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种规定,在起到保障金融安全作用的同时,客观上也容易造成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紧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业务的持续发展。公司资金一旦用完,没有贷款及时回收的情况下,业务只能暂停,等待资金回归。虽然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银行融资,但就目前业内的实际情况来看,几乎没有银行愿意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2)利率受限。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长期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大体维持在 24%上下。2020 年 8 月 20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 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 24%和 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影响巨大。
3. 内控风险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在经历了短时间内的爆发增长之后,从实际情况来看,发展过程中暴露的自身问题和风险较多,主要集中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人员结构管理上。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从近年来对银川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检查及本次调研的情况来看,银川市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缺乏完善的内控制度,或者说只存在纸面上的制度,实际运行中,内部决策较为混乱、管理较为松散、风险判断和控制能力较差、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较高、账外经营较为普遍、系统建设不够重视以及账目管理不够严格等问题普遍存在。同时,公司法律意识淡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个别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集资业务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人员结构和管理上,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数量和基本素质参差不齐,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操作风险。从银川市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看出,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都是非金融企业,对金融行业风险识别能力较弱,小额贷款公司配备的人员除一小部分来自于银行员工以外,相当大的比例也并非从事金融行业的人员,缺乏金融知识和素养。同时,人员管理不规范,个别公司存在股东公司财务人员兼职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情况以及业务人员兼职多家小额贷款公司情况,甚至出现过一套人马经营2个小额贷款公司现象。
4.信用风险
从理论上讲,信用风险是金融放贷行业中客观存在的风险,其本质上只能降低,无法消灭。受外部经济大环境影响和小额贷款公司内部风险控制能力影响,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承受的信用风险空前巨大。
首先,受国内经济下行及新冠疫情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客户群体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普遍出现经营困难和不同程度的贷款违约。虽然监管文件中明确提到“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体系”,但实际操作中,只有少部分的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实现与人行征信系统连接。本次调研中,我们从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征信部门了解到,人民银行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审核和把关相对较为严格,原因有三:一是在宁夏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普遍缺乏较为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前期有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了征信系统,但日常操作中漏洞和错误较多,给征信系统的管理带来很大压力;二是小额贷款公司普遍缺乏较为先进的业务系统及信息管理系统,业务中产生的信息数据及时性、真实性以及安全性难以保证;三是近年来我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萎缩较为严重,前期接入征信系统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数据的更新和上传方面频次很低且相对滞后,实际运行中利用率较低,形成了较多“僵尸数据”。综上,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接入征信系统仍持谨慎态度。无法接入征信系统,小贷公司便失去了对逾期客户的最有效制约手段,客观上也助长了部分贷款客户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从银川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不良率可以看出,平均不良贷款率达48.9%,个别达到 100%。
其次,小额贷款公司对贷款发放的风险把握不够,没有按照“小额、分散”原则发放贷款,贷款集中度较高。调研中发现,个别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 3000 万,对外融资1700 万,全部 4700 万资金只做了 3 笔业务,其中最高的贷款额度为 2100 万,现 3 笔贷款均出现不良,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停滞,只剩下催收和诉讼。
(三)小额贷款行业普遍社会认同度低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过一段时间的高速发展后,普遍陷入行业“低认同境地”,在银行等主要金融机构眼里,小额贷款公司身份不正,经营不合规,是“高风险”的代名词,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眼里,个别小额贷款公司利率高、催收手段强硬,是“高利贷”和“黑社会”的代名词,严重影响其持续健康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存在挪用银行贷款用于放贷行为。前文分析过,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来于股东自有资金出资,而一旦资金用完,银行又一般不给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服务,于是就出现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股东在银行贷款后挪用于小额贷款公司用于放款的情形,造成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不满和“敌对”。
二是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发生风险概率较高。在银川市,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现象里均有小额贷款公司的身影,导致外界对小额贷款公司“谈虎色变”。
三是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利率偏高。受制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成本和经营性成本,小额贷款公司利率一般普遍高于银行利率,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甚至存在超过法定利率放贷情况,给外界的普遍印象就是小额贷款公司就是“高利贷”。
四是小额贷款行业鱼龙混杂。除了取得资质正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外,市场上混迹着各类打着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放贷业务的机构,大量公司打着“金融服务”、“信息咨询”、“投资理财”、“财富管理”的旗号从事非法放贷业务,大街上随处可见的小广告便可见一斑,这类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给当地金融秩序带来很大危害,同时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声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四)网络小贷面临大洗牌
前文提及,网络小贷是近年来小额贷款行业里突起的一直生力军,以蚂蚁金服为代表的公司其借助科技公司股东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流量获客、资金实力以及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贷款业务等方面优势,迅速将小额贷款业务做大。然而,11 月 2 日,银保监会、央行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给网络小贷带来巨大冲击。该征求意见稿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注册资本方面,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50 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网络小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 30%等。以上新规表明,未来监管机构将严格监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全国性网络贷款业务,必将引起网络小额贷款行业大洗牌,有业内人士预计,该文件的出台,将迫使 90%以上的网络小贷机构因无法达到监管要求而出局。
四、对小额贷款行业转型发展建议
小额贷款行业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传统银行无法触及到的大量中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无法在银行获得信贷的“次级用户”以及需要短期资金拆解的用户等,其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客观存在,这部分市场长期存在且规模巨大。在监管越来越严的情况下,如何合规经营谋求自身发展,从而更好为上述群体提供金融服务,是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对小额贷款公司未来的转型发展,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以监管为手段,助力小额贷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近年来,小额贷款行业的发展伴生了很多乱办金融甚至违法违规行为,各地金融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也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主要整治对象,目前,从宁夏及银川市小额贷款行业来看,经过三年的清理整顿,行业乱象基本已经肃清,一定数量不正规经营以及僵尸企业已经陆续退出行业市场,下一步,监管部门应当将重点放在如何帮助企业合规经营和行业健康发展上来。当前,相较于其他持牌金融机构,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屈指可数,国家非存条例迟迟未出台,各地方也仅有自己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作为依据,且日常实施过程中也宽严不等。下一步,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小额贷款行业的实际情况,出台一些鼓励发展的支持政策,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身份,帮助小额贷款行业走上正轨,更好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发挥行业价值,进而丰富和完善国家和地方金融体系。
(二)依托股东资源,专注特定领域和行业,开展供应链金融
当前,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或母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无论是房地产领域、科技类企业或是企业产业类公司,均拥有行业内风险闭环的产业链客户,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更多的利用这种优势,将业务延伸至产业链,依托股东或母公司资源,降低放贷风险,形成较为稳定的业务模式。小微金融必须更深刻地融入产业链里,才能安全、可持续,才能在产业、贸易里多挣一份利润来补足纯金融的不足。目前,IPC微贷、房抵贷、汽车金融领域、消费金融领域以及农户贷、养殖贷、妇女贷等均拥有较大市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摒弃以往广撒网的粗放模式,把重点放在专业领域精耕细作,同时培养出一批在专业领域内的销售能手、风控能手和管理能手,把业务做专做精,成为某个行业某个领域内的单打冠军。
例如宁夏东方惠民小额贷款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专注于三农领域,为农村低收入家庭提供高效、便捷的微型金融,截至今年,公司累计发放贷款超 30 亿元,累计服务支持农户超过 15 万户,全部为农民,其中农村妇女客户占 96%,直接受益人口近 50 万,贷款回收率始终保持在 98%以上,客户户均贷款 2.5 万元。被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评为“全国优秀小额信贷机构”和“全国先进小额信贷模式”,惠民信贷“盐池模式”荣获中国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典型案列。
(三)产品创新,探索开发中间及创新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对象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等自然人,这些目标客户特点不同,诉求也不同。在 2018年以前,经济环境较为宽松,绝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在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后便“无事可做”,贷款产品主要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质押贷款及抵押贷款等。然而 2018 年以后,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增大,贷款不良和坏账也随之大幅度增加,不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已采取以不动产抵押为主的放贷办法来控制风险,这就使得产品线更为狭窄。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大力推动普惠金融业务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生存空间和业务空间进一步压缩。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仅以自有资金放贷,融资杠杆又极为有限,难以支撑业务规模不断做大。所以,小额贷款公司产品少、杠杆少的尴尬,必须通过产品创新来改变。
2019 年,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起草《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融资、中间及创新业务监管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为宁夏地区“身处困境”的小额贷款公司指明了方向和希望(该文件在内部征求了意见,后不知因何缘由未正式下发)。《指引》中除拓宽了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融资业务渠道以外,还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开展的中间及创新业务,包括:1.办理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2.办理委托贷款;3.受托清收非金融企业不良资产;4.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5.以自有资金开展一定比例的权益类投资;6.办理票据贴现(不包括转贴现)。小额贷款公司只要具备监管评级、完善的风控机制等条件,便可经报备后开展上述业务。
本次调研中,银川中小微企业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在产品创新上作出一些探索,业务涉及普惠金融、消费金融、供应链金融、票据业务以及转贷助贷等,通过“试点—标准—验证—完善—推广”的探索实践路径,设计符合区域特色的差异化产品和服务,为中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和三农客户解决融资难题。
(四)转变思路,通过服务客户发展降低自身不良率
小额贷款公司长期以来的劣势就是“目光短浅”,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都想着挣高利息、挣快钱,对风险把握不严,对客户企业了解不够,对客户所处的行业认识不深。如果目标客户所处行业整体不景气,客户本身后续资金回款能力弱,小额贷款公司即便是签了再高利率的合同,最终放出去的资贷款也是有去无回。这也是现在为什么一些好的小额贷款公司逐步开始设立行业研究部门的原因,发放贷款并不是一锤子买卖,要确保放出去的贷款能够连本带利顺利的收回来,必须对客户和行业了如指掌,尤其在当前经济下行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的特殊时期,除了放贷,再给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帮助客户企业持续发展,才能保证放出去的贷款顺利回款,进而降低贷款不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