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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
以权力为筹码,在10个信托融资项目中居间收受“融资顾问费”,受贿总额高达7300余万元。经山东省济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对山东省金融公司副总经理宋冲作出一审判决。
庭审现场
山东省某金融公司(下称“金融公司”)原副总经理宋冲以权力为筹码,在10个信托融资项目中居间收受“融资顾问费”,受贿总额高达7300余万元。经山东省济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济宁市中级法院近日以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对宋冲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判处宋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900万元。
身为金融公司高管,宋冲并不缺钱。那么,他以身试法究竟为何?
1.年纪轻轻就成为信托界翘楚
2017年5月17日,宋冲在家中被传唤带走。次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他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时,已是一年后的法院审判庭。可以说,用“暴瘦”一词形容宋冲毫不夸张。与案发前相比,站在被告人席上的宋冲整整瘦了80多斤。
刚逾不惑之年的宋冲,毕业于山东经济学院。入职后,他从普通职员做起,2010年被提拔为金融公司深圳业务部副经理,之后历任华南区域总部总经理、金融公司总经理助理,35岁时便升至金融公司副总经理,跻身公司六位高管之列。如此年轻就身居高位,宋冲在业务方面确有过人之处。
公开资料显示,宋冲是第20届山东十大杰出青年候选人,当时的推荐资料这样描述:宋冲勤勉尽责、兢兢业业,凭着过硬的专业本领和敢为人先的开拓精神,带领华南区域总部实现了跨越式发展。2012年,宋冲团队实现年信托收入1.33亿元,部门人均盈利突破3300万元,达到业界一流水平。
调查过程中,单位领导和同事对宋冲的业务能力均评价极高。2013年以来,宋冲及其团队为金融公司创造了丰厚收益,他本人的年收入也在百万元以上。有能力、有魄力,人际关系也不错,宋冲在信托界具有极高知名度。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7年5月,宋冲在担任金融公司华南区域总部总经理、金融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信托融资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0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352万余元。这样的判决描述,实在让人难以与业界翘楚联系在一起。
2.因融资项目遇到“好搭档”
记者梳理发现,宋冲的9笔受贿均与一个姓谢的人有关。其中有7笔直接行贿人就是谢某,另外2笔则是经由谢某转移至宋冲所提供的个人账户。
作为年薪过百万的职业经理,宋冲为何会冒着犯罪风险收受谢某的贿赂?谢某究竟是何许人也?宋冲又是如何跟他扯上关系的?
早在2007年,谢某就从事融资方面的工作,从中牵线搭桥赚取融资顾问费。2012年,谢某因为一个股票质押项目经人介绍认识了宋冲。虽然这个项目最终没有做成,但二人的联系从此多了起来,最终成为一对“好搭档”。
判决书显示,宋冲收受的第一笔贿赂与深圳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融资项目有关。2012年下半年,经谢某居间介绍,宋冲作为负责人,由金融公司给深圳那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融资2亿余元。谢某从中得到1600余万元的融资顾问费,向宋冲行贿383.5万元。
谢某明知给宋冲送钱是不合法的,但他认为,“宋冲是金融公司的工作人员,他不同意做这个项目,我也就挣不到钱,大家都心知肚明,因此我赚了钱肯定有他的好处。做这个项目时,宋冲跟我说过这个项目很垃圾,如果不是因为他,这个项目根本做不成。”
当时,房地产行业进入蓬勃发展期,两人的合作越来越多,分工、分成也自然形成,谢某负责找项目,与融资方进行磋商,了解用钱的额度、期限、支付利息的情况;宋冲则根据资料进行研判,对可行性进行实地调查、制作可行性报告,向公司上报项目以及后续具体操作等。而分成方面,在刨除各项费用后,一般情况下由各方均分。
3.把“捞钱依据”隐在融资合同里
“地王”一词在前些年房地产业高速发展时期屡见报端。2013年,某房企通过拍卖方式获得一块土地的开发权,当年被冠以“地王”称号,引起极大社会关注度。
该房企在开发过程中,有30亿资金缺口。因为社会关注度高、风险大,很多银行不愿意做这个项目的放贷业务。谢某主动电话联系该房企财务总监,询问是否有融资需求。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他立即联系了宋冲。
初步了解情况后,宋冲觉得这个项目非常好。2013年国庆假期结束后一上班,宋冲就立马带人到工地进行实地考察,之后按程序推进,很快就审批通过了该房企的融资申请。
然而,在促成签订融资顾问合同时,却遇到一些麻烦。在项目进行过程中,谢某向企业提出签订融资顾问合同,但因无法在企业走账被该企业拒绝。谢某于是联系宋冲,两人商议后,决定由谢某制作合同,宋冲安排人员将融资顾问合同与金融公司的相关协议一并发给房企,让对方认为融资顾问费是金融公司的关联公司在收取。
在这个项目中,宋冲拿到了800万元的融资顾问费。“按照惯例,拿到融资顾问费后,参与人平均分配。这个项目扣除税费和其他费用后,每人分得应该不到700万元,但是宋冲明确提出要800万元,我就转了800万元到他指定的账户。”谢某说。
为了确保项目做成,宋冲积极解决各种难题。审批过程中,他向审查委员会解释项目,确保审批通过;放款过程中遇到难题时,他积极协调,确保企业用贷成功。就算企业内部产生一些阻碍,宋冲也会尽力帮助协商,想方设法解决。
当然,对于谢某等人为何要送钱给他,宋冲有自己的认识,他到案后供称:“一是这些项目由我负责,是不是上我们公司开会研究,由我负责把关,只有我同意才能上会研究。二是审批通过后,在放款过程中也有可能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如果没有我积极协调解决,融资款也不可能顺利到位,项目最终实施不了,他们也拿不到融资顾问费。还有就是,谢某他们也想着能够长期合作。”
也正是这种长期合作的意向,一方积极行贿,另一方心安理得受贿。
4.成立专门公司进行投资理财
除收受贿赂外,法院还查明,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宋冲利用职务之便,以支付咨询服务费等名义,将金融公司共计900余万元转出后非法占有。
2012年4月,金融公司出资900余万元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深圳某投资公司。经金融公司批准,宋冲担任投资公司总经理。此后,他安排公司财务人员通过转账、做账等方式,以咨询服务费等名义,经谢某之手将900余万元注册资金转入自己开设的账户中。
在宋冲看来,他拿这笔钱理所当然,这是他的兼职报酬。事实上,金融公司明确规定,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兼职单位的薪酬及其他收入,对此,宋冲心知肚明。
经查明,受贿和职务侵占两项,宋冲非法所得共有8200余万元。对于这些钱,他一是用于个人成立公司投资理财;二是通过其他投资公司向企业放贷。
非法所得除了上述两个去向外,还有一笔510万元,被宋冲用于借用他人名义购买股权。
案发后,宋冲所有非法所得及收益大部分予以扣押、冻结。法院判定,被告人宋冲非法所得及孳息共计人民币1.02亿余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人民币927万元,其余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5.如此贪图钱财皆因心理失衡
该案发源于一次审计。早些年,审计单位在审计贵州某国有企业时,发现一笔3600万元的财务顾问费支出,审计单位将相关线索进行移交。而这笔支出恰好与宋冲负责的一个融资项目有关,有关部门顺藤摸瓜,宋冲受贿、职务侵占罪的事实随之浮出水面。
宋冲出生于干部家庭,受过良好教育,工作后收入十分丰厚。金融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2010年至2017年5月,宋冲收入将近1700万元。
如此“不差钱”的人,为何还对金钱有如此大的欲望?宋冲的供述似乎能够提供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