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文义解释并无障碍。至于辅警是否适用第277条第5款的从重处罚条款,有观点认为因文义解释所不能,故不适用从重处罚。窃以为文义上将辅警解释为警察并无障碍,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解释更没障碍。
从形式看,文义解释上警察可以包括辅警。警察,从事社会秩序公共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警务人员;辅警:辅助从事社会秩序公共管理等相关工作的的警务人员。至于有观点质问人民警察法能适用于辅警吗?辅警是警察有公众认同吗?
其实,从文义解释角度,警察是否包括辅警,与辅警是否适用人民警察法,不是一个问题。前一个问题,只要将警察包括辅警解释的没有超过法条中“警察”的语义射程,没有超过国民预测可能性范围就可以,而不是一定要从人民警察法界定人民警察概念。刑法上存在这类例子,比如第223条串通投标罪中的“投标人”“招标人”显然不是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解释的(招投标法中的投标人、招标人都是“组织”而非“自然人”),该条中的“投标人”“招标人”首先就是自然人,这通过对第231条规定的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进行体系解释即可得出上述结论(第231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正所谓“由于刑法本身有自己的体系,故在确定文字含义时,应当在维持刑法整体含义的前提下进行解释。”
从实质解释看,立足职务(即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上或时)看,警察: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相关警务的人员;辅警:虽无编制但在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辅助)从事相关警务的人员。上述解释放在妨害公务罪应该没有区别吧!从执法权的行使上说事,也没区别必要;当然,从执法权产生源泉而论,在该罪中压根没必要,因为本身就是要在“行使职权”中才有考虑该罪的前提。这里偏向实质解释的意思就是,认可袭警从重的理由是为保护警察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执法权而言,基于形式和实质两个角度,将辅警解释为警察没有问题。从执法权的产生渊源分析,从一开始就有方向性错误,因为围绕执法权,也是围绕它的行使而非产生源泉。
综上所述,辅警不但不能排除在妨害公务罪之外,且妨害辅警依法执行公务还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