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李志轩
李志轩,笔名吕游,旅游法律法规研究与应用专家,主要研究实施“旅游+金融+互联网+旅游商品+新能源客车+导游”等跨界商业模式。对旅游企业的“营改增”、新三板挂牌、IPO以及对“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新疆特别是喀什的文化旅游经济交流有一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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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月说法】全兼地领队被投诉购物和自由活动安排纠纷的处理

李志轩  · 公众号  ·  · 2018-07-04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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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黄恢月:


黄恢月 杭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文学学士,安徽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远程)。现就职任浙江省旅游局政法处调研员,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



《恢月说法》由黄恢月先生专门为本公众号整理编写的旅行业案例说法。旨在通过这个平台,站在法理情的角度对当下的疑点、难点、热点等案例提供一个看点,让更多的人参与互动、提高认识。黄恢月先生一直从事旅游法规研究和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先后出版了十多本有关旅游纠纷处理的著作。


1
案例简介

旅行社组织了欧洲游团队,领队对目的地情况熟悉,旅行社就没有聘用出境游目的的地陪服务,由领队兼任地陪服务。旅游行程结束后,游客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领队服务:第一,领队在安排某著名景点时,带领旅游团队在博物馆开放前一个半小时抵达,在等待景点开放的过程中,领队介绍了博物馆周边的购物商场和厕所,然后直接去办理购票等事宜。游客认为领队有指定购物场所的嫌疑,因为领队协助游客退税,而且浪费了一个半小时。第二,根据合同约定,自由活动时间不少于半个小时,但自由活动实际上逗留了两个半小时,领队不作为。游客要求旅行社予以赔偿。


2
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2、《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3

案例分析

1、旅游服务出现了领队兼任地陪服务的模式。按照传统的旅游服务操作模式,旅行社组团后,均会将旅游团队交由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接待,包括预订和协调目的地的各项服务,提供地陪服务等,确保游客在旅游目的地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随着旅游服务设施和条件的不断完善,获得旅游目的地服务信息便捷度的提高,组团社可以轻松地完成本来需要地接社提供的服务。于是,在国内旅游服务中,旅行社组织短线游线路时,比如华东地区的旅行社组团在华东地区旅游,已经很少交由地接社提供地接服务了,旅行社往往采取全兼地的服务经营模式,以节约经营成本,获取市场竞争中的价格优势。近年来出境旅游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旅行社委派的领队兼任旅游目的地的全陪或者地陪的服务功能。

2、领队的全兼地服务模式是否合法。领队全兼地的服务模式是否合法,首先要看法律的具体规定。从国家层面上说,法律对于如何委派导游领队的规定是明确的:

第一,在国内旅游服务中,是否委派全陪服务、是否交由地接社接待、是否要有地陪服务,法律没有明确提出强制性规定。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论,在国内的旅游服务中,有关旅游团是否配备全陪地陪等服务问题,法律实际上已经将此项内容交给了旅行社和游客双方,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他人没有必要干预。

第二,在入境旅游服务中,旅行社应当为旅游团安排全陪服务。至于境外旅行社是否随团委派领队或者全陪,不是我国法律应当规范的问题,由境外旅行社所在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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