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一是要提高父母主体监护意识。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时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二是要督促家庭落实监护责任。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外出务工人员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者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妥善安排好留守儿童子女的学习与生活。三是要及时进行监护干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惩未尽责的留守儿童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
(二)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动态监测和管理
一是要全面建立数据库。定期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的摸底排查工作,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做到一人一档案。二是要加强数据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三是要实现信息共享。纵向建立区市县、乡镇(街道)、村三级信息员制度,横向建立由民政、教育、公安、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录入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
(三)落实救助保护和安全保护工作
一是要切实做好生活照料,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医疗、居住等基本需求,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二是要加强安全管理和教育,帮助农村留守儿童提高防范侵害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三是要依法解决无户口儿童登记户口问题。对其中非亲生落户的儿童,应当及时采集其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四是要严厉打击侵害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为农村留守儿童营造安全成长的环境。
(四)加大教育保护力度
一是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二是要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控,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三是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帮助监护人掌握学习情况以及在校生活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四是要全面建立在校、在园留守儿童档案,并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
(五)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六)动员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发挥群团组织优势,依法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支持社会工作专业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
(七)加强重点对象关爱保护力度
一是要坚持分类施策、精准保护,着重加强对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的干预帮扶,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二是要指定专人,对重点对象家庭定期家访,对其基本情况进行重点监测。三是要建立“爱心家园”,让孩子放学有地方去,放假有人管。
就《实施意见》有关问题,市民政局负责人进行了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