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首先,雅某公司明知自己网店销售的充电器、数据线产品不是华为品牌,却在该类产品的网络宣传中,不标注自有的“抖伊”商标,突出使用“华为”文字或将“华为”作为商品名称的一部分,结合华为公司注册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和极高知名度,该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被诉产品来源于华为公司,或者与华为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雅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华为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其次,雅某公司在其网店多处介绍充电器、数据线产品的销售网页中,虽已在商品标题、商品图片中注明“适用华为”,但同时并列或单独突出使用“官方原封正品”“原封正品”“原装”等文字表述,容易误导相关公众认为该网店所销售该类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与华为公司的原装产品相等同,甚至会认为该产品就是华为公司生产的产品,进而提升自己被诉产品的竞争优势,故构成以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考虑到在调取的涉案网店销售数据中,构成商标侵权的某一商品链接的销售额已达558万元这一因素,酌定雅某公司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万元。
雅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珠海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珠海中院法官
孟庆锋
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时,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列或单独突出使用他人品牌的文字表述,容易误导相关公众认为该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与他人原装产品相等同,甚至会认为该产品就是他人生产的产品,进而提升自己产品的竞争优势,将构成以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本案提醒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注意避免侵犯他人权益和误导消费者,要遵守市场竞争规则,避免进行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