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融监管局和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联合发布了《零售租赁业务合同示范条款》通知。该通知旨在规范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零售租赁业务中的合同内容,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益。示范条款包括租赁物的追踪、取回、安全生产、租金催收、租赁业务转让等内容,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同一标准制订融资租赁合同,形成统一的业务标准。
示范条款包括租赁物的追踪、取回和安全生产、租金催收、租赁业务转让等,旨在将业务的关键信息和容易引发纠纷的症结点在合同签署环节予以明确。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对示范条款作出司法审判适用提示,支持相关公司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天津金融监管局将鼓励公司在零售租赁合同中充分使用示范条款。
示范条款旨在推动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进一步规范融资租赁合同内容,优化天津市租赁行业监管环境和法治环境,形成持续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合力。
近日,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零售租赁业务合同示范条款》的通知。
通知所涉及“零售租赁业务”,是指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与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等承租人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通知指出,对于在零售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充分使用示范条款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将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对相关业务合规性作出裁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对示范条款作出司法审判适用提示,支持相关公司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天津金融监管局相关处室负责人8月27日回答上证报记者提问时表示,示范条款旨在推动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进一步规范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将业务的关键信息和容易引发纠纷的症结点在合同签署环节予以明确,提高零售租赁业务规范性的同时,切实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实践过程中,融资租赁合同条款不严谨,危害的不仅仅是承租人的权益,出租人的权益也有可能受到侵害。
天津金融监管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遇到,个别承租人利用合同条款漏洞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给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针对这些情况,示范条款规范了对于租赁物的追踪、取回和安全生产、租金催收、租赁业务转让等内容的表述,尽可能将出租人的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
天津金融监管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示范条款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同样的标准制订融资租赁合同,进而形成统一的业务标准,积极践行“同一业务、同一标准”的功能监管原则,在防范监管套利的同时,推动
行业整体协调发展。
天津金融监管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说,下一步,天津金融监管局将会同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和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鼓励倡导辖内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零售租赁合同中充分使用示范条款,发挥好示范条款的效用,进一步优化天津市租赁行业监管环境和法治环境,形成持续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合力。
参考:上证报中国证券网
以下为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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