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内容涉及对《利益法学》的介绍、新利益法学的概念及重要性、多篇相关论文的摘要,以及关于利益衡量的多个案例的解析。整体内容主要介绍了利益法学的相关内容及其在中国的研究和发展,通过多篇文章和案例展示了新利益法学的重要性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利益法学》简介
介绍《利益法学》的创办背景、目标、主编及主要内容简介。
关键观点2: 新利益法学概述
解释新利益法学的概念、与传统利益法学的区别及其在现代法学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键观点3: 论文摘要集锦
汇总并解析多篇关于新利益法学的论文摘要,包括学术专论、域外经典案例、名案推敲、裁判前沿等。
关键观点4: 利益衡量的应用实例
通过具体案例展示利益衡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包括结构性住房租赁、保理合同规范、破产中保证债权的利息规则等。
关键观点5: 综合评价与展望
对文章内容进行总结,展望新利益法学未来的研究方向和应用前景。
正文
《利益法学》是清华大学新利益法学研究中心创办的连续出版物,旨在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利益法学流派的形成与传播;促进中国法学的转型,建设中国新法学,
努力践行:
(1)提供年轻学者优秀论文的发表平台,支持青年学者的成长;(2)建立学术界与实务界的沟通平台,倡导以裁判研究为中心,以裁判研究推动立法研究;(3)建立中国与海外的交流平台,共同促进法治发展。
为此,
《利益法学》采用的论文并不限于狭义的利益法学,也不限于民商法学与法理学,而是包含所有的法学学科
,欢迎大家赐稿。
另外,《利益法学》的文章均可在中国知网检索与下载。
梁上上,浙江新昌人,主要研究民商法学、法律方法论。
现为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新利益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利益法学》集刊主编;兼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多篇文章。代表性论文有:《利益的层次结构与利益衡量的展开——兼评加藤一郎的利益衡量论》《制度利益衡量的逻辑》《物权法定主义:在自由与强制之间》《论商誉与商誉权》《人合性在有限公司中的终结》《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利益衡量与制度设计》等;代表性著作有:《利益衡量论》《论股东表决权》《公司正义》,主编中国第一本漫画式法学科普读物《图解新公司法》。
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奖、中国法学会第三届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第一届方德法治研究奖一等奖等多项奖励。
荣获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浙江省钱江人才等称号。
一、学术专论
梁上上:新利益法学
吕行:法学演说视角下德日法学方法论交错的因缘际会——利益法学的日本法断面考察
张兆函:结构性住房租赁模式的综合定性与利益平衡
袁崇霖:论保理合同规范中外观主义方法的运用
赵昱刚:破产中保证债权的利息规则
二、域外经典案例
美国Moore v. Regents of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皮正德译
三、名案推敲
公报案例:车函倩诉连云港亲亲袋鼠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苏宁置业有限公司苏宁广场购物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袋鼠公司案的圆桌会谈:胡天浩、杨博宇、梁一村、袁崇霖、梁上上
四、裁判前沿
陈纪豪:论共有财产的强制拍卖模式——以利益衡量法为切入
五、硕士学位论文
刘宇豪: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本公司股权质押有效性研究
(读者可购买书籍或从中国知网下载以阅读全文)
梁上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新利
益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摘要:
概念法学顺应了19世纪的法律需求,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概念法学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实践需求,利益法学随之兴起。但是传统的利益法学也存在利益的衡量主体范围较少,衡量恣意等问题。新利益法学是一种关于利益衡量的层次结构理论。该理论把利益分为当事人的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这些不同利益形成一个有机的层次结构。在利益衡量层次结构的理论中,最为关键的是对制度利益的解析、比对与衡量。这种层次结构理论要求法官在判案过程中以当事人的具体利益为起点,在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联系群体利益和制度利益,特别是对制度利益进行综合衡量后,得出妥当的结论,即对当事人的利益是否需要加以保护。这一分析过程实际扮演的是程序法的角色,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利益衡量的恣意。
关键词:
概念法学 利益法学 新利益法学 利益衡量 制度利益
法学演说视角下德日法学方法论交错的因缘际会——利益法学的日本法断面考察
摘要:
过往关于日本民法解释学发展的引介较少关注德国法学方法论何时对日本民法解释学影响式微,利益法学就处在这一关键节点上。通过分析德日法学史上时间相近的几个法学演说可以发现,“二战”前日本的法学方法论与德国法学方法论保持了相当的距离。1953年是“二战”后德日两国法学方法论重整的起点,也标志着两国方法论的分道扬镳。日本法上始终欠缺“法官受立法者意思约束”的理论前提,利益法学的思想无法融入日本民法解释学的论争,最终进入了日本法哲学界的研究范畴。晚近的日本研究观察到德国“二战”后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反思,有日本学者明确将评价法学区分为少数说和多数说,并且指出“二战”后德国法学方法论不重视利益法学具有潜在危险性。
关键词:
利益法学 日本民法解释学 评价法学 菲利普·黑克
张兆函:清华大学法学院新利益法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近年来,一种包含“出租人—住房租赁机构—承租人”三方关系、具有法律关系复杂、出租收益被动、租期错配、信息不对称等特点的结构性住房租赁模式,在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上韧性生长。本文认为,结构性住房租赁模式是一种综合性法律关系,其部分规则可以参考行纪合同。应当区分住房所有权人和住房租赁机构之间的内部关系和住房租赁机构与实际承租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将三方关系还原为“住房所有权人—住房租赁机构”关系和“住房租赁机构—实际承租人”关系,收益、合同解除等问题由此得以妥当处理。两对关系冲突时应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妥善分配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规制以结构性住房租赁模式代表的新商业模式应尊重商业实践,结构性住房租赁合同代表的我国商事实践中多级债权债务关系值得进一步关注。
关键词:
结构性住房租赁 综合性法律关系 营业规制 利益衡量
袁崇霖:清华大学民商法博士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新利益法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摘要:保理合同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典型体现。出于商法对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的追求,保理合同规范中,债务人保护优先的价值取向应适度让位于促进应收账款债权流通性的考量。保理交易结构中的多层次第三人构造,使得运用外观方法保护保理人及债务人的合理信赖成为必要。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虚构基础交易的场合,基础合同可构成法律关系外观,应据此结合保理交易的类型,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基础交易协商变更或终止的情形下,除有利变更和保理人同意外,不应对保理人发生效力,而仅应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生效。在重复保理中,《民法典》第768条应被视为一项保理人之间的权利竞争规则,依外观方法,可从中得出保护债务人对让与通知合理信赖的规范意义。
关键词:保理合同 应收账款转让 商事法律关系 外观主义 信赖保护
赵昱刚:清华大学2021届法律硕士,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摘要:
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利息不再计算,然而,关于保证人是否应当停止计息的争论由来已久。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民法典》担保部分发布了新的司法解释,第22条支持保证债权停止计息,为争论画上了句号,但学界仍有不少反对的声音。论文在梳理大量司法案例以及文献研究的基础上发现,破产中的保证债权是否止息的背后其实是价值选择的问题。支持止息与反对止息两派的观点虽丰富但较为散乱,论文创造性地采用利益衡量论探究出台支持止息规则背后的价值考量与选择,借鉴利益层次结构作为分析框架,自上而下地进行全面分析。在社会公共利益层面,现阶段促进经济效率提高以及防范金融风险外溢的社会目标要求停止计息。在制度利益层面,近年来立法中不断强化从属性的趋势要求停止计息以维护法律制度统一协调,而破产法保障各债权人公平受偿、担保法维护担保人追偿权等具体制度利益也需要保证债权停止计息。在群体利益层面,由于债权人可通过及时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方式进行救济,但保证人却可能由于无法控制破产程序时长而负担过重的利息,因此更需停止计息以维护保证人的利益。通过利益衡量,可以发现关于是否止息的两派观点争论不休的病灶是过度纠结某一群体利益或单一制度利益。在对各层次利益进行整体考量后不难得出支持止息的结论。
关键词:
破产程序 利息之债 保证责任 利益衡量
译者按:
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发现患者的细胞具有研究价值与商业应用价值,在未取得患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与其他研究机构一同将其细胞用于生物技术的开发并取得了相当的利润,此时患者能否以侵占侵权获得赔偿?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的法官针对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反对意见成为多数意见并决定了裁判结果。反对者认为患者难以证成自己对离开其身体的细胞仍然“占有”,他们从生物学层面分析了淋巴因子的生产原理,从规则层面探索了加利福尼亚州其他法律对于医疗废物处理规则的立法精神,从专利层面解释了以智识所开发细胞系所受的保护,并从公共政策层面探讨如何鼓励生物医学的进步与发展,由此论证了不能支持患者的侵占侵权之诉。支持者则认为患者应当有权利决定离开自己身体的细胞的具体用途,他们抓住本案患者未获得知情同意这一事实,不仅质疑多数意见对加利福尼亚州其他法律中立法精神的解释,还质疑多数意见所指出的“支持侵占侵权将严重折损医学研究的经济激励”。本案生动地展示了制度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碰撞、思考与论辩,虽然案件已经裁判逾30年,但其所论证与说理迄今仍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翻译保留了整个裁判文书的原貌,其对错是非,供诸君自行判断。
车函倩诉连云港亲亲袋鼠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苏宁置业有限公司苏宁广场购物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
商场商铺承租人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倒闭或歇业后,主动与消费者联系退费等事宜,且不存在经营者下落不明导致消费者无法找到交易对象、亦不存在租赁主体不清导致消费者无法区分交易对象的情形,消费者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为依据,主张商场作为商铺出租人与商铺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
袋鼠公司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该案例的主要争议为消费者剩余课时费的计算,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的适用是否以“维权困局”为前提。终审判决认为,剩余课时费的计算应该按照剩余上课次数计算。终审法院认为袋鼠公司与苏宁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柜台租赁关系,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同时通过解释方法将该条限制为以“维权困局”为前提,得出苏宁公司不承担责任的结论。经参会成员反复推敲,认为剩余课时费的计算应该采取剩余期间的计算方法。这种计算方法不但有合同明确约定,而且结算方法客观明确,无须借助复杂的举证责任。预付卡的本质是支付工具,与合同履行期间并不相同,终审法院引用江苏省的规定没有实际意义。该案的法律适用与柜台认定密切相关。终审判决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得出的苏宁公司不承担责任的结论虽然可取,但解释方法较为复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判决说服力。更为可取的方法是将袋鼠公司认定为独立主体,不将其认定为租赁关系中的柜台,从而不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关于柜台租赁的条款,直接以合同法得出苏宁公司不承担责任的结论。
关键词:
课时计算 预付卡 柜台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
摘要:
在执行中应采取何种强制拍卖模式,从而平衡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与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共有财产强制拍卖制度的最大焦点问题。本文从共有财产强制拍卖的现状出发,检视共有财产强制拍卖的立法现状、实践困境和相关理论问题。在此基础上,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从当事人利益、当事人群体利益、制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四个层次比较共有财产强制拍卖的两种拍卖模式,得出整体拍卖为更优解的结论。本文还探析了共有财产强制拍卖的配套制度的完善,旨在为共有财产强制拍卖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点思路。
关键词:
共有财产 强制拍卖 整体拍卖 份额拍卖 利益衡量;
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我国最为常见的企业类型,其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其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本公司股权质押的有效性的规定空白是典型的规范缺位。本文主要从两个角度切入,讨论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本公司股权质押的有效性问题。从狭义的法律解释的进路,《公司法》第142条第5款的适用是核心问题。无论是文义解释还是法意解释、目的解释,都指向了该条款并不能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结论。本文还对《公司法》的结构、两类公司的优位关系进行了扩展分析,进而认为使用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不能对有限责任公司类推适用《公司法》第142条第5款的相关规定。从利益衡量的进路,在抽象化的“公司—股东—债务人”和“公司债权人—公司—股东”关系中,本文认为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不应以限制公司接受本公司股权质押为方法,无论是在各层次利益内部,还是在不同层次利益之间,都应当采取允许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本公司股权质押的态度,如此更为妥当。本文还对上述抽象利益衡量的结果在具体的案例中予以了验证。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质押 法律解释 利益衡量 债权人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