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相较于6月初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交通运输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研究起草发布的《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有多处修改完善。尤其是分时租赁,得到《指导意见》更加明确具体的支持。
在《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明确汽车租赁的适用范围,只是在分时租赁部分强调,分时租赁也称为汽车共享,是以分钟或小时等为计价单位,使用9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利用移动互联网、全球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自助式车辆预定、车辆取还、费用结算为主要方式的汽车租赁服务。
此次《指导意见》明确,小微型客车租赁是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商务活动、公务活动和旅游休闲等需求的交通服务方式。此外,将分时租赁的定义改为:俗称汽车共享,是以分钟或小时等为计价单位,利用移动互联网、全球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自助式车辆预定、车辆取还、费用结算为主要方式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这表明,《指导意见》涉及的汽车租赁和分时租赁均以小微型客车为前提。
此前《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分时租赁的,按照新能源汽车发展有关政策在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方面给予扶持。虽然有鼓励分时租赁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意思,但并不够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