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通知,提出支持地方提高县乡公务交通补贴统筹比例,鼓励向基层倾斜配备车辆;公职人员培训费新规也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最高标准提升至760元/人天……
公职人员近期最需要关注6大政策变化!不只影响你的收入,你的补贴、晋升也都会受到影响!
3月2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配套政策持续巩固公车改革成果的通知》,要求各地细化保留车辆的使用办法,妥善处理好县乡基层工作人员公务出行,提出支持地方提高县乡公务交通补贴统筹比例,鼓励向基层倾斜配备车辆等具体措施。
《通知》强调要对县乡公务出行有所倾斜。比如交通补贴方面,支持地方提高县乡公务交通补贴统筹比例,集中部分重点保障好出行任务重的岗位和人员,地方车改补贴统筹比例不设上限;同时鼓励地方在车改核定的交通补贴总额内,按实际承担工作岗位来核定补贴标准。
配备车辆也鼓励向基层倾斜,在保证节支率的前提下,全省统筹从现有保留车辆中向基层县乡调剂配备使用,纳入平台管理。
《通知》还提出,允许县乡保障范围之外的、公共交通不便地区的公务出行,在制定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和限定费用标准、信息公开透明的条件下,采取按距离远近包干交通费的办法。
近期,石家庄、长沙、廊坊等多地出台规定,明确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可以容错免责的情形。
各地规定中,多数强调“容错”的前提是干部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中“出于公心”“尽职尽责”,且结果“客观上难以预见”。具体而言,各地规定的“容错”情形大都强调了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上级政策精神、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等,且免责与否的认定机构多由问责部门来承担。
不过,并非所有领域都可以“免责”,例如,杭州的规定中明确注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此外,容错机制也不能成为免责“马甲”,多数地区强调,严禁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等行为。
人社部近日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明确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可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离岗创新创业者,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
2016年12月27日,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与旧的培训管理办法相比,标准有所提高,最高标准合计760元,最低标准合计550元。
培训类别包括三类,省部级及相应人员、司局级人员、处级及以下人员。其中,省部级及相应人员培训费最高,为760元/人天,司局级干部为650元/天,处级及以下人员为550元/天。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规定的决定》,决定将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决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试点地区和单位有:
在天津市市级机关及和平区、西青区各级机关,山东省省级机关及青岛市、潍坊市各级机关,湖北省省级机关及宜昌市、襄阳市各级机关,四川省省级机关及绵阳市、内江市各级机关,以及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统计局本级机关(不包括直属机构)。
试行职务与职级并行,意味着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将与职务脱钩、与职级挂钩,将改变过去当领导才能涨工资的现象,从而提高基层公务员薪酬。
2016年7月6日,人社部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将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定期调整基本工资标准,逐步提高基本工资占工资收入的比重。
近日,河南省印发《河南省“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定期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缩小工资差距。
江西省近日印发了《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将定期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定期调整基本工资标准,逐步提高基本工资占工资收入的比重。
来源 | 黑龙江日报
实习 | 赵心萍
编辑 | 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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