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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美贸易争端的发展,许多人认为中国即将成为当年的日本。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中国并不是当年的日本。在经济发展高度上中国可能不如当年的日本,但在经济转型和回旋余地方面,中国比日本要强。中美关系不是中日关系,也非美日关系,在大国之间,中国是明显国力上升的。
我们不能把日本在历史上的最佳表现,当作日本常态。中国现在整体经济表现低于历史常态,而我们正在回到历史常态水平上。
无论中美贸易冲突指向是大国竞争,还是未来战略定位,或者其他,中国不是80年代的日本,中国也不会去重复80年代日本的悲剧。中日之间是有一定可比性的,但是不可比性更多。
今天我们讨论的是中美贸易争端中的“中兴通讯事件”。我不是通讯信息领域的专家,所以只能大而化之地谈此问题。中国进口芯片所花费的外汇已经比进口原油多了一倍,所以大家都在呼吁我们在芯片领域别再受制于人。
我们需要怎么样的“中国芯”?那怎么才能够有“中国芯”?如果我们不能完全独立地做飞机发动机,那是我们的飞机有心脏病;如果我们在芯片领域不能完全独立生产,那就是我们的IT领域有心脏病。如果心脏不强,身体再大也只是虚胖,所以现在全国人民都特别关注“中国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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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通讯本身需关注几个有趣的问题:首先,我不相信中兴通讯在2016年之后,短短十四、五月间会有大规模的坏事情发生。因为中兴通讯在2016年被美国罚了9亿美金,这是个非常大的罚单。2017年之后,中兴通讯对自身的管理和产品进行了全面的法律合规体系再构建。
因此,从2017年到这次事件暴露出中兴通讯再次遭受美方制裁的15个月时间内,我认为中兴通讯来不及再犯重大错误。在这段时间里,中兴通讯主要做是打补丁,而不是把窟窿扯得更大。
在战略上,中兴并没有再犯重大错误的时间和空间。
所以,中兴通讯如今的情况,还是由于美国:有权力指谁灭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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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美国能够做到指谁灭谁呢?小心地观察美国法律:《出口管制法》简称EAR。EAR的管制对象是外国在美的企业、产品、服务。
EAR的管制范围非常广泛
。只要产品当中含有美国的芯片、美国的零部件、美国的软件、使用美国的设备生产出来的零部件,那么这些产品都在EAR的管制范围内。
比如说,你的产品中某一些零部件是使用美国的数控机床生产的,那么这些产品也是美国《出口管制法》的管制对象。
由于《出口管制法》给予了美国政府巨大的管制空间,所以美国政府可以在管制之后对企业进行罚款,也可以取消企业的贸易权,或者对企业提出制裁等,管制的后果非常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美国政府想通过《出口管制法》对某一个企业实施某种程度的制裁,这是件非常容易的事情。
同时,我特别怀疑
在国内传播的一些舆论,尤其是网络上水军的论点,他们或许受到一些影响,
发表对中兴通讯与中国企业不利的言论,这对美方是有利的。比如说,有一篇帖子提到波音公司受到美国《出口管制法》的警告多达60多条。那么我想问,波音公司受到的这60多条的警告、负评,实际上对它罚了多少钱?
美国政府对波音公司的实质性处罚是关键。如果说美国政府只是反复地警告,但压根没动波音公司,那么64条警告也好,164条警告也好,实质上对波音公司本身的影响并不大。
但像中兴通讯事件,仅根据2016年一桩事情或者几桩事情的暴露就直接罚9亿美金,这个罚单还是挺大的。
所以,回归本问题,美国之所以能够指谁灭谁,主要还是因为他的《出口管制法》太厉害了。
《出口管制法》再往前延伸,还有一个
针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委员会:巴统(
二战后主要在西方国家之间形成的
巴黎统筹管制委员会)
。巴统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出口也是有严格限制的。
实际上,现如今中国还被西方国家认为是一个跟他们不一样的、异类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被列入跟古巴、北朝鲜是同一类的国家,我们
在美国、
在全球都受到比较多的出口管制,这个对中国是非常不公平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企业有什么办法来保护自己呢?中国政府又有什么能力去保护自己的海外企业呢?在此背景下,
特别需要
中国以法治的方式予以回应,所以中国的《出口管制法》是必要的。
中国如果没有《出口管制法》,在法理上就不能对自己的海外企业和海外利益提供一个基本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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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芯片领域是否不堪一击呢?这个问题特别关键。
芯片从设计到制成、封装测试、到最后的系统集成,是一个非常庞大的过程。
举个例子,华为海思、小米、高通其实都是只设计而不生产芯片的厂商。虽然专利、知识许可权主要集中在芯片设计上,但芯片设计好以后也需要企业制作。像英特尔、台积电、三星这些企业,就是负责芯片制作的。制作芯片,不仅需要有先进的技术,还需要有持续的现场管理能力以及技术诀窍等。
不是中国
做不了芯片,而是芯片的种类有几十万种,甚至还有更多,难道一个国家需要把所有品种的芯片都做出来吗?像MPU
(Micro Processor Unit)
、CPU
(Central Processing Unit)
,或者是存储器之类的芯片,难道中国都要自己做吗?
有一些芯片是中国做不了,有一些芯片是中国做了不挣钱、生产的性价比不够高,有一些芯片是中国能够做,但是做的性能还没有达到全球最好的水平还有一些芯片是中国能做,中国也在做,并且正不断地扩展。
在芯片设计和制成领域,中国其实是有很大进步的。循生产环节往下游看,中国在封装测试等部分的进步也是挺大的。在生产用于制芯片的基本材料
(如拉单晶硅、晶圆等
)
,制作多层的电子元器件
(如3D堆叠芯片
)
,制作靶材材料等方面中国都做得不错。所以,我们得客观地评估中国在芯片领域的发展。
从设计、制造到后端,其实中国在芯片领域并没有对国内企业有特别的保护措施。中国的芯片市场是一个开放竞争的环境。在过去大约十年到十五年里,中国在芯片领域的崛起是非常可观的。我们不能够因为中兴通讯事件,就完全否定中国在芯片领域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相反,中国应该坚定认可自身在芯片领域的发展,如果我们再坚持下去,我们在芯片领域是有希望的。
那么,芯片跟其他IT领域又该如何作横向比较呢?
人们往往说中国缺“芯”,中国“芯”不够强健,而我们在互联网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互联网领域,由于有政府一定程度的保护,所以出现了一些像BATJ的独角兽企业。但是,BATJ之于中国社会是否至关重要?我深表怀疑。如果你所进行的索引都是根本没有意义的、竞价排名的广告,
这种搜索引擎到底是在节约社会资源,还是在浪费社会资源?
换个说法,本来你需要自己买菜做饭,现在有快递小哥餐食送到手上,难道这就说明这类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是国之重器、国之利器、国家核心竞争力吗?
支付的时候本就可以用银行卡,现在换成了刷手机支付,这有什么不可或缺的意义呢?
所以,我个人对互联网领域企业的评价并不像其他人那样赞誉有佳。我不认为中国在互联网领域有惊天动地的、了不起的创举。那些所谓的创新,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可有可无,是可以绕过去的、锦上添花的,甚至是帮倒忙的一些做法。
所以,中国的
互联网领域
是不是走得比芯片领域更好这一点,我要打个问号。同时,我们也不能够反过来说,因为中国在芯片领域开放了市场,所以芯片领域不成功;中国在互联网领域有所保护,所以互联网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在软件领域也一样。通信领域这么复杂,系统集成的软件或不可缺。软件还有底层的,比如说操作系统,所以软件制作也不可能从头到底都自己来。
那么在软件领域,难道中国就没有软肋吗?应该怎么评估整个
中国软件领域的发展
呢?这些都
需要行业专家去评估
。所以,我们不能够因为中兴通讯事件,就否定了中国芯片领域在过去若干年来所取得的长足进步,以及我们正快速地走在正确的方向上这个事实。如果我们对所走的这个方向产生了怀疑,那么这一定会导致不可预期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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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复杂的通信设备生产,一家企业有没有可能不依赖全球供应链,从头到底都是自己来呢?
我曾经请教过一些专家,问:在芯片制作上,能否全部自己来做?专家回答说,既无可能也没必要。
如果苹果手机从设计、研发、生产到销售都高度本土化,恐怕也是很难的。在过去40多年内形成的全球供应链格局,使得在一个高度细致化、外包化、分工链条特别长的领域里,尤其是IT领域,不可能有企业包打天下。中兴通讯包打不了,排在它前面的三个供应商也都包打不了。
那么,我们独立制作芯片的目标是什么?
如果说我们需要一个强健有力的“中国芯”,并且这个“中国芯”的设定目标是中国可以基本不依赖于外力,完全自己制作。那么,这个目标就定得过高了。
完全脱离国际供应链做出来的产品,要么过于昂贵,要么在市场化方面无法持续。因此,尽管中兴通讯遭受到了美国的不公平待遇,我们也不能关起门来自己搞。因为这样做出来的东西可能是缺乏全球竞争力的,也可能是缺乏市场性价比的。
我们要做的是在全球已有的分工链上,作出自主的、集成的创新,
使得中国能够把控市场的大局
,而不因为美国一时的做法而对中国产生影响,从而放弃我们的做法,甚至使我们对全球供应链本身产生高度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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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美国制裁中兴通讯是一个相互伤害的事件。在全球手机芯片的市场中,中国的进口量大约占70%-80%;在全球芯片的进口量当中,中国也大约占了一半。所以,当美国挥舞大棒,在芯片领域反复制造事端的时候,他伤及了中国,也伤及自身。在中兴通讯被制裁的事件上,如果事态继续扩大化的话,我认为美国至少是杀敌一千,自损八百。
值得注意的是,
中兴
通讯是全球第四大通讯供应商,
集成能力很强
。
中美之间即将在未来的5G领域展开争夺
,这是一个系统对系统的对抗。2G时代是欧洲跟日本天下,尤其是欧洲的天下。诺基亚、爱立信都是欧洲的企业,
欧洲
在电信设备的供应方面和终端方面都占优势。但是,从2G走到3G时,欧洲的企业就整体被美国和中国的企业所取代了。到4G时代,你会突然发现,无论是电信设备还是手机终端方面,市场都被美国的企业和来自中国的小米、华为等企业占领了。
所以,中兴通讯事件可能代表着中美在5G通讯领域主导权的争夺,甚至是在网络、软件、信息等更广泛领域中制高点的争夺。
知识产权是好的,但不能滥用。出口管制有时候是必要的,但如果把它作为强权的大棒就不好了。从中兴通讯和“中国芯”本身来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教训:
第一,
制造“中国芯”是必要的
,但不能追求大而全。我们应保持已有的战略定力,继续稳步推进中国的“芯”制造,而不应关起门来。中国的芯片发展是大有前途的,目前也发展得很不错。
第二,我们千万
不要盲目评价
类似于互联网领域、软件领域、汽车领域,这些
长期受到政府保护的,关起门来的领域
。它们究竟为什么发展得这么好,是需要打个问号的。
牺牲品的潜台词是撤掉追赶者的梯子。美国在前面走,中国在后面追,中国在相当多的领域已经跟美国平跑,甚至在局部领域已经弯道超车美国了。
这时,在竞技场上一直领先的美国回头一看,发现追兵穷追不舍。这时,美国正好跑到大渡河的渡口。摆脱追赶者最好的办法,当然是把大渡河渡口的梯子撤掉。撤掉梯子之后,我们追赶的速度就有可能大大放缓。但也有可能,在美国已经撤掉很多东西之后,我们还能依稀看到可供往前走的路径。就像在大渡河口,我们看到了铁索。
在这种时候,我们没有退路,必须往前冲,因为这是绕不过去的、关键性的节点。
我们需要勇士
,这些勇士很大部分可能会牺牲掉,但也会有一小部分能够冲到对岸。
结论:坚持中国“芯”之必要
或许在中兴通讯掉下去以后,大家会逐渐忘记它。但是,在3G时代对战中死去的巨大中华等,它们的陨落是没有价值的、毫无生息的吗?不能这么讲。
我们在看到中国必须重视自己的“
中国芯”同时,也必须看到“中国芯”正稳健地走在光明大道上。尽管这场光明大道有非常多的艰难险阻,我们也不应该怀疑自己。同时,中兴通讯被制裁的事件意味着美国的真实目的并不是一家企业,而是要把中国追赶他们的梯子一脚踢开。你要踢开梯子吗?对不起,我们还是得强渡大渡河。
在强渡大渡河的过程中一定会有牺牲者。我们不应对牺牲者冷嘲热讽,而应认识到幸运者和成功者是从牺牲者中产生的。
相反,如果张三企业、李四企业都蹦出来说我要造芯,也是非常可怕的事情。“
中国芯”不是堆钱就可以做出来的东西,不是急风暴雨运动式就能堆出来的东西,也不是国家关起门自己搞就可以迅速完成的事情。
在“中国芯”上,我们得有战略定力,要有条不紊地推进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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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从中兴案了解美国制裁与出口管制法律
从中兴案了解美国制裁与出口管制法律
美国制裁与出口管制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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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以下简称“IEEPA法案”)。IEEPA法案授权美国总统,在美国的国家安全、外交政策或美国经济遭受异常的或特别的威胁时,可以阻止相关交易并冻结财产。OFAC依据IEEPA法案监管美国的多项经济和贸易制裁,通过发布一系列制裁清单来禁止与诸如伊朗和北朝鲜等国家的贸易,同时在《特别指定国民名单》(以下简称“SDN名单”)中还列出了很多被禁的个人和实体的名字。
•
《国际军火交易条例》(以下简称“ITAR条例”)。ITAR条例禁止从美国或美国境外出口或转出口在《美国军火清单》(以下简称“USML清单”)中所列的主要适用于军事应用的原产于美国的防范性物品和服务。所有列在USML清单中的防范性物品或服务的制造商、出口商及代理商必须在美国国务院国 防贸易管制局(以下简称“DDTC”)备案。任何个人或公司要想出口或临时进口防范性物品或服务必须从DDTC获得许可。
•
《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EAR条例”)。在由BIS监管的美国出口管制系中,EAR条例起到关键作用。EAR条例规范大范围的原产于美国的商品、软件和技术的出口、转出口和视同出口,包括那些虽然本意单是为了民用但却同时具有民用和军事或扩散应用特性的商品、软件和技术。由EAR条例特别管制的所有物品列举在《商业管制清单》(以下简称“CCL清单”)里。几乎所有参与与管制物品有关 的交易的个人或公司都有责任遵守EAR条例。
受制于美国制裁与出口管制法律的主体
受EAR条例管制的商品的美国卖家和直接的外国买家是主要当事方并有责任遵守EAR条例。但是,货运代理人、承运人、收货人或者为主要当事方进行代理活动的其他代理人也应就其各自的行为负责,无论这些行为是发生在美国境内还是美国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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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出口物品的最终使用者和最终用途:根据EAR条例,如果被出口物品的最终使用者和/或最终用途受特别限制(例如:最终使用者或最终用途与武器扩散行动有关),则还是需要获得出口许可,即便根据最终目的地判定不需要出口许可。
EAR条例是最宽泛的出口管制制度,所以EAR条例的合规应当受到全球贸易参与者的特别关注。然而,一个谨慎的客户还应关注对ITAR条例和OFAC的合规,因为每一个制度都是独特的并且是被分开执行的。例如,OFAC的禁运和制裁计划是不断变化的,所以常规性地核查SDN清单至关重要,这样可以确保不会与新近被列为受限制的国家、个人和实体进行任何交易,或者已从OFAC获得了一个特别许可。另外,客户应该注意,ITAR条例包含一个受制于美国武器禁运规定的禁运国家清单,该禁运国家清单包含的国家要比OFAC所监管的受制于美国经济制裁的SDN清单中包含的国家宽泛得多。
在美国制裁法律中,下列个人和公司是包含在有合规义务的“美国人”的定义中的:
•
美国公民或美国的外籍永久居民,即便他们位于美国境外并且/或者代表一个非美国公司进行活动;
•
外国个人或公司在美国境内进行活动或者导致在美国境内的违反规定的活动,即便是代表一个非美国公司进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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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设立、组建或位于美国境内的公司,包括美国公司的海外分支或部门。受制于美国制裁与出口管制法律的交易。
BIS不仅监管受制于EAR条例的物品的一般性出口,它还监管这些物品的转出口和视同出口。如果美国境外的一家公司想出口或转出口原产于美国或与美国有关联的产品,那么出口或转出口这些产品必须从BIS获得许可。
转出口:转出口是指将一个受制于EAR条例的物品从一个外国国家运输或传送至另一个外国国家。当受制于EAR条例的技术、软件或源代码从一个外国国家披露给另一个外国国家的国民时,也被视为发生了转出口。中兴案就是违反转出口管制规定的一个很好的案例。中兴使用了在中国和其它外国国家组建的多层中间公司,将含有原产于美国的零部件的产品运输至伊朗这一列在受美国制裁国家清单里的国家。
视同出口:根据EAR条例,将受管制的技术披露给位于美国境内的一个外国人,被视为向该个人的国籍所属国的出口,披露方在披露之前有义务获得出口许可。通常情况下,从事高科技、生化、医疗、计算机和其它科学研究和开发活动的大学和研究机构是视同出口许可的申请人,特别是当它们需要向位于美国境内的外国学 生或访问者披露管制信息时。
对美国制裁与出口管制法律的遵守
违反美国制裁与出口管制法律可以导致非常严厉的刑事和/或民事惩罚。所有参与原产于美国的商品、软件、 技术和服务的交易的个人和实体必须密切关注对美国制裁与出口管制法律的遵守。
一般来说,为了在商业交易中减少违反美国制裁与出口管制法律的可能性,参与交易的各当事方应首先考量下列关键因素,以确定该出口是否是被允许的,如果允许的话是否需要获得出口许可:
•
被出口的物品:如果该被出口物品在CCL清单上有一个特定的出口管制分类号码(以下简称“ECCN号码”),那么从出口管制角度来讲它是双重用途物品。你还可根据ECCN号码发现该物品受管制的原因。
•
被出口物品的最终目的地:如果ECCN号码所列明的受管制原因与EAR国家列表中的最终目的地国家相符,你可以确定,除非根据所适用的的EAR条例有一个许可例外,你的出口或转出口交易需要一个出口许可。
钟伟纸上谈
(每周二、四更新)
2018改版福利课程第一季:中美贸易争端
下期预告:
按闹分配:特朗普《交易艺术》与趋弱的单极化
特朗普有一个特别有名的书叫做《交易的艺术》。简而言之,他认为世界的利益以闹分配的。并且,这种交易艺术也体现在他的外交政策中。
那么,在保有底线思维的情况下,中国应该如何回应特朗普漫天要价的交易艺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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